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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积分合作协议本协议由您(或称“商户”)与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中国”)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淘宝”)签订。您在选择接受支付宝积分作为支付方式之前,您已充分阅读并完全同意本协议内容,一旦您点击确认本协议,本协议即在您与支付宝和淘宝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1、商户同意接受淘宝用户使用支付宝中国发放或运营的支付宝积分作为支付方式。支付宝积分的使用规则应遵守支付宝网站()上的各项相关规定。商户接受的支付宝积分对应的金额,由支付宝中国向商户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商户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其上季度收到的支付宝积分对应的金额向支付宝中国开具内容为“服务费”的发票。2、如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的90日内商户不能给支付宝中国开具上季度的发票,商户同意支付宝中国有权指令淘宝从商户保证金中划扣相当于当季度积分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以弥补支支付宝中国未收到发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商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则淘宝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商户提供全部服务。
本文标题:支付宝积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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