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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宪章: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UDHR)——世界人权日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A公约:25个基本权利和自由ICCPR的两个任择议定书:第一个议定书关于个人来文制度;第二个关于废除死刑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Optionalprotocol的签字国首先必须是公约的签字国联合国宪章涉及人权的规定有七处,其中第68条是最重要的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人权文件的分类:有法律效力和无法律效力(1993年涉及妇女发展的宣言及行动纲领、1995年北京妇女大会的纲领)、全球性和普遍性、综合性和专门性(消除种族歧视、废除奴隶制)Signatoryparties,rectification,reservation.签署之后批准之前条约对国家的约束力:不能作出妨碍公约目的宗旨冲突的行为VCLTS第18条一般批准后30days生效批准书documentsofrectification对于B公约,中国是加入还是批准有争议,因为是生效后,永远开放签字。一些公约例如ICC规约开放签字2年。B公约第8条:工会。保留。A公约:印度自决权条款的保留。条约的日期是指通过的日期,而不是指生效的日期。世界人权宣言制定时的主要争论:公民和政治权利/经社文权利、自决权、少数者权利、财产权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受教育权二者兼具A4被许多中国学者作为主权高于人权的依据,但实际上此条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克减权九个核心人权公约:1、ICCPR、ICESCR3、CERD4、CAT5、CEDAW6、CRC7、ICRMW8、《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的国际公约》CRPD9、《残疾人权利公约》CMW其他普遍性人权公约1、1926年《禁奴公约》2、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3、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4、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修订)5、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区域性人权公约1、1950年《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2、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3、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4、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5、2007年11月20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东盟宪章》(2008年12月15日生效)规定成立一个人权机构,致力于改进本地区人权状况。任择议定书中国一个都未参加,但是根据人权理事会的规定,不管是否参加,个人都可控告国家ICESCR保护的主要权利:工作权(第6、7条)组织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利(第8条)社会保障权(第9条)家庭权利(第10条)适当生活水准权利(第11条)健康权利(第12条)受教育权利(第13、14条)文化权利(第15条)ICCPR第2条:一、反歧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二、为实施公约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三、救济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人第2条的重要意义第3条:性别平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第3条的意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A4: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27条少数人权利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individual)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本文标题:白桂梅——标准的设立和主要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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