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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中燃协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政府,一般由政府建委或公用事业局燃气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为政府行为,是城市整体规划的子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为了提高供气可靠性,一般要求有三个气源保障。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3.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ll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3.2.2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lll74的规定;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3.2.4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监管地特殊要求。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符合公用事业的特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满足各项标准服务要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一般指供应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由于增加了钢瓶的接送、灌装和检验,故,职工人数大大高于管道气供应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和对象是人员、设备和经营场所。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体现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及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附件1:《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60mm×60mm,居中)燃气经营许可证(黑体,初号,加粗,居中)许可证编号:(宋体,二号,加粗)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准许你企业从事本证所载明的燃气经营业务,特发此证。(宋体,二号,加粗)企业名称:(宋体,二号,加粗)登记注册地址:(宋体,二号,加粗)法定代表人姓名:(宋体,二号,加粗)经营类别:(宋体,二号,加粗)经营区域:(宋体,二号,加粗)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宋体,二号,加粗)发证日期:年月日(宋体,二号,加粗)许可证有效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宋体,二号,加粗)(此证供经营场所悬挂)(宋体,三号,加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体,三号,加粗)(许可证为A3纸张尺寸,即297mm×420mm,底色为淡黄色,文字为黑色,全文统一使用1.5倍行间距,国徽图案按照国家标准《国徽》(GB15093-2008)制作。)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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