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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大连理工大学“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试行)
1大连理工大学学部(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学部(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推动各学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大连理工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规范学部(学院)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部(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二、主要事项(三)“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学部(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由党政2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四)学部(学院)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1.学部(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2.学校办学方针、发展思路的贯彻落实及重大决策的执行;3.学部(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4.学部(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5.学部(学院)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6.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7.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事宜;8.师生中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问题;9.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10.人事管理和人才引进工作;11.学部(学院)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12.学部(学院)自有资金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13.奖、酬金分配方案和集体福利事项;14.其他涉及学部(学院)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15.学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多数成员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宜。(五)学部(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是学部(学院)的政治核心,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学部(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31.学部(学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2.学部(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3.党支部的设置和建设;4.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5.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教育;6.党员的评优、表彰、处分;7.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8.学部(学院)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9.学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学部(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事项;10.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三、决策机制与基本程序(六)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学部(学院)党政联席会主要由学部正、副部长和正、副书记组成,并可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列席人员;涉及学部或学院全局的某些重要事项时,可举行学部党政联席(扩大)会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参加的成员应包括学部正、副部长、正、副书记、学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学部教代会负责人或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主任、内设各学院院长及其他内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等。根据议题,学部党政联席(或扩大)会可由部长或书记主持,定期召开。(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4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如需行政决策确定的,应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规定,经过教代会或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决策。涉及学术的重要事项如需行政决策确定的,应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经过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决策机构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八)“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部(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部(院)长、分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九)学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十)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5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十一)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四、保障机制(十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十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十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部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组织、纪检、监察、6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十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党委将学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十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五、附则(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和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5月24日
本文标题:大连理工大学“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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