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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函律师您好:我是有限公司负责人,希望您给出具一份书面的《法律建议书》,当中请您详述如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方停止续约的行为,将导致什么后果及相关法律依据。故向您处再次咨询,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与理解及书面建议。我方咨询事宜具体如下:1、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续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现存疑虑;2、我方现有一名员工将于月初合同到期,按规定,企业将提前30日发送书面的续约或不续约的告知书,最晚应在月日将告知书送达本人;我方现掌握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的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2、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打扰之处还请包涵,请您针对我们所提出的法律条款给出相应法律建议,以便推进我方的工作进展。随着工作的展开,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仍然可以得到您的解惑和指导,再此深表感谢!咨询方:201年月日
本文标题:法律咨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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