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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方案》的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立足教育,及早预防,及时疏导,科学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大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园与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当事人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即时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学工部、团委、研究生处、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校医院、各学院和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第四条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下设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中心专兼职教师构成,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对危机状态的学生及时处理,专家组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意识,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和精神分裂症患者要及时转至专业心理医院或精神病医院,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条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辅导员负责所管理班级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工作;班主任、其他教师应积极协助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六条各院应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部及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主动关心、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保证“学校—学院—班级”三级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系统,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第三章干预对象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第八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2、在心理普查或心理排查中筛查出来的有自杀倾向的学生;3、有伤害他人意念、行为的学生。第九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1、环境适应困难的学生;2、遭遇重大生活挫折的学生,如失恋或亲人的突然丧失;3、有明显人格缺陷的学生;4、学习压力大,且自身难于排解的学生;5、认为前途渺茫及对就业压力无法积极应对的学生;6、家庭经济困难且性格内向,不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系统帮助的学生;7、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网瘾、抑郁症、躁狂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等心理疾病的学生和精神分裂症治愈出院处于康复期的学生;8、重大危机知情人员。第四章预防教育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前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第十一条及时、科学地确定预警的对象和范围。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每年新生入学时都要开展心理普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把疑似神经症(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等)和精神分裂症倾向、自杀倾向及有强烈敌对倾向的学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第十二条各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就业能力训练等问题开展专题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主题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完善自我认识,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正确处理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的关系。第五章早期预警第十三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十四条建立预警机制,建立班级、学院、学校三级预警系统。1、一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2、二级预警:学院。学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班主任要针对性的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3、三级预警:学校。应认真开展心理普查和心理排查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心理咨询教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第十五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专家组对各学院、心理咨询教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第十六条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普查结果、各学院排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信息反馈给各学院。第六章危机干预第十八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来访者记录要及时、完整,发现需要提供心理干预帮助的学生要及时果断地给予必要的处理,并向学院、校学生工作部负责同志及时报告,必要时要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严格区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对象,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及时向学工部门报告,要求其在辅导员的陪同下到校医院或专业心理医院、精神病医院治疗。第十九条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校保卫处应备有必要的危机阻断设施,如危机现场的隔断等。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及时的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教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二十条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各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学院应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学院应立即将其送往学校接待中心,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往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亦应指派有关人员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第二十一条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院领导。学院领导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并告知校学工部、团委、研究生处、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校医院、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亦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学校领导汇报。对于伤及他人及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辅导员及有关人员要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乃至有关领导汇报,有必要的需及时拨打“110”。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1、学工部、团委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学籍管理;2、学院(校区)或研究生处负责现场监控、通知家长;3、宣传部负责积极宣传导向,协调应对媒体;4、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缓考;5、保卫处负责勘察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做好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6、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转诊至大型医院治疗;7、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专家组评估危机干预的程度,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8、学工部宿管中心负责楼层楼顶的监控管理。第七章后期跟踪第二十二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出具学校认可的具有对心理和精神疾病诊断资格的医院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第二十三条因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各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心理辅导员在每半月上报的排查表中要详细填写跟踪情况。班级心理委员要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如有异常,要及时向辅导员反应。第二十四条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将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成员定期开展案例讨论,并指派专人对其提供康复期的辅助心理咨询服务。第二十五条因心理康复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以学生的人身安全、校园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本,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以下情况者实行责任追究。1、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的。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交涉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辅导员应在事故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提供给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和校保卫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籍管理部门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八条培训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第二十九条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理工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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