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二○○○年三月十五日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妥善安置机构撤并、下岗分流中的富余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所指“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是农业银行对在册正式员工中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下岗人员,经组织批准后实行的系统内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制度。已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基层机构、减员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农银行[1998]42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尚未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领取养老金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一、内退条件(一)在机构撤并、优化组合中难以安置的富余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男员工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2、连续工龄满30年。(二)原固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5、6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男员工满50周岁,女员工满45周岁。2、连续工龄满25年。二、内退审批程序内部退养坚持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一)由申请内退员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因病申请内退的员工应同时提供劳动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二)员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三)报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学院)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内退手续。三、内退员工待遇(一)内退员工在内退期间改发内退生活费,其原工资做为档案工资保留。内退生活费比照退休人员,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责任目标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内退时工龄满30年的按85%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内退生活费从“劳动保险费”科目列支。内退人员的其他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二)内退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统筹保险金,以其原工资为基数,由内退员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三)员工内退期间遇有政策性调资,其档案工资视同在职员工调整,其内退生活费按退休人员的调资标准调整,并重新核定本人应缴的社会统筹保险金。对于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基层机构、减员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8]42号)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内退员工,办理退休时提高一档工资的,2年内在职人员正常晋升时不再提高内退生活费,提高两档工资的,4年内不再提高。(四)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五)内退员工,达到或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手续,按当地社保部门养老金、退职费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享受退休、退职人员待遇。四、内退员工管理(一)内退员工由原用人单位管理,按在职人员单独统计,不占编制。内退员工不再列入各单位业务和费用考核的人员基数。(二)实行劳动合同制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内退员工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对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等待遇及管理办法进行约定;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被批准内退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应对原合同中已不适宜的部分进行变更,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三)内退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与农业银行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农行内退员工待遇。(四)内退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五、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5660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