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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257422259第1页共42页“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定稿]XXXXX有限公司1534257422259第2页共42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风技术管理第三章瓦斯管理第四章局部通风管理第五章安全监测与监控管理第六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第七章防尘管理第八章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第九章防治自然发火管理第十章瓦斯抽采管理第十一章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章附则1534257422259第3页共42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杜绝瓦斯、煤尘、火灾重大事故,控制“一通三防”其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各类行业标准以及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一)矿长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全面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平衡解决“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二)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直接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方案设计和专项措施。(三)通风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行政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一通三防”方面的人、财、物。负责组织实施各项“一通三防”工程计划及措施落实。定期组织“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一通三防”现场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四)生产副矿长协助通风副矿长处理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五)机电副矿长对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转、矿井正常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杜绝机电引爆火源负责。(六)经营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工程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器材负责。(七)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审批、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方案设计和专项措施并监督落实;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提供地质分析和地测技术支持;其它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1534257422259第4页共42页“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八)各业务部门在矿分管副职领导下,负责本业务部门中有关“一通三防”工作。(九)安全监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通风技术管理第三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严禁设置控风设施(新集三矿除外),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严禁设置调节风门(窗)。各矿要安排组织矿井主扇性能测定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根据测定结果,制定方案,优化矿井通风系统,降低矿井通风阻力,提高主扇运行经济效益,确保矿井进风量为实际需风量的1.1~1.5倍。通风设施质量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坚固、可靠、严密。永久风门实现连锁,主要进回风巷联巷要设三道风门,并设置反向风门。第四条“一通三防”工程必须做到“两同时一超前”,即:“一通三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重点头面瓦斯治理工程确保优先施工。采区设计必须有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测系统和降温系统,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条件。第五条矿井采掘布置、采区划分要合理,严禁剃头开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1534257422259第5页共42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容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上下巷之间不得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第六条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突出煤层采掘面回风严禁串入其它采掘面,岩巷掘进必须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控制,防止误揭煤层。井下应减少或避免不合理的角联通风,如出现角联巷道,要有保证风流稳定的措施。采掘工作面及硐室不得布置在角联巷道内。综采工作面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前,严禁进行设备安装、回采。第七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主要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贯彻采区设计意图,并对编制规程、措施提出具体的“一通三防”要求。第八条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保证计划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第九条坚持以风定产、抽掘采平衡原则。各矿每年要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根据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采煤工作面的配风量如不能有效地保证回风流瓦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必须采取瓦斯抽采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第十条“一通三防”各类报表、台账、记录、图牌板必须符合公司的统一规定,填写规范、上报及时。每季第一个月3日前上报通防情况季报表,通风、抽采、防火、监测、防尘等系统图。1534257422259第6页共42页第十一条大力开展“一通三防”技术创新活动,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第三章瓦斯管理第十二条各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选择七、八、九月份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在十月中旬上报公司。各矿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等安全生产的需要,严禁无风作业或瓦斯超限作业。第十三条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并规定每个地区的巡回路线、检查次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交接方式等,严格落实。每月必须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当月检查内容有变动的要及时修改。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交接班制度,按规定路线检查瓦斯,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瞒报瓦斯现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或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等重大安全隐患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汇报矿调度。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实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1、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2、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3、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由公司安监局组织生产单位、机电、通风、1534257422259第7页共42页调度等部门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结果报公司安监局、一通三防部备案。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三级瓦斯排放制度。1、临时停风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在1.5%以下,由现场瓦斯检查员采取安全措施就地进行排放;2、停风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在1.5%以上3%以下,由通风管理人员按照编制的安全措施组织瓦斯检查员、安监员、电工等人员进行排放;3、停风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在3%以上的,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措施,由救护队按照编制的安全措施实施排放。第十六条综采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综采及综放工作面上隅角范围界定:从机尾最后一架支架侧护板到煤柱以及支架底座往外的空间。其瓦斯浓度按不超过1.3%进行管理,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班。第十七条加强盲巷管理。各矿在生产布局上必须做到“逢掘必透”,矿通风部门要建立盲巷管理台账。临时停工区域,不得停风。否则,必须立即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第十八条巷道贯通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的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贯彻落实。第十九条做好瓦斯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以便指导生产;新水平、新采区必须进行煤层瓦斯参数的测定研究工作,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及涌出规律,预测瓦斯涌出量,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瓦斯综合治理。第四章局部通风管理第二十条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由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第二十一条根据审批的《作业规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局部通1534257422259第8页共42页风机位置。风机距回风口距离不得小于10m,该处全负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并保证该处的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第二十二条严格按质量标准安装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以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必须实现自动切换。严禁1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供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向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供风,稀释上隅角瓦斯。第二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连续运转,严禁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并悬挂管理牌板。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平直、拐弯处设弯头,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保证风筒百米漏风率在10%以下。风筒出口至迎头距离:岩巷不超过10m,半煤岩巷不超过8m,煤巷不超过5m。第二十四条两个掘进工作面需要贯通时,必须连续施工至规定位置,按措施贯通。在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之前,严禁在此区域内安排第三个掘进工作面施工。第二十五条加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出现无计划停风时,安监部门要组织机电、生产、通风等单位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通风机及其供风地点,严禁私自拆除风筒。各矿要建立掘进工作面开工、局部通风机安装及安全设施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五章安全监测与监控管理第二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已审批的《作业规1534257422259第9页共42页程》规定,安装瓦斯自动监测及断电装置。《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传感器的安设地点、控制电源、控制区域、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并有断电控制系统图。第二十八条各矿必须按规定设置各种传感器。有瓦斯涌出长距离巷道掘进时,每达200~300m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与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高瓦斯和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流应设置高低浓传感器。重点采后密闭应加装瓦斯、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第二十九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监测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电工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解除或破坏监控装置及其断电功能。第三十条掘进工作面的监测探头悬挂在距工作面5m之内、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帮不得小于200mm的安全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探头位置应满足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不大于800mm的要求。炮掘工作面的监测探头,放炮前由当班班组长负责后撤悬挂到距工作面30m以外的安全地点,放炮后随即挂回规定位置。第三十一条所有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必须每10天用标准气样标校,保证各种传感器的误差在允许的范围内,并有记录可查。第三十二条所有安全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首先进行计量检定,贴上合格标签后方可下井使用。采掘工作面投产前,矿组织安监、通风、机电和生产单位,共同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值及断电范围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合格后,1534257422259第10页共42页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三十三条测气员必须经常检查监控探头位置情况和显示值,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三十四条下井跟班干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班组长、采煤机司机、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并正常使用。通风区负责每天对便携仪进行检验,确保入井的便携仪完好率为100%,且电量充足。第三十五条瓦斯电闭锁装置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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