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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知识一、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㈠、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㈡、依法行政的目的1、理顺依法行政体制2、提高行政执法质量3、保证严格行政执法4、健全行政决策机制5、有效解决纠纷机制6、完善权力监督机制7、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此外,法律解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也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渊源。三、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效力和冲突解决㈠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效力等级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7、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等级相同。9、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新的规定高于旧的规定。㈡、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效力1、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2、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时间效力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除非有明确的溯及以往的规定,一般只在生效之日后产生效力,对其生效之日前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㈢、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冲突的解决后法优先、特别法优先、上位法优先。四、具体行政行为㈠、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特征㈡、具体农业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2、行政检查(也称行政监督)3、行政处罚4、行政强制5、行政确认五、监督管理六、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㈠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㈡法律制裁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㈢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但是有法律责任不一定要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处罚。第二节我国种子法律知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我国种子管理的基本法律。《种子法》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行。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种子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国家标准)《农作物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二《种子法》立法宗旨及行政管理㈠立法宗旨1、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2、为了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3、为了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4、为了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㈡、《种子法》适用范围1、种子的范围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2、调整的法律关系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3、空间适用范围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内适用。4、时间适用范围自2000年12月1日起。三、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1、种质资源保护制度。2、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生物植物品种安全评价制度。3、新品种保护制度。4、种子生产许可制度。5、种子经营许可制度。6、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7、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8、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9、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10、种子检疫制度。11、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2、种子贮备制度。第三节种子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是《种子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二、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㈠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㈡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三、种子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㈠质量责任㈡质量义务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保证具有使用价值。必须达到种用标准,达不到种用标准需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使用。2、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种子标签。3、除不能加工包装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4、建立种子质量档案。5、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四、指导种子企业建立基本质量管理规范五、种子质量监督六、有关种子质量的法律责任第四节销售种子的质量要求一、假劣种子的认定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2、以此种子冒充他种种子。3、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4、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5、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利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二、国家种用标准粮食作物种子GB4404.1-2008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四、种子标签规范规定㈠种子标签的含义固定在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或为经营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种子所提供印刷品的一切文字说明和特定图案。㈡种子标签标准的原则1、真实原则。2、合法原则。3、规范原则。㈢标签标注项目所有商品种子需标注的项目: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生产商联系电话。主要农作物种子需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混合种子需标加注:“混合种子”(各组分的品种及比例)包衣种或农药拌种需标注:“有毒”、附骷髅头或十字骨等警示标志。转基因种子需标注:“转基因”字样。进口种子需标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进口种子审批文号。经过分装的种子需标注: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需标注:杂草的种类、杂草种子的数量。㈣、标签标注规范作物种类要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种子世代类别,如果是大田用种,则可以不具体标注。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质量指标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货的时间。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电话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㈤标签制作要求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它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必须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12cm×8cm。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但对角条文,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种子标签由种子经营者根据本法印制。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另行印制标签标注。㈥法律责任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节种子检验员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一、种子检验员考核㈠适用范围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包括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㈡组织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员由农业部考核,其它检验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设立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员由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㈢考核内容专业知识考核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㈣考核方式和程序专业知识考核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试题由考核管理机关从农业部统一编制的题库中抽取。考核程序1、申请与受理2、考试考评3、审查和发证㈤监督管理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㈠检验机构职责权限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㈡检验机构资质考核1、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农业、林业、和计量部门。2、考核内容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工作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和实施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熟悉有关检验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的检验人员;有所从事的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的技术设备;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检验环境等。3、考核方式文件审查、现场评审、能力验证。考核程序:⑴申请与受理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有5名以上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室内检验员;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⑵实施现场考核⑶公布考核决定㈢检验机构能力考核能力验证㈣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1、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2、承担行政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警告、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种子质量监督与种子检验一、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㈠监督抽查的含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㈡监督抽查的原则1、依法行政。2、客观公正。3、发挥农业系统作用。4、突出监管重点。5、不收费。6、不重复(已实施监督抽查的种子企业,自扦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7、扶优与治劣并重。㈢组织管理和工作纪律㈣实施程序1、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的确定。2、扦样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1名持证扦样员。如果经销单位与生产商不一致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种子生产商,并由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样品的生产商。生产商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不予以回复的,视为所扦种子为标签标注企业产品。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扦样:⑴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⑵有证据证明拟抽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⑶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3、检验4、结果报送㈤结果后处理下达抽查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结果,在农业系统或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通报被查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处罚。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
本文标题:种子检验员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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