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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与林木采伐管理•目录•一、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三、林木采伐管理•四、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五、违反森林采伐限额与林木采伐管理法规的责任•六、森林采伐限额与林木采伐管理自测题一、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一、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建立与法律依据•(二)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必要性•(三)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四)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原则•(五)森林采伐限额编限范围•(六)森林采伐限额编限单位•(七)森林采伐限额编限数据•(八)林采伐限额编限参数•(九)森林采伐限额申报、审批、下达程序•(十)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十一)“十一五”采伐限额编制的特点•(十二)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建立与法律依据•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是指编限单位按照规定方法编制,并按照一定程序申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允许采伐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是一项法定指标和指令性计划。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原则是木材的采伐量不能超过木材的生长量。中央政府确定一个全国统一采伐限额方案,然后由各省林业厅局将限额分解下放给省内各地区。采伐限额的历史沿革:•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建立: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森林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限额”。从此,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正式实施:我国正式实施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从国务院国发[1987]35号文件批准“七五”限额开始的,先后经历了“七五”、“八五”和“九五”限额执行期。现在,正在执行国务院国发[2001]2号文件批准的“十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的法律依据•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9条•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十八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必要性•1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依法治林的需要•2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我国国情和林情的需要•3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需要•4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科学经营森林的重要体现(三)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1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依法治林的基本要求。•2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有效手段。•3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保证林业实现历史性转变的有力保障。•4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科学经营森林的重要体现。(四)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原则•新《森林法》第29条、《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材林以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为原则,其它林种应以符合合理经营为原则“十一五”编限的五项原则:1依法依规编制原则■用材林的合理年伐低于其年生长量。其它林种的合理年伐量应按照森林合理经营、持续利用原则编制。■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只能编制抚育间伐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限额。■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基本农田上营造的森林、林木,不统计资源,不编制限额。2分区施策,区别对待原则。3抚育采伐优先原则。4抚育采伐优先原则。5不重不漏原则。•(五)森林采伐限额编限范围•⑴胸径5厘米以上的森林、林木。•⑵按二类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应调查、计算蓄积量的森林、林木。•⑶毛竹(楠竹)编制毛竹(楠竹)采伐限额。•⑷自留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和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不参加“十一五”编限。•⑸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必须全覆盖。即不管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还是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均应纳入编制限额范围。(六)森林采伐限额编限单位•⑴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国有(森工)林场为编限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县市区为编限单位;铁路、公路、城建、水利、学校、部队、农场、厂矿等非林业系统,其编限单位由省林业厅商上述省级主管部门确定。•⑵有林地面积15000亩以上且成过熟林蓄积5万立方米以上的人工商品林经营单位以及有林地面积1500亩以上且“十一五”期间确需进行采伐的个人所有性质的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可作为独立的编限单位。(七)森林采伐限额编限数据•⑴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2001-2002年间开展的二类资源调查,其资源数据须更新到2003底,方可直接用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测算。•⑵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2003-2004年开展的二类资源调查,其资源数据可直接用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测算。•⑶工业原料林不仅要有现有资源数据,而且还要预估5年后的资源蓄积量。(八)林采伐限额编限参数•1、采伐年龄采伐年龄也叫主伐年龄,指林分达到成熟而进行采伐的年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人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2采伐类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主伐对象为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主伐的方式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抚育采伐的对象为幼龄林、中龄林,方式主要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更新采伐的对象为防护林。低产林改造的对象是低产用材林,主要方式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根据分类经营的需要,本次编限将低效林的改造也包括在内。低效林的对象是低效防护林。此外,考虑到征占林地等无法纳入上述四种采伐类型的有关采伐,这次特地设置了其他采伐类型。了解了森林采伐类型和各个类型的对象,也就了解了相对应的可采森林资源。这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正确渠道,是森林采伐限额的来源所在。3采伐强度抚育采伐强度一般为采伐小班蓄积的8-25%,更新采伐强度一般为采伐小班蓄积的10-25%,低产林改造和其它采伐的采伐强度由编限单位根据实际自主确定。竹林采伐强度一般为采伐小班株数的7-15%,4出材率出材率通常是指某个树种的林木,采伐后产出商品材的材积占其蓄积的比率。在采伐限额管理中,出材率通常指某个小班的综合出材率。而对于一个编限单位而言,出材率是针对不同采伐类型能够生产商品木材的综合出材率。出材率因树种、立地、林种等的不同而有差异。对编限单位而言,不同的编限单位应当有不同的商品材出材率。一个省的出材率应当是全省各编限单位出材率的综合指标。5生长量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这是我国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基本原则和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常被误解为将本经营单位的林木总生长量作为衡量其采伐限额的依据,这是错误的。即使是按用材林的生长量来衡量,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一个森林经营单位用材林的中幼龄林在蓄积上占到70%以上,则其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就应当严格控制,反之,如果其成过熟林蓄积达到70%,则允许其合理年采伐量在短期内超过其生长量。6编额度从全国到一个省、一个县、一个具体的编限单位,应当编多少森林采伐限额?这是编制过程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以森林资源的实际为基础。第一,要了解掌握森林资源的真实状况,提供合格的资源数据。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要求所有的资源调查数据都要更新到2003年底,使用最新的资源调查数据测算合理年采伐量。第二,要合理确定不同森林采伐类型的测算参数。特别是对中幼龄林的抚育间伐、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和低产(效)林改造的参数确定。采伐强度、采伐间隔期等参数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对人工商品林采伐有关参数的确定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更多地考虑经济规律,同时也要符合林学规律。(九)森林采伐限额申报、审批、下达程序•1审核、批准与下达•各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必须依照《森林法》第29条、《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综合,呈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对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因特大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一次性分解下达限额编制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我省在分解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时,各市州对此都执行得很好。2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年限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年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3、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效力年森林采伐限额是一项法定指标,同时也是一项指令性计划,具有严格的执行约束力。(十)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十五”期间,对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作出了一系列规定。•1、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采伐林木时使用。•2、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审批。•3、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采伐林木。•4、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措施之一。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保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十一)十一五采伐限额编制的特点•1紧密结合了林业发展的最新要求•2简化了消耗结构管理•3强化了采伐类型管理•4编限方法更加完善(十二)森林采伐限额检查•1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以依法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县(局)为单位。核查范围是被核查单位上一年度采伐林木的数量和限额执行情况。“年度”的时间界限是1月1日—12月31日。2检查内容(1)受检单位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和执行情况。①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包括追加)及分解下达情况。②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③林木总采伐量及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2)受检单位上一年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情况。②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③凭证采伐情况。④伐区作业质量。3检查采用的标准(1)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①采伐方式、面积、树种符合调查设计要求,并与采伐证的规定相符。越界采伐或超采伐证采伐的伐区认定为作业质量不合格伐区。②应采木漏采蓄积主伐每公顷小于2立方米,抚育伐每公顷小于1立方米。③伐区内高度不超过10厘米(省、区、市、集团公司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伐根高度低于10厘米的,以其规定为准)的伐根所占比率大于85%。④随采随集随清,拖清面积不超过伐区总面积的30%。清林方法:皆伐采取归堆、归带、火烧等方法。归带一般带宽不应超过0.9米,高度不超过0.45米。择伐可采取归堆或散铺方法。⑤伐区内每公顷丢弃材(长2米、小头直径大于6厘米的木材)小于0.1立方米。(2)合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条件①采伐证的格式、印制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采伐证的格式必须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由受检单位所属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②采伐证应填写项目(包括采伐地点、方式、面积、树种、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期限、发证机关签章等)填写齐全、正确。国有林木采伐,采伐地点要记载到小班;集体、个人的林木采伐,采伐地点要记载到山头地块。4检查方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采取查阅资料与系统抽样进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一)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范围•(二)木材生产计划的性质•(三)林木采伐的计划与下达•(四)林木采伐的计划编制法律依据•(五)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其他要求(一)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范围•《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
本文标题:6森林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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