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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12.15
十一、危险作业安全11-1安全作业许可程序一、目的: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二、说明:1、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含防爆区动火、非防爆区动火、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器及非防爆电动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含防爆区入槽与非防爆区入槽,及进入其他封闭或半封闭空间)、高架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2、动火作业:除维修工场外,工厂区内任何地方,在进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请《动火安全作业证》:非防爆区:(公司示意图如附件)1)使用气焊机或电焊机焊接。2)使用氧气、乙炔切割。3)砂轮切割机或易产生火花的设备。防爆区:(公司示意图如附件)1)使用非防爆型电器及非防爆电动设备。2)使用气焊机或电焊机焊接。3)使用氧气、乙炔切割。4)敲击、凿孔、手工具等能产生火花的工作。3、受限空间作业:任何人欲进入塔槽、油桶、反应器、容器、涵洞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密闭或半封闭场所等。4、高架作业:人员从事距坠落基准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业。5、吊装作业:利用移动式起重机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6、动土作业:包括防爆区机器挖土、打桩等作业。7、断路作业:生产区域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8、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时,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的情况下盲板抽堵作业。9、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三、所有危险作业须申请安全作业证,被受权人审查、审批可后方可施工。安全作业证包括:动火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及断路作业通知单、动土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多项危险作业同时同地点进行时,应分别办理各项危险作业安全工作许可证。四、危险作业之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1、安全作业证须由下列被规定的办证、审查、审批人员签证后始得生效:1)辖区单位值班主管或领班。2)本厂施工单位主管及监工、施工人员。3)辖区课长阶。4)安环干事。11-1-15)承揽商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有承揽商作业时)6)安全警戒员。7)安环管理员。8)辖区经理阶、安环主管。9)厂长在安全工作许可证签核时认为须会签的有关人员。10)各项危险作业之安全作业证的办理人、审查人、审批人及审批程序须依11-1-1、11-1-2、11-1-3、11-1-4、11-1-5、11-1-6、11-1-7、11-1-8之各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办理。2、所有被授权审批安全作业证者,在审批之前必须确认现场环境设备施工等安全无误后才可审批该项作业,并确实掌握及预防从事作业时可能发生的状况。五、职责:1、本厂施工单位监工或领班阶(含)以上主管:1)申请并填写安全作业证。2)联系有关人员审查及审批安全作业证。3)本厂施工领班阶(含)以上主管应负责入槽前的安全准备工作。(1)电气室及操作盘面上的AG开关,必须依据电机设备上锁程序上锁,并在现场AG开关上挂“严禁操作”牌。(2)所有通往塔槽或类似设备的危险性液体、气体及蒸气管线应予以分离隔绝,或把阀门关闭,排放阀打开,确认无误后,于阀门处加挂“严禁操作”牌,新鲜空气导入该桶槽直到人员不再入槽作业为止。(3)入槽前不得以氮气或惰性气体清净塔槽,假如必须以其来处理作业时,在入槽前应再以新鲜空气清净之,并测氧气浓度在安全值19.5%以上人员方可入槽。(4)检视从事作业区是否合乎安全工作许可证上之规定,并确认一切安全措施无安全顾虑后方可令施工人员入槽。(5)指导修护、清理人员安全工作方法及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6)人员在工作进行中应注意四周情况变化,一旦状况有所改变而影响到安全时,立即请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并离开危险场所。(7)督导所属人员实施预知危险。2、辖区单位值班主管(含领班)1)检视热作地区环境,注意安全检点事项及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并准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待命。2)进行入槽作业前要详细检查是否按照清槽手则步骤进行及是否合乎安全工作许可证的规定后,方可作业。3)督导所属人员实施预知危险。3、安环干事1)复检安全工作许可地区的安全状况。2)检查工作中所需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3)以测爆器测量是否有易爆气体存在。4)以氧气探测器测定作业塔槽中氧含量在19.5%以上,并以仪器测量塔槽内的气体11-1-2是否有碍健康或安全。4、辖区股长阶及以上主管1)检查所有设备是否合乎安全规定。2)指定待命人员随时监视应变突发状况。3)在热作、入槽、高架作业进行中须注意四周情况变化,以防突发状况影响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必要时制止其继续施工。4)确认无安全顾虑后,审查或审批安全作业证。5、安环管理人员1)复查所有设备是否合乎安全规定。2)视需要以仪器测量塔槽内的气体是否有碍健康或安全。3)检查工作进行中所需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6、经理阶人员1)督导必须的安全措施。2)确认无安全顾虑后,审查或审批安全作业证。7、厂长1)督导及指示跨部门的相关单位执行现场环境、施工安全等检点事项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2)确认无安全顾虑后,审查或审批安全作业证。8、安全警戒员热作:1)在厂区内进行热作时,须有安全警戒员待命,该员必须在安全作业证中与所签认者吻合一致。(一施工区域以一人担任为原则)2)安全警戒员的选派:(1)在防爆区热作时,由辖区单位选派安全警戒员,其因故未能出勤或暂时离开时,由该区操作人员或领班或监工人员代理。(2)在非防爆区热作及防爆区电动手工具作业、吊装、高架、使用放射性元素时,安全警戒员由施工单位派员担任。(3)工作性质属项目性,热作工作长久性的情况,由施工单位选派。(4)安全警戒员必须受过安全警戒员的培训。3)安全警戒员须负责该项热作的警戒协调及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动作的纠正,并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六、代签:1、现场各辖区开具安全工作许可证时,辖区经理、工务经理、安环主管、厂长不在厂(如休假、出差、请假等)由其代理人审批。2、较危险的审批[热作:如易燃设备的新旧接连(Tie-in)、入槽(如有毒或可燃物原料储槽的入槽)],在无法掌握而有安全顾虑下可暂停代签安全许可证的工作。七、安全工作许可证签发时间:1、上午申请有效时间:08:00—12:002、下午申请而效时间:13:00—17:003、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依各危险作业安全规范之规定办理。11-1-3八、非普通班安全作业证管理:安全工作许可证签核时间延长时需加盖延长时数印章,现场接班主管人员、安环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后,复印一份送厂长备查。九、星期例假日需申请安全作业证部门依本程序审批规定办理。11-1-411-1-1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一、目的: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工厂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固定动火区域和固定用火作业。二、定义:1、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跨部门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主要是指防爆区动火(不包括特殊动火作业项目)。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指非防爆区动火。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本规范第13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3、凡处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动火作业时,在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11-1-1-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及粉刷或喷漆等作业。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3、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课)应通知制造部或工厂厂长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五、职责要求1、动火作业负责人(指作业项目之工程监工)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11-1-1-2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2、动火人(指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3、监火人(指辖区单位选派之火警警戒员或施工单位选派人员)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动火部位负责人(指动火作业点辖区部门主管)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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