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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仅限于教学使用)编者:复旦大学法学院郭建姚荣涛jguo@fudan.edu.cnrtyao@fudan.edu.cn绪论课程性质: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主要内容:分析介绍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学习意义了解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增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信心。通过比较学习进一步掌握和巩固部门法知识。中国法制史的地位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立法沿革图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北周律└→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刑统└→金律→(元)经世大典→[元典章]┌───────────────┘└→明律→清律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法律以刑法为主体。司法从属于行政。学习方法课堂教学与阅读教材、参考书相结合。基本教材: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推荐参考阅读书目:《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中华帝国的法律》,[美]D.布迪C.莫里斯,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叶孝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中国法制史》,郭建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中国法律史研究》,叶孝信主编,学林出版社2004年。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血缘纽带更加强韧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象征杀戮权力的斧钺——演变为国王的“王”字位于安徽六安的皋陶墓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夏朝的法制商朝的法制状况传说中的夏朝法制“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还有“夏刑三千条”的说法据说夏朝就已有不孝罪名,并且被认为是最为严重的劣行据说夏朝的监狱有“圜土”,“夏台”。商朝的法制状况《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刑名从商”,五刑体系在这一时期已经确立“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残损肉体直至剥夺生命的刑罚,其中前四种又统称为“肉刑”。“五刑”墨刑(黥qing刑),毁坏罪人的容貌。劓yi刑,割去罪人鼻子。剕fei刑(刖yue刑、膑bing刑,“斩趾”),毁坏罪人行走能力。宫刑,(淫刑、椓zhuo刑、腐刑),毁坏罪人生殖机能。大辟刑,将罪人斩首处死。甲骨文中所见的刑罚幸(戒具象形)执辜讯河南汤阴的羑里城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和有别第二节法律形式礼:习惯法的总称成文法规:刑、誓、诰等礼的原意礼,原指祭祀祖先的仪式。古文作“豐”,下部的“豆”为盛器,“王”为古“玉”字,象征以器盛玉献祭于祖。因祭祀活动的重要而泛指重要的习惯规则。甲骨文中的“示”——祖先牌位的象形祭祀祖先的玉璧、及盛玉的“簋”礼的发展“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为首的统治集团对原周族习惯法进行整理、改造。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尊尊的“有别”。以后经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改造为道德伦理体系,号为“礼教”。礼的演变示意周族祭祀祖先仪式↓西周时期成为习惯法总称↓(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成文法律礼仪制度民间习俗礼教伦理刑指主要适用于外族的成文法律,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有《九刑》和《吕刑》(早已亡佚)。指各种具体的刑罚。主体仍为各种“肉刑”(身体残害刑),也号为“九刑”。其它成文法规誓,战前发布的动员令(战场纪律)。诰,国王针对臣民发布的文告。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社会等级宗法制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社会等级之一:贵族阶层以国王家族的姬姓贵族为核心,分公、侯、伯、子、男五级爵位,各有封国,统称为“诸侯”。诸侯家族的分支亲属总称为“卿大夫”,被授予领地“采邑”,卿大夫家族的分支亲属构成“士”阶层。承担各类政治统治的低级职务,充当军队主力兵员。士获得“食田”的收入。社会等级之二:平民阶层“国人”,周部族的成员以及建立封国的各部族成员。按“乡”编户,居住在国或采邑内,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庶人”(野人、庶民),主要是指居住在封国郊外的土著居民。他们按照“遂”编户,被固定在土地上,不得自由迁徙,承担农业劳动。“百工”和商人。地位最低的平民。社会等级之三:贱民阶层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的后代。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妾(头部有戒具)宗法制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宗”的“小宗”。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制度:结婚要件同姓不婚男“冠”(满20岁),女“笄”(满15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婚姻制度:解除婚姻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称为“七去”,又称“七出”。这七种情况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限制条件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第一顺序为正妻所生长子;如正妻无子,则以妾所生最长子为继承第一顺序。号为“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继承对象包括祭祀权、政治权利(包括官爵和封国)和财产管理权。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制度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世轻世重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刑罚制度五刑外又有“鞭、扑、流、赎”四种刑罚,统称为“九刑”。死刑也称为“弃市”,因在市场上大庭广众面前执行,表示“与众弃之”。遭受肉刑的人还要终身服役。据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髡(kun)刑。剃去罪犯发须。因传统认为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任何不正常的毁伤都是对父母不孝。第五节财产法律制度“井田制”遗失物契约制度西周青铜器上记载的一件土地交易“井田制”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轮换耕地和住房)。–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上交“朝士”机构,公告10天,让失主领回。如果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大而公之,小者庶民私之”,大的财物归朝廷,小的财物归拾得人所有。每年的仲秋之月(十一月),所有未收藏的粮食、牲畜都视为委弃物,拾得人可以合法所有。契约制度“质剂”。在竹木简的两面写上同样的文字内容,再剖开各持其一。买卖重要财物(土地、奴隶、牲畜)采用长的“质”,一般的买卖采用短的“剂”。“傅别”。是借贷契约。在竹木简的一面写上文字,从中剖开,拼拢后才可以读通。第六节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司法程序贵族特权司法机构西周时周天子及各个诸侯国的宫廷里都设有专职司法官,称为“司寇”。地方上,有各层次的“士”处理地方盗贼等事务,如乡士、遂士、县士和方士等。司法程序“狱讼”。“讼”指财产纠纷,双方应缴纳“束矢”(100支箭);“狱”指告发罪名,两造要缴纳“钧金”(30斤铜)。败诉一方丧失所缴纳的束矢钧金。“五听”。法官应以“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辨别证言真伪来判断事实。贵族特权“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不必出庭。“刑不上大夫”。对贵族阶层不适用肉刑。死刑允许在家上吊自杀代替。一般刑罚可以钱财“赎刑”。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法律形式的转变公布成文法的潮流创建成文法典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大夫子产将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铸在一个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开。“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大夫赵鞅、荀寅也将刑事法律铸在一个铁鼎上。其他诸侯国家公布的成文法:齐国“七经”,楚国“宪令”,韩国“韩符”,赵国“国律”,魏国“魏宪”等等。创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主持变法时期,编写了《法经》,作为制定成文法典的基本蓝本。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系确定了基本模式。第二节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社会等级大变动刑事法律的变化承认土地私有制社会等级大变动旧氏族贵族日益没落,以军功获得贵族身份新型贵族以及职业官僚逐渐成为主要的特权阶层。“国人”和“庶民”之间的差别逐渐消亡,成为直接受制于国家法律的个体农民。奴隶阶层也有了一定解脱贱民身份的可能性。刑事法律的变化刑罚日益趋向残酷。频繁使用如鞭、膊(分裂罪犯肢体)、醢、烹(将罪犯放入鼎中烧煮)、戮尸(污辱罪犯尸体)、族(处决罪犯全家男女)、断手之类的酷刑。劳役刑普遍适用。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等。承认土地私有制“井田制”逐渐瓦解。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初税亩”,正式开始按亩收税,从而公开承认了所有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商鞅变法正式废除井田制,“民得买卖”土地。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司法机构:战国法官名称不统一。齐国为“大理”,楚国为“廷理”,而秦国等称“廷尉”。郡县制度形成后,贵族的审判权被取消,地方司法工作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审判制度:相继制定公布的各项成文法律为法官依法断案提供了依据,并为之创造了条件。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公元前356年—公元前206年第一节商鞅变法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律字的意义律字原指以竖笛定音,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以律来称呼法典,具有不可任意更改的含义。右图即为出土的距今约8000年前的骨笛,以及吹奏的模样。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断于法”法律必须公开轻罪重刑现代人画的韩非和商鞅第三节法律形式律: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制诏: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式: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廷行事:司法部门整编的判例。“法律答问”:司法官吏对现行法律的解释。第四节身份法律制度社会等级婚姻法律制度社会等级二十等军功贵族爵位“公士”、“上造”、“簪袅(zanniao)”、“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或称“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兵马俑不同的发型与冠冕表示不同的军阶和社会等级平民和贱民平民阶层:成年男性一律编为“士伍”。秦朝统一全中国后,下令所有的平民称为“黔首”,完全打破了古老的部族界限。贱民阶层:官府的奴隶总称“隶臣妾”,民间私人男女奴隶总称为“臣、妾”。婚姻法律制度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程序。婚姻关系的双方较为平等。赘婿地位低下。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刑罚制度主要罪名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以身高来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以犯罪意识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故意(“端”)从重、过失(“不端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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