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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兖矿集团财发〔2012〕7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税务管理,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体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二○一二年一月四日-2-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纳税管理水平,规范涉税业务的研究、核算、申报、监控、筹划、评估、预测、报告等全过程,健全税务管理组织体系,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确保各单位在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依法、合理纳税,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为规范各单位涉税行为,优化税务管理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控制和降低各单位纳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损失,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第三条集团公司实施税务管理的目标1.建立事前纳税预测、评价机制,将税务管理融入集团公司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正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4.完善税务资料的传递、审核程序,健全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防范税务管理风险。5.合理、合法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科学进行税务筹划。第四条集团公司实施税务管理的原则-3-1.合法性。各单位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管理工作。2.效益性。各单位应妥善规划纳税方案,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和损失。3.配比性。各单位应遵循配比原则,对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在配比期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4.筹划性。各单位应注重税收筹划,通过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学习、研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切实降低单位的纳税负担,提高税务管理效益。5.前瞻性。各单位应将税务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建立健全涉税业务的事前预测、评价机制,加强税务管理的事前筹划、控制。6.统一性。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子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等税务鉴证业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选聘中介机构。第五条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健全税务管理组织机构,规范凭证传递时间和程序,及时、正确纳税,强化税务管理流程控制,完善内部关联交易税务管理,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构建税务管理信息化,纳税风险评估和自查等。第六条集团公司纳税实行统算和单算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统算单位的税务管理实行由“各单位分别计算,母公司汇总缴纳”的方式;单算单位的税务管理实行“单独计算,单独申报,-4-单独缴纳”的方式。第七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适合集团公司的税务会计核算办法。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子公司。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九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健全税务管理业务流程和制度体系,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税务管理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开展纳税风险管理和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纳税影响分析,对集团公司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进行纳税分析、评价;负责建立、完善税务管理信息和沟通机制,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向其他部门以及所属各单位、子公司提供税务咨询;负责组织实施税务培训,为集团公司培养税务管理人才;负责统一选聘税务鉴证中介机构。第十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部、法律事务部、机电-5-部、技术中心、投资部、环保处、物资供应中心等负责相关业务的办理和涉税资料的获取、传递,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及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协作和信息沟通。第十一条专业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专业公司本部的税务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税务管理组织体系,正确办理涉税业务,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定期进行纳税风险评估等工作。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税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税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税务登记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税务登记,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变更、注销、外埠经营、扣缴义务人等业务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实施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撤销等业务之前,要履行事前税务预测、评价程序,评估相关业务的税务风险,分析税负及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设立税务登记。各单位在发生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要设立新公司时,财务部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6-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变更税务登记。各单位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住所和经营地点、生产经营方式或生产经营期限、注册资金等情况变更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注销税务登记。各单位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改制、重组等情况,需要终止纳税义务时,财务部门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结清税款,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八条外埠经营税务登记。各单位发生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财务部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登记。各单位在发生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二十条税务登记备案。各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情况时,所在专业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汇总登记,并于税务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备案登记。-7-第四章采购与付款第二十一条采购与付款是指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支出。本章主要规范采购商品支付货款行为,接受劳务支付价款行为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物资需求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预算管理范围内编制物资需求计划。在物资需求计划中,须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工程项目或使用地点、用途、使用时间等。第二十三条物资供应部门根据物资需求计划,提请仓储管理部门平衡库存后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审核。物资采购计划对物资分类注明:资源综合利用所需原料、研发项目所需物资、普通物资(正常生产用一般物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报送财务部门。第二十四条物资供应部门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合同招标或比价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符合税收优惠目录规定的物资。1.物资供应部门审核供应商的资格、物资运输方式等。审核符合税收优惠目录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是否在合同中清晰明确。缴纳增值税的单位,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2.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合同款式,登记合同台账;月底将合-8-同明细表报财务部门,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单独标明。3.财务部门审核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类型、开具时间和付款方式等。第二十五条物资供应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需在验收单清晰标明或用专门报告说明。第二十六条加强发票管理,认真审核发票。1.物资供应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到货发票进行初审,审核发票金额、名称、规格型号、开具发票单位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审核通过的发票及时转财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要求供货方更换发票。2.财务部门按照“先审核、后签字”的流程,根据本办法《发票管理》规范审核发票类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填写是否规范,金额、开具发票单位等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等。凡审核通过的发票,要及时办理签字手续。凡审核不通过的转物资供应部门更换发票。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发票,审查业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和购货合同;审查验收单是否与购货合同相符,验收单签字是否齐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经注明并与合同规定-9-相符。对审核一致的办理财务入账手续,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按照规定认证、抵扣。月底,财务部门对没有收到购货发票的验收入库物资暂估入账。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管理部门报送的合同签订明细表,正确计提印花税。第五章销售与收款第二十八条销售与收款是指销售商品、材料、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和提供劳务等以及收款的行为。本章主要规范销售商品收取款项行为,其他销售或提供劳务收取款项行为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明确销售涉税业务管理流程。1.财务部门准确归集收入,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不论发票是否开具,必须当月确认收入,不得提前或延缓确认收入。2.销售部门登记合同台账,月底将合同签订明细表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统计合同或协议金额,与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后,正确计提印花税。第三十条加强应收款项管理,正确合理确认损失。1.销售部门定期与客户对账、分析应收款项,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客户,分析拖欠原因;对正常程序无法收取的,转法律事务部门依法清收解决。销售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时将对账、诉讼等资料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到税务机-10-关办理备案或审批事项。2.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政策,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正确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六章成本费用第三十一条成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它耗费。费用是指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三十二条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合理划分成本费用与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正确归集、分配和结转材料、职工薪酬、燃料和动力等成本项目。第三十三条规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涉税业务。1.职工薪酬是指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凡通过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或其他科目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报酬、福利等,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生职工福利或其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时,由经办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发放清单,财务部门将明细表提供人力资源部门与工资奖金等合并代扣个人所得税。2.工会经费是指拨缴给工会组织的专项经费。上缴时按照-11-全额上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专项费用。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在汇算清缴时,建立职工教育经费备查簿。4.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职工福利费发生时单独设置统计表,以备查阅,逐笔进行登记,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行税前扣除。具体包括:(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
本文标题:集团税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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