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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报告书姓名:陈新蕊班级:财会1410学号:目录一、纳税筹划的相关理念(1)纳税筹划的定义(2)纳税筹划技术(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二、具体案例(1)案例背景(2)复星集团纳税情况三、具体分析(1)经营租赁的纳税筹划方案(2)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四、总结一、纳税筹划的相关理念(1)纳税筹划的定义纳税筹划又称节税,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税收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及税收法规;纳税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向导;纳税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2)纳税筹划技术1)免税技术2)减税技术3)税率差异技术4)延期纳税技术5)退税技术6)分割技术7)扣除技术8)免抵技术(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1)缩小应税收入2)延迟应税所得3)分散利息费用4)分散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5)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6)固定资产税务策略7)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8)利用所得税法未作明确规定之处进行筹划二、具体案例(1)案例背景上海复星集团创建于1992年,是中国最大的综合类民营企业。复星集团主要拥有医药、房地产开发、钢铁、矿业、零售、服务业及战略投资业务。(2)复星集团纳税情况复兴集团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契税,共计10个,在税种数量上占到了56%。近几年税务机关加大了对房地产行业的征管和检查力度,使得复兴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提高。复兴集团主要从事的房地产业,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在税收上的优惠很少。但是,复兴集团在调整产业结构的时候,注意到了这一点,主要在国家鼓励的医药制造、新能源行业投资。并且,进行了投资地点的选择,将这些企业都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所以,下属的复星能源、复星医药都先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复星医药是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双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双高”企业还享受自投产后免税两年的优惠。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上,侧重于投资行业和区域的能够使用优惠政策,但没有积极创造条件,在扣除项目方面,复兴集团公司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以增加各个子公司的费用扣除。在复兴集团的应税收入方面,租赁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运用还不广泛。企业所得税使用三档全额累进税率,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复兴集团的主要企业地产、物流等企业都适用33%的税率。三、具体分析(1)经营租赁的纳税筹划方案复兴集团应该充分利用经营租赁的节税效应,特别是在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应用,降低整体税负。企业将固定资产对外经营租赁只是将资产实物转移而没有所有权转移,出租方以自己经营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金,承租方以定期支付租金的形式获取设备的使用权。对承租方来说,除了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外,还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利润,减小税基;另外,承租方租入设备后对资产及未来应付的租金不必作账务处理,只需在承租人设备登记薄上予以登记,故这种经济资源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但承租方为取得使用权支付的租金以租赁费用反映在每期的损益表中,这样可以筹集到表外资金,以满足投资或扩大生产能力的需要。对出租方来说,可以比较轻易地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比一般的经营利润收入也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利益集团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起租赁给另一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享受的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复兴集团复兴药业有限公司某项生产线价值30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31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复兴药业有限公司年应纳税额=310×15%=46.5万元现进行纳税筹划,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复兴集团金方药业有限公司,每年租金收入150万元(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复兴药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则该企业年利润额减少为100万元,适用税率15%,年应纳所得额=100万×15%=15万元。因此,租赁后,复兴集团的总体税负=15+7.5=22.5万元节税额=46.5-22.5=24万元。复兴集团复兴能源公司与天润建材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为15%与33%,复兴能源公司拟处置一台年经营利润200万元(折旧已扣)的闲置设备给天润建材公司。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以500万价格出售;方案二:以50万元年租租赁。不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则方案一增加复兴集团所得税:(500×15%)+(200×33%)=75+66=141(万元);同理方案二增加复兴集团所得税税负:(50×15%)+(200-50)×33%=7.5+49.5=57(万元)。可见,若选择方案二,复兴集团至少获得三大税务利益:其一避免交纳资产转让所得税500×15%=75(万元);其二因税率差别税前多扣租金成本的抵税收益50×(33%-15%)=9(万元);其三避免交纳租金收入所得税50×15%=7.5(万元)。其中前两项形成方案一与方案二的税收差距84万元。即使是税率相同,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也可使公司因设备出售在当年一次性实现的收益,通过租金形式分摊到多个纳税年度,从而降低了当年集团整体税负,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2)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复兴集团公司要发展业务、扩大规模,设立分支机构再投资是一个重要渠道。但此刻面临着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经营的目标,也是设立分支机构的初衷,所以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合理选择应注意这一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则可以设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对于税收优惠条件而言,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公司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要求不如独立公司高。所以,在考虑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应充分对比筹划成本和优惠获利的大小。方案一:复兴地产公司2008年底在国务院确定的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1000万元,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科技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复兴地产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开发费用,该子公司第1年亏损500万元,第2年亏损400万元,第3年亏损100万元,第4年盈利200万元,第5年盈利600万元,第6年盈利8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该公司前3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在5年内予以弥补,该子公司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600+800-500-400-100=600(万元),由于该企业属于高技术企业,而且设立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此,可以享受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税,以后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该企业6年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00×15%=90(万元)。方案二: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税收筹划,预计到分支机构在设立前几年会发生较大亏损,而企业在第4年以后则有可能开始盈利,该公司就可以先在这一高科技开发区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费用相对设立子公司还要低一些。无论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企业在设立初期所需要的投资和开发费用是大体相当的,在生产经营方面也不会有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可以假设,该分公司前3年的状况与上述子公司的状况一致,即分别亏损500万元、400万元和100万元,但从第四年起,该公司将这一分公司组建为子公司,组建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但费用远远低于新设立一家子公司的费用。由于这一分支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是连续的,只是在性质上发生了变更,因此,可以假设这一变更不会对这一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构成较大影响,那么,这一子公司前3年的盈利状况大约就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和800万元。通过这一纳税筹划,我们可以计算该分支机构所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额。前3年,该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其亏损可以抵免总公司的应税所得,我们假设总公司的盈利远远高于分公司的亏损,那么,3年期间,分支机构为总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额为(500+400+100)×33%=330(万元)。后3年,由于前两年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800×15%=120万元。纳税结果:如果把分支机构和总公司视为一个整体的话,后一种方案比前一方案为企业整体节约所得税额为330-120+90=300万元。前面已经指出,后一种方案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费用,但只要这些费用低于通过纳税筹划所节约的所得税额,税收筹划就是有利的。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时,企业对其分支机构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差别很大,一般地讲,如果本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有利。(3)房地产开发产品出租的纳税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租再售时,选择是否把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将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这就为复兴地产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复兴地产公司于2006年7月30日将一栋刚刚开发完工的房产出租给新星公司,租期为两年半,年租金为100万元。该房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现假设房屋的折旧年限为20年,没有残值。不考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方案一:选择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假定复兴地产公司已将房产转为固定资产,2006年度取得的租赁收入为50万元,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应纳房产税=50×12%=6万元。按照规定,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应视同销售确认1000万元的收来计算缴纳所得税。此时,经营性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允许税前扣除,故可以列支的折旧额为1000÷20÷2=25万元(注:折旧基数不再是账面价值800万元,而是计税价值1000万元。综合上述因素,复兴地产200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50-2.5-6-25=216.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6.25×33%=71.445万元。“两法”于2007年正式合并,税率统一至25%。由于租金收入相同,A公司2007和2008年的应纳税额完全一样;营业税=100×5%=5万元;房产税=100*12%=1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5-12-50=3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25%=8.25万元。方案二:选择租赁时不转固定资产方式假设上述条件不变,复兴地产公司不将房产转作固定资产。按规定,两种租赁方式应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是没有区别的。由于待售开发品不转固定资产,并没有视同销售纳税的规定,并且临时出租的开发产品计提的折旧额无法税前扣除,公司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50-2.5-6=41.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1.5×33%=13.695万元。复兴
本文标题:纳税筹划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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