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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宣传资料一、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2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结婚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2、结婚登记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3、同居关系(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3(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三、夫妻财产关系1、法定共有财产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所得;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4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法定个人财产A、一方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3、夫妻债务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5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B、婚姻有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C、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D、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离婚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法定离婚情形: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6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情形: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意点:1、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A、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7B、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2、亲子鉴定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8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婚前一方购买不动产离婚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先协议,协议不成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知识问答1.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答:除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9(四)虐待家庭成员;(五)遗弃家庭成员;(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八)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答:离婚诉讼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満一年的地方。3.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本人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4.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0(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5.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有哪些?答: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6.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11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7.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怎么办?答: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两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8.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答: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三)为支付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等费用所负的债务;(四)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五)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12债务;(六)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个人债务有哪些?答:个人债务包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0.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如何确定抚养人?答:(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13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14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四)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11.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答: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12.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答: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513.同居关系能通过诉讼解除吗?答:通过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属于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法院将受理并依予以法解除。1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处理?答:对不能通过诉讼解除的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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