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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7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动火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重新修订动火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三、分工与职责3.1安环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3.2生产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3.3安环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3.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3.5动火作业人职责3.5.1应参与作业存在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5.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5.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环境、个体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疏散路线等;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3.5.4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3.5.5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3.5.6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3.6动火监护人职责3.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3.6.2应参加由安环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环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3.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确需离开,必须有专人替代;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3.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3.6.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7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车间主任)3.7.1负责审核动火作业证;3.7.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现场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培训教育作业人员;3.7.3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作业;3.7.4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8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班组长)3.8.1负责填写动火作业证;3.8.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8.3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8.4在动火作业中,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3.9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3.10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3.10.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10.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3.10.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四、基本要求4.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4.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4.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4.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4.2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4.3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五、动火作业分级5.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六、动火作业安全要求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6.2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6.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6.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6.2.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6.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6.2.5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6.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6.3.2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6.3.3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6.3.4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6.3.5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6.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4.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6.4.1.1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6.4.1.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6.4.1.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6.4.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6.4.2.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6.4.2.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6.4.2.3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6.4.2.4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6.5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6.5.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6.5.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6.5.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6.5.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6.6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6.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6.1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6.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6.11.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6.11.3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副总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6.11.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6.11.5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6.11.6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6.11.7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6.11.8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6.11.9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6.11.10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6.11.11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6.11.12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6.12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七、《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管理7.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班组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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