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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文章来源:类别:发布时间:2004-8-1523:06:00(1987年12月31日化工部(87)化生字第11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①]。([①]化学工业部1987年12月31日〔87〕化生字1174号关于颁发本规程的通知中指出:“本部决定对1982年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改名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0.8~2.2MPa(8~22kgf/cm[2]),设计温度为50℃,容积大于30m[3]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适用的液化气体(以下简称为介质)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运输其它介质,需经化学工业部和铁道部、劳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运行。第三条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设计第四条承担罐车设计的单位,须经化学工业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取得设计权后,方可设计。第五条罐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便于制造、使用和维护检修,符合铁路运输规定。产品设计应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第六条罐车罐体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50℃时饱和蒸汽压(表压)的1.1倍选取。常见介质设计压力,按表1规定:表1────────────────┬───────────────────介质种类│设计压力MPa(Xkgf/cm[2])────────────────┼──────────────────液氨│2.2(22)────────────────┼──────────────────液氯│1.6(16)────────────────┼──────────────────液态二氧化硫│1.0(10)────────────────┼──────────────────丙烯│2.2(22)────────────────┼──────────────────丙烷│1.8(18)───────┬────────┼──────────────────│50℃饱和蒸汽││压大于1.6MPa│2.2(22)混合液化石油气├────────┼──────────────────│其余情况│1.8(18)───────┴────────┼──────────────────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0.8(8)────────────────┴──────────────────注:①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4的混合物。②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第七条材料选择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符合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Ⅱ级规定。当采用屈服点规定值等于或大于400MPa(40kgf/mm[2])的压力容器用钢板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钢板供货状态及有关设计选用、制造、试验、检验等均应严格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2.锻件不应低于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Ⅱ级要求。3.当选用国外材料时,罐体材质应选用压力容器用钢,并符合材料生产国的标准和本规程要求。4.罐体材料应满足-20℃夏比V型冲击试验要求,A{kv}≥21J(焦尔,即2.1kgf-m)。第八条罐体强度计算方法,按《容器设计规定》。安全系数应取为nb≥3;罐体腐蚀裕度按表2选取:表2─────────────┬───────────────────充装介质种类│罐体腐蚀裕度mm─────────────┼───────────────────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不小于6─────────────┼───────────────────液氨│不小于3─────────────┼───────────────────液化石油气│不小于1─────────────┴───────────────────第九条罐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和转向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W=ΦV式中:W——罐车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t;V——罐车罐体的设计容积,m[3];Φ——重量充装系数,t/m[3]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按表3选定:表3──────────────┬────────────────────充装介质种类│重量充装系数Φ(t/m[3])──────────────┼────────────────────液氨│0.52──────────────┼────────────────────液氯│1.20──────────────┼────────────────────液态二氧化硫│1.20──────────────┼────────────────────丙烯│0.43──────────────┼────────────────────丙烷│0.42──────────────┼────────────────────混合液化石油气│0.42──────────────┼────────────────────正丁烷│0.51──────────────┼────────────────────异丁烷│0.49──────────────┼────────────────────丁烯、异丁烯│0.50──────────────┼────────────────────丁二烯│0.55──────────────┴────────────────────注:液化气体重量充装系数,按介质在50℃时罐体内留有6~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比重求得。第十条罐体的结构设计1.罐体外形尺寸,应符合GB146.1-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2.罐车可采用“有底架”或“无底架”的结构形式。其设计应符合TB1335-78《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有底架的罐车,车辆底架应选用铁道部定型底架。无底架的罐车,应选用铁道部的定型零部件,并按铁道部TB1532-84《罐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进行装配。罐车还应符合TB1560-84《铁路货车安全规定》。3.罐车的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容器设计规定》。4.罐车的罐体一般不设保温层,罐车罐体内部不设防波板。罐体上应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450mm的人孔。5.罐车应采用上装上卸的装卸方式。阀件应集中设置,并设保护罩。阀件周围设走台及扶梯。6.所有法兰应符合通用法兰标准。7.罐车必须装设下列主要附件:(1)装卸阀门;(2)紧急切断装置(适用于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的紧急切断装置尚无定型产品前可暂不装设);(3)全启式弹簧安全阀;(4)压力计装置(液化石油气罐车用1.5级普通压力表;液氨罐车用1.5级氨压力表;液氯罐车用2.5级膜片压力表);(5)液面指示装置(仅为指示液面的安全装置如滑管式液位计;适用于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的液面指示装置尚无定型产品前可暂不装设);(6)温度计。上述附件应齐全、灵敏、安全可靠。第十一条装卸阀门1.罐车上至少装设二个液相和一个气相装卸阀门。2.阀门结构可为球阀,也可为直角截止阀;阀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为罐车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阀门应分别在0.1MPa(1.0kgf/cm[2])和罐车罐体设计压力的全开和全闭两种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4.阀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第十二条安全阀1.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应符合化学工业部HG5-1587-84《液化石油气罐车弹簧式安全阀》的要求。安全阀排气方向应为罐体上方,并设保护罩。2.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不低于按下列计算所得之数值:Q=1/r×37100A[0.82]式中: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A——罐体的外表面积m[3],按下列公式计算:对半球形封头的罐体——A=πD{0}L;对椭园形封头的罐体A=πD{0}(L+0.3D{0})。式中:D{0}——罐体外径m;L——罐体总长m;r——安全阀额定排量压力时介质的气化潜热KcaL/kg。在采用多个安全阀时,其排放能力为各个安全阀排放能力之和。3.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按下式计算:QF=─────────────────M10·C·α·P·(────)[1/2]Z·T式中:F——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cm[2];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C——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可按表4选取:表4─┬──┬──┬──┬──┬──┬──┬──┬──┬──┬───K│1.02│1.06│1.10│1.14│1.18│1.22│1.26│1.30│1.34│1.38─┼──┼──┼──┼──┼──┼──┼──┼──┼──┼───C│236│240│243│246│250│252│255│258│260│264─┼──┼──┼──┼──┼──┼──┼──┼──┼──┼───K│1.40│1.42│1.46│1.50│1.54│1.58│1.62│1.66│1.70│2.00─┼──┼──┼──┼──┼──┼──┼──┼──┼──┼───C│265│266│268│271│274│276│278│280│283│298─┴──┴──┴──┴──┴──┴──┴──┴──┴──┴───表中K值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CP与定容比热CV之比。α——排量系数,对全启式安全阀α取0.60~0.70,或按阀门制造厂提供的保证值;P——阀进口处额定排量压力MPa(绝压);M——气体分子量;Z——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压缩系数;无法确定时,取Z=1.0;T——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绝对温度(K)。4.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阀瓣全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喉颈的1/4且“帘面积”大于喉部净面积。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5.对腐蚀性介质,应选用外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罐体之间可装设阀件,以便安全阀检修。第十三条紧急切断装置1.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2.紧急切断装置应包括:可以快速关闭的紧急切断阀,不用登车即可操作的远控系统,在环境温度升高时可自动切断液流的易熔元件。本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3.易熔元件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4.紧急切断阀应保证罐车正常工作时全开,并在持续放置48小时内不致自然闭止;5.紧急切断自发出闭止指令起,对于通径Dg50及其以下者应在5秒种内,Dg65及其以上者应在10秒钟内,完全闭止;6.紧急切断阀的试验应符合化工部HG5-1588-84《液化石油气紧急切断阀》的规定。第十四条罐车的设计资料,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本部批准,并报送劳动部门备案。罐车的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第三章制造第十五条罐车制造厂必须报化学工业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并由劳动人事部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罐车。第十六条罐车新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试制。罐车新产品应按国家经委经交(1983)661号文件规定进行有关文件及设计图纸审批。新试制产品(数量为两台)须经化学工业部会同铁道部、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按审批图纸批量生产。第十七条罐体的制造,必须符合本规程和图样的要求,凡无明确规定者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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