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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及证据目录法律实务2010-09-0423:09:12阅读321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民事起诉状原告:薄xx,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北岭乡康宁村xx号。现居住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57400被告:姚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利津县陈庄镇陈北坝村现居住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57400案由: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854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8元;护理费2879元;残疾赔偿金142488元;误工费68734.58元;交通费1960元;鉴定费800元;财产损失3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8211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1月11日06时02分许,被告姚xx驾驶鲁E03946号大客车,沿河口区海盛鲁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力西电器附近时,由于天色已晚,被告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向北左转弯的原告驾驶的鲁EL0812号三轮摩托车相撞,原告车辆起火,导致原告头面部、双手、臀部、双下肢严重烧伤等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到河口区人民医院急救,经过诊断,被害人头面部,双手、双下肢烧伤(浅Ⅱ)15%。由于伤势过于严重,尔后又被转入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09年1月15日,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已构成七级伤残。2007年1月19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警大队做出编号为第2007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对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如上诉请。此致河口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0年月日附件:1、本状副本1份2、证据12份共102页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4、被告信息资料薄其滨交通事故一案的证据目录序号名称复印件/原件份数证明主要事实证据来源1身份证复印件1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本复印件1原告与被抚养人的关系及被扶养人的出生年月和性别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700021号复印件22007年1月11日6时02分许,被告驾驶鲁E03946号大客车,沿河口区海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的利息电器附近与原告的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致残。被告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4司法鉴定见意见书复印件1份共4页经鉴定原告为七级伤残,鉴定费用800元。残疾赔偿金应为1424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10000元。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第2007000021号复印件1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调解因双方对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有争议未能达成一致,该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终止。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6暂住证明复印件1原告暂住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盛璐河瑞小区63号楼2单元202室东营市公安局7工作证明复印件1原告自2003年10月在河口贸易市场从事蔬菜经营至今。东营市河口区恒基置业有限公司8交通费复印件1份共17页原告及护理家属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共1960元9转院证明复印件1原告因全身多处烧伤于2007年1月11日住在河口区人民医院,院方因伤情较重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治疗东营市河口区人民医院10河口区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共11页2007年1月11日至2007年12日,原告在此住院治疗。诊断头面部,双手、双下肢烧伤(浅Ⅱ)15%。需要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加强护理。东营市河口区人民医院11原告的住院病历、收费单据及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共61页原告因本交通事故累计住院59天,医疗费用花去4854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9元;护理费用2879元。胜利油田中心医院12误工证明复印件1原告因此交通事故误工累计734天,误工费用35817.19元1314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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