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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第第第第131章章章章)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S/MOS/13S/MOS/13S/MOS/13S/MOS/13的修订的修订的修订的修订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业已行使《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第12(1)(b)(ii)条所赋予的权力,于2008年2月19日将《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S/MOS/13》发还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以作出修订。委员会已对图则作出修订。修订项目载于修订项目附表。修订项目附表内对受修订项目影响的地点的描述仅供一般参考,《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编号S/MOS/14》则较具体地显示受影响地点的确实位置。显示有关修订的《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编号S/MOS/14》,会根据条例第5条,由2008年7月11日至2008年9月11日的两个月期间,于正常办公时间内在下列地点展示,以供公众查阅–(i)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5楼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ii)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7楼规划资料查询处;(iii)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14楼规划资料查询处;(iv)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13楼沙田、大埔及北区规划处;(v)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4楼沙田民政事务处;以及(vi)新界沙田排头村248号沙田乡事委员会。按照条例第6(1)条,任何人可就任何有关修订向委员会作出申述。申述须以书面作出,并须不迟于2008年9月11日送交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5楼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1按照条例第6(2)条,申述须示明–个人资料的声明任何向委员会作出的申述,会根据条例第6(4)条供公众查阅,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9条就有关的草图作出决定为止。任何打算作出申述的人宜详阅「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指引﹕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交及公布申述、对申述的意见及进一步申述」。上述指引及有关表格样本可于上述地点(i)至(iii)索取,亦可从委员会的网页()下载。收纳了有关修订的《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编号S/MOS/14》的复本,现于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23楼测绘处港岛地图销售处及九龙弥敦道382号地下测绘处九龙地图销售处发售。该图的电子版可于委员会的网页浏览。该申述所关乎的在任何有关修订内的特定事项;该申述的性质及理由;及建议对有关草图作出的修订(如有的话)。(a)(b)(c)委员会就每宗申述所收到的个人资料会交给委员会秘书及政府部门,以根据条例及相关的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规定作下列用途﹕处理有关申述,包括公布申述供公众查阅,同时公布「申述人」的姓名供公众查阅﹔以及方便「申述人」与委员会秘书/政府部门之间进行联络。(b)(a)2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第第第131131131131章章章章))))对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对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对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对马鞍山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S/MOS/13S/MOS/13S/MOS/13S/MOS/13所作修订项目附表所作修订项目附表所作修订项目附表所作修订项目附表I.就图则所显示的事项作出的修订项目就图则所显示的事项作出的修订项目就图则所显示的事项作出的修订项目就图则所显示的事项作出的修订项目A项–把位于恒智街和恒泰路交界的土地由一幅显示为「道路」的用地改划为「住宅(乙类)2」地带。2008年7月11日城市规划委员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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