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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法律界定(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1、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纳税年度:公历1.1—12.31(2)居住满1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日(3)临时离境:一次≤30日,累计≤90日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某外国人2008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9年2月15日回国,2009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9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9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10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案例2-1: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三)所得来源的确定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一)纳税人身份认定筹划的思路一是改变自己的住所;二是通过人员流动;三是跨年度来华;四是根据各国具体规定的临时离境日期,恰当安排自己离境时间。二、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筹划约翰先生是美国居民,准备到中国居住一年半,计划于2008年1月1日来中国,于2009年5月30日回国。案例2-2:A、B、C三位均系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A、B于2007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在中国设立的北京分公司工作;2008年2月10日C被美国总公司派往在中国设立的上海分公司工作。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A于2008年7-8月回国两个月;B、C于2008年9月回国20天。2008年12月发放年终工资薪金。A领到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1万美元;B、C均领到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2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1万美元。案例2-4:一、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演、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劳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十)偶然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二、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350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扣数1X≤15003021500<X≤45001010534500<X≤90002055549000<X≤35000251005535000<X≤55000302755655000<X≤80000355505780000<X4513505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扣数1X≤500502500<X≤2000102532000<X≤50001512545000<X≤2000020375520000<X≤40000251375640000<X≤60000303375760000<X≤80000356375880000<X≤10000040103759100000<X4515375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调整前的应纳税额调整后的应纳税额每月税负变化情况35001250少交125500032545少交2806000475145少交3307000625245少交3808000825345少交480100001225745少交4803850077507745少交538600777577750500001062511195多交5701000002882529920多交1095注意:附加减除费用。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再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1300适用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1)引导案例:(任职单位选择的筹划)案例2-5:董健是某高校的硕士毕业生,同时得到三家公司的招聘意向书。三家公司的行业领域与发展潜力旗鼓相当,工资水平也相去不远,但发放方式存在差别。1.工资化福利的筹划甲公司:基本工资5400元,午餐津贴300元,交通补助300元。乙公司:基本工资4700元,午餐津贴300元,但公司有职工住房,以象征性收费方式向职工出租。丙公司:基本工资4200元,无饭补,但公司有自己的餐厅向职工提供免费午餐;无车补,但有班车接送上下班;有职工住房,并且有夏季的防暑和冬季的取暖费补贴400元。为便于比较,免费午餐视收益300元,班车接送视收益300元,职工住房视收益1000元。甲乙丙公司每月应纳税额分别为:甲公司应纳税额=[(5400+300+300)-3500]×10%-105=145元乙公司应纳税额=[(4700+300)-3500]×3%=45元丙公司应纳税额1=[(4200+400)-3500]×3%=33元丙公司应纳税额2=[4200-3500]×3%=21元案例分析:三家公司雇员每月的实际收益为:甲公司净收益=(5400+300+300)-145=5855元乙公司净收益=(4700+300+1000)-45=5955元丙公司净收益1=(4200+400+300+300+1000)-33=6167元丙公司净收益2=(4200+300+300+1000)-21=5779元一年下来比较分析:乙公司比甲公司多收益=5955×12-5855×12=1200元丙公司比甲公司多收益=6167×6+5779×6-5855×12=1416元丙公司比乙公司多收益=6167×6+5779×6-5955×12=216元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一般可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3)企业为员工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2)工资化福利的筹划思路:案例2-6(P217)张先生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除去房租,可用的收入为4000元。3)工资化福利的筹划案例:1)各月工资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思路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税负较重。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就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2.各月工资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案例2-7:某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公司员工王先生在2010纳税年度内,1-12月份工资情况如下:2)各月工资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案例月份123456工资收入3500100035007004000900月份789101112工资收入80032002800120045006300案例分析:月份工资收入公司代扣税金(元)13500(3500-2000)×10%-25=12521000033500(3500-2000)×10%-25=1254700054000(4000-2000)×15%-125=175690007800083200(3200-2000)×10%-25=9592800(2800-2000)×10%-25=551012000114500(4500-2000)×15%-125=250126300(6300-2000)×15%-125=520/1345如果1-11月每月发放2600元
本文标题:税务筹划课件--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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