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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2012年10月14日,家住贵阳市东山王家桥附近的一名11岁男孩,在屋后树上上吊身亡。邻居称,孩子平时就喜欢模仿电视剧里的上吊情节,可能就是因为这个原因造成了悲剧。在事发现场,医生看到地上躺着一名穿着夹克的小男孩,他嘴唇青紫、瞳孔散大。“已经没救了。”急救医生经过检查后,遗憾地向家属表示。模仿影视剧上吊,男孩死亡《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2013年2月27日6时许,陕西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因该校新宿舍楼正在建设中,该校一栋四层楼的综合楼被改造为临时学生宿舍楼。早晨6时左右,因值班老师张继辉、杜贵体没有按时打开一楼铁门,致使急于到教学楼上自习的上百名学生下楼时相互拥挤,将其中一扇铁门挤破,之后发生踩踏,导致11名学生受伤,其中4名重伤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拥挤致踩踏,4死7伤《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受伤学生在接受治疗遇难孩子的家长悲痛欲绝《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2013年5月11日上午,博罗县罗阳一中8名初二学生相约一起到东江边烧烤。其间,一名男同学疑误踩江边沙石滑入江中,其4位同学发现后手牵着手去施救,结果不幸一齐落入江中失踪。其余3位同学见此情况立刻报警求助。在19时多的时候第一个孩子被捞出,20时40分左右捞出第二个孩子,截至21时50分左右,五个孩子已经全部打捞上来,其中两名孩子被捞起来时是抱在一起。5个孩子在打捞起来时均已身亡,均是男生。中学生手拉手救一落水同学,5人全部溺亡《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消防官兵打捞溺水学生《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家住三亚的小明和同村的两个男孩子一同去上学。途中经过一个已被拆迁的小村落,因一时贪玩,小明爬上了电线杆,并用右手触碰前方剪短了的电线接口。然而他并不知道电线虽然拆掉了,可是电线杆仍没有停电,结果导致触电。两个吓坏了的小伙伴立刻跑到村里叫来村民用竹棍敲打,最后才将触电的小明打落下来。经过医生抢救,他虽保住性命,但全身皮肤严重烧伤溃烂,右臂更是惨遭截肢。一中学生攀爬变压器触电受伤《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在我们的身边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防止意外的发生、厄运的降临,我们一定不要去做危险的事情。《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迷信具有欺诈性。不仅骗财还误导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拉走同学的凳子,让他跌坐在地;把门虚掩着,在门上放一把扫帚,别人一推门就当头挨一棒;四五个男生扭抱成一团,挤挤搡搡,把某一个同学往墙上撞;将520胶水倒在熟睡中同学的脸上……你知道这些恶作剧的后果吗?《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16岁的秦嘉是重庆市某学校的学生,11月3日上午,上课铃声响起,秦嘉往凳子上坐的时候,有同学恶作剧拉开了凳子,她一下子跌坐在硬硬的地板上……同学们哈哈大笑。没想到,秦嘉痛得站不起来了,同学们这才傻了眼,连忙拨打120,秦嘉被诊断为尾椎骨软组织挫伤。《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502胶水整人住校学生在寝室搞恶作剧,深夜里将502胶水倒在熟睡的同学脸上,致使同学一天一夜不能睁眼。后果:严重伤害角膜、眼球,可导致失明。◆捆鞋带整人趁同学不注意,将他双脚的鞋带绑在一起,或者将两个同桌的鞋带绑在一起。后果:如果遇到突发事件,被捆鞋带的同学起身奔跑,很容易发生意外。《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让人坐散架凳子将散架的凳子让人坐,一坐凳子就会垮。后果:凳子的木头可能刺进身体,或者使坐的人摔伤头部、脊椎等。◆将水桶放在门上这个玩笑开得有点儿大,门被推开,一桶水就会倾泻而下……后果:将人浑身上下淋得透湿,桶打在脑袋上可能造成脑震荡。《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①当发现有人打群架时,应赶快离开,不要围观,也不要为双方呐喊助威,以免让他们的行为殃及自身。②如果打斗一方有你认识的人,应理性对待,切不可意气用事而参战。《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①不模仿电视中的打斗,拿着刀具、木棍等乱挥;②不模仿电视中人物从高处往下跳或是做自残、自杀的游戏;③不模仿魔术、绝活、杂技等表演时的危险动作。《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①没有大人时不能到水库、河边、水井、废水坑等危险水域玩耍。②不要在高压线、变压器附近玩耍,不要爬电线杆。③捉迷藏时,不要躲到危险的地方,如枯井、地窖、洗衣机内或者汽车底下。④不要在公路、铁路、建筑工地、工厂生产区内玩耍。《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①不爬到高处往下蹦。②不把楼梯扶手当滑梯。③不玩多人相撞、相叠,如斗鸡、叠罗汉等游戏。④不玩暴力性玩具,如弹弓、弓箭、发射子弹的玩具枪等。这些游戏、玩具都危险弹弓弓箭发射子弹的玩具枪《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①不偷窃。②不敲诈勒索。③不抢他人财物。④不投毒。⑤不参与非法集会。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说一说,生活中还有哪些事情我们不能去做呢?《安全教育》·这些事情我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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