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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2015.07.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第三条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四条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考试规则(二)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四)编制考试预决算;(五)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考试频次,发布考试计划和公告;(六)组织命题工作;(七)组织考务工作;(八)公布考试成绩;(九)对考试违纪情况进行处理;(十)建立考试信息系统;(十一)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十二)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后执行。第三章从业资格考试第六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考试报名截止之日,年满18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禁考处分,禁考期限未满的。第八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科目一和科目二组成。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协会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第九条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取得该科成绩合格证明。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申请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具体要求见协会相关规定。第十条协会应建立从业资格考试信息系统,记录参加考试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过程、考试成绩、考试现场采集照片、违纪违规信息等。考务信息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第四章命题管理第十一条考试命题应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树立从业资格考试的公信力。第十二条考试命题工作采用专家命题与社会征题相结合的方式。协会聘任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组织专家命题。协会也可采取社会征题的方式向全行业公开征集题目。第十三条命题委员会由监管部门、行业公司、中介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研究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负责确定试题题库的架构设计,命题工作规范与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命题委员会专家对入库前收集的考试题目采用集中审题方式,进行三轮审核,组建考试题库。题库管理人员要不断对题库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持续完善题库建设,优化题库试题结构与内容,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性和时效性,以适应行业最新发展需求。第十五条命题委员会综合考虑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分布等要素,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考试试卷,同时生成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组成试卷后,命题委员会审题专家依据设定的组卷模板对试卷进行整体审核。考试试卷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考试试卷的保存和传输应当遵守国家和协会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六条命题人员应与协会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及协会有关保密规定。命题人员在命题工作期间及辞任命题工作之日起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和从业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以及参与编写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第十七条命题人员有违反协会从业资格考试保密相关规定的,协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协会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第五章考试实施第十八条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本办法所称考务工作是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报名、考区考点设置、考场安排、考场监督、试卷评阅、考试成绩和考务信息管理等。第十九条协会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专业考试服务机构和地方行业协会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会应加强对委托的考试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组织任务、要求和责任,保障考试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考试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考试。第二十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场规则。考试考场的设置应符合计算机考试方式的标准与要求。第二十一条主考、监考、巡考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考者遵守考场规则。第二十二条报考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交纳报名费。报考人员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三条报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遇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考试服务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报告协会。因系统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考试时间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试的,考试服务机构报协会批准后,可进行顺延或者组织重新考试。第二十五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参加考试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第二十六条参加考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六章考试纪律第二十七条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第二十八条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人员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三)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四)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一)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二)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四)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五)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三十条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协会酌情给予其三至五年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罚;(一)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其行为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协会对参加考试人员做出处分决定的,应告知其所受的处分结果、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存在第三十条情形的,协会可依据《基金法》等相关的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三十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从业资格考试财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或协会对从业资格考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外国籍公民符合条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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