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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3--南沙区乒乓球协会章程
1南沙区第一届乒乓球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是广州市南沙区乒乓球协会((GuangZhouNanshaDistrictAssociation)。第二条本协会是在广州市南沙区体育局的指导下,由全区热爱乒乓球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一)在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指导发展我区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二)增进全区从事乒乓球运动爱好者之间的友谊和团结,促进我区乒乓球运动与各兄弟区、市的友好交往。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广州市南沙区体育局、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日常事务机构设在南沙区南沙体育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广泛宣传和组织广大群众参加乒乓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二)负责协调、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和拟订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管理制度。(三)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四)承担区体育局等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乒乓球竞赛组织和相关培训工作。(五)建立会员档案,组织会员进行乒乓球交流活动,加强行业联系,扩大行业影响。(六)选拔推荐优秀会员、裁判员参加各级大型体育比赛的组织和培训工作。(七)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2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或喜欢乒乓球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都可以成为本团体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热爱社会主义,作风正派,热心乒乓球运动。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或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每年需缴交1000元会费;个人会员每年需缴交50元会费,以后每年按5%递增。(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凡出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二)给本会造成严重的名誉或经济损失;(三)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3(四)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生产、分工、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听取和审议本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根据理事会的提议,推荐本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及名誉会长。(五)决定终止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设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批准本团体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计划;(十一)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进行考核、审议推荐、上报授予等级称号;(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4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比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事理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三)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南沙区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州市南沙区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本章程中写明]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5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和社会赞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会员须定期缴纳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收入主要用于我区乒乓球项目发展研究、协会信息发布、各种会务及日常办公支出。经费实行预算开支,接受监督,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6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实施。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南沙区乒乓球协会第一届委员会组织机构一、名誉会长:二、名誉副会长:三、会长:四、副会长:五、秘书长六、副秘书长7七、常委:八、委员:九、办公室:十、竞赛培训(裁判委员会):十一、场地器材:十二、市场推广:
本文标题:3--南沙区乒乓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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