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04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范文
04问题账款管理办法范文第一条为维护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使坏账损失降到最低,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营业人员在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被骗、被倒账及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账款。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日起,逾期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没有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管理处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条问题账款发生后,该部门应于两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之后,转请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第五条问题账款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人员填写,具体经过、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第六条其他协助部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两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协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管理处批示。第七条经批示后的报告书,其他协助部门应立即复印一份交财务部备案。第八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以下事项:1.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2.“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简略注明原因。3.“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至填报日止,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够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4.“处理意见栏”供经办人自己填写赔偿意见之用。如需公司协助,也必需在本栏内填明。第九条如果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协助办理部门应退回,请经办人于收到原报告书两天内重新填写提出。第十条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供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协助办理部门可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供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供报告书,而导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人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在处理问题账款时,协助办理单位可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有权力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托。第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发生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管理处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管理处核定。第十四条各营业人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若遇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第十五条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退还。第十六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果是票据未能兑现者,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果是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从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第十七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协助处理部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例一次退还原经办人。第十八条协助处理部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应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填报告书。第十九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而妨碍对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可视情节轻重另行惩处。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总管理处核准后公布实施。
本文标题:04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范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539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