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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巷运输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第三节电机车运输第四节大巷运送人员第五节大巷行人第六节大巷人力推车第七节机车监控及通讯系统第八节矿车装、卸载站第三章采区运输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第三节小绞车运输管理第四节斜巷挡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第五节采区轨道质量第六节斜巷架空乘人装置第七节斜巷行人第八节无极绳绞车运行与管理第九节单轨吊运行与管理第四章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电机车运输第五章副井系统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入井人员的管理第六章其它第一节连接装置第二节挡车设施第三节车辆管理第四节重、大型货载运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运输的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运输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运输管理体制。必须有明确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矿井运输生产管理的区队,负责运输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办),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办)、安全监察部门的运输专业管、技人员。第三条树立“大运输”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运输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运输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其它矿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办)负责矿井运输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运输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坚持“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使用、管理、维修及安全环境技术保障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管的人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安全责任。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第四条分管运输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运输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2分管运输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对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运输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矿井运输各岗位、各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中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强化特殊作业、特殊运输、特殊环节和特殊人员管理,并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一措施一贯彻一落实,强化现场监管,实现24小时不失控。1、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基层主要领导干部做到现场跟班指挥,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盯现场。2、特殊运输必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3、特殊环节要重点盯防,明确包干责任人。4、特殊人员要从严管理、严格责任追究。5、坚持“掉道就是事故”,一旦掉道,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单位值班和调度所汇报,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干部现场跟班,按措施进行复轨。严禁用绞车或电机车拖拉强行复轨。严格运输秩序。各矿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的运输安检员。对运输沿线、副井上下口等人员行走路过密集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网员、群众安全网员和妇女协安会等多条线的宣传、监督作用,促进运输安全生产。第六条矿井运输职能科(办)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办)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第七条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运输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井期间的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运输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运输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运输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运输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大巷运输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轨道运输大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轨道及架线牵引网络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线路、架线牵引网络的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标准。2、井下架线必须使用铜质架线,严禁使用钢铝线,架线终端必须装设二级绝缘。架线高度、轨道回流、绝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按照要求对井下杂散电流进行安全测试。3、井下架线要实现分段控制,按采区或巷道等实际需要装设分区开关。4、主要运输大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主要运输大巷的道岔应实现司控。5、架线电机车的检修地点(车间)必须设置断电开关,检修时必须停电。第十一条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运输调度员的统一指挥,凡进入大巷的零星车辆,必须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方可运行,且有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每年对机车、司机进行一次年审,对电机车进行一次技术测试。第十三条采用普通矿车运送煤炭、矸石和其他材料设备的生产矿井,必须将运送煤炭列车与其他列车分开,运送煤炭的矿车油漆与其他矿车必须有明显区别。运送煤炭矿车必须保证数量,严禁挪用。第十四条运输大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路标与警标,且有反光显示功能。第十五条信号及安全设施在同一运输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矿总调度之间,要有通讯系统。机车行车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弯道处安装语音报警装置第十六条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和采区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第十七条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和道岔、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第十八条在运输大巷掘进拨门时,要防止架线触电,并保护好大巷内的管道、电力、通讯、信号电缆与装置。第十九条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该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征得运输调度员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设好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准开工,并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结束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行车安全要求后,方可通知调度员开通封锁区间。如因故不能3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所和运输调度员。第三节电机车运输第二十条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第二十一条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第二十二条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4、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第二十三条充电硐室内必须备有灭火器材。第二十四条充电硐室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用的溶液、冲洗蓄电池用的水源(储水池)以及比重计、温度计电压表等仪表。第二十五条蓄电池机车充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电解液浓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充放电记录。第二十六条更换蓄电瓶时应认真检查起吊工具,不得站在电池与机车之间进行操作。第四节大巷运送人员第二十七条各矿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乘人车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确保运送人员及时、安全。第二十八条主要运输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严禁采用非标人车及其他类型的矿车运送人员,严禁超员乘坐。第二十九条平巷人车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平移式。第三十条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时间发送列车。乘人车场应装备视频监视系统,监视上下人员的乘车秩序,确保安全运送人员。第三十一条列车司机应相对固定,并配备跟车工。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车门等,不得带病运行。每列车的人车实际数量必须与设计相符,不得随意更改。第三十二条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严禁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第三十三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开车前按规定关好车门,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严禁取下安全帽,严禁熄灭矿灯。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第三十四条运送人员列车间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更不能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列车一端允许加挂一辆工具车,工具车严禁乘人。第三十五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采区车场和井底车场必须设置架线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段的架空线电源。第三十六条严禁在煤眼附近一列车范围内设置乘人车场,零星人员必须在乘人车场上下车,放煤车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行人和上下车。第五节大巷行人第三十七条大巷实行封闭管理,在不具备封闭的巷道行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戒、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或硐室。第三十九条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第四十条人员携带较大金属物件时,不准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第四十一条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第四十二条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行走时,必须有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行人安全负责。第六节大巷人力推车第四十三条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第四十四条人工推车作业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简易刹车器具,以便紧急时停车。4第四十五条严禁放飞车和蹬车,同方向推车巷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巷道坡度大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第四十六条在运输大巷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推车同时进行。第四十七条停车时矿车要用木楔刹住,防止矿车自溜。第七节机车监控和机车通讯系统第四十八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和通讯系统,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使用信、集、闭系统,要制定系统管理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的使用、维护进行培训。第四十九条使用人员要熟知系统的工作原理及井下运输作业流程,能熟练、准确地调取相关数据和资料,积极、合理、安全地指挥调度井下运输作业。当系统发生异常状况应立即处理并向上级反映。第五十条对系统所属设备、电缆、随机备件、技术资料和有关证件等,均要登记建帐,建卡存档,并妥善保管,责任到人。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第五十一条机车监控和通讯系统电缆吊挂,设备摆放,必须符合《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以及文明生产的要求。对巷道压力大,经常冒顶的地段,缆线要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特别是使用架线机车运输的矿井,对维修和巷道状况不好的地段更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电缆与架线接触时动力电窜入网络,损坏通讯设备以及危及人身安全
本文标题: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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