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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辖范围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1.购销合同;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4.货物运输合同;5.供水,电,气合同;6.仓贮合同;7.财产租赁合同;8.借款融资合同;9.保险合同;10.技术贸易合同;11.其他各类经济合同。第三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第四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6)草案交上级主管。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第六条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财务部,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第九条合同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不得自行决定免罚。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合同事务主管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保存,经手人留存合同复印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第十六条合同事务主管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第七章考核与奖罚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本文标题:52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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