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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问题:•(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分析:•(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案例二•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问题:•(1)本案例的提单是否是倒签提单?为什么?•(2)倒签提单的性质?•(3)在什么情况才可签发倒签提单?•(4)如何识破一份提单是倒签提单?分析:•(1)是。提单签发1月31早于装船完毕日是2月11日。•(2)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会产生严重的后果。•(3)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倒签提单的情况在业界相当普遍。•(4)可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案例三•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问题:•这样交货有无问题?•分析:•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有装运港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案例四•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问题:•(1)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2)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分析:•(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因为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2)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本文标题:海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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