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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铁工发〔2011〕224号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工程指挥部、筹备组,各公安处,各合资铁路公司:根据《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雨量警戒制度的通知》(铁运电〔201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洪地点安全管理的通知》(铁运电〔2010〕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防洪工作特点,特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技术规章编号SHG/GW126-2011),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路局前发《关于明确各部门防洪职责和汛期“五位一体”防洪检查制度的通知》(上铁防洪指〔2010〕1号)、《关于公布暴雨天气列车临时限速、封锁运行办法(暂行)的通知》(上铁防洪指〔2010〕2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防洪预警、警报及其响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防洪指〔2010〕3号)、《关于暴雨天气列车临时限速、封锁运行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上铁防洪指〔2010〕4号)、《关于进一步重申防洪地点安全联控管理的通知》(上铁工函〔2010〕846号)、《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工务安全度汛措施〉的通知》(上铁工函〔2010〕1357号)、工务处前发《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的通知》(工路桥函〔2009〕141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订细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上海铁路局文件—2—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3—SHG/GW126-2011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雨量警戒制度的通知》(铁运电〔201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洪地点安全管理的通知》(铁运电〔2010〕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汛期防洪预警、警报及其响应程序,细化汛期冒雨检查措施,加强防洪地点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害隐患,确保汛期行车安全,结合我局防洪工作特点,特制订《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第2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各自防洪职责,加强管理,细化措施,确保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第二章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第3条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要在充分统计和分析历史上降雨量(洪水位)与铁路灾害产生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铁路的地质、水文、周边环境和设备质量等因素,慎重确定动态调整,不断提高警戒值的科学性。第4条我局设立三级降雨量警戒值,即出巡警戒值、限速警戒值和封锁警戒值。第5条我局对影响铁路安全较大的河流实行二级洪水位警戒值,即注意洪水位警戒值和危急洪水位警戒值。第6条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的公布与修订—4—1.降雨量警戒值由各工务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工务段”)汛前根据历年水害与降雨关系、线桥路设备状态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提出修订意见,并报路局防洪办审定后由路局发文公布(2011年降雨量警戒再次修订值详见附件1)。2.洪水位警戒值:主要针对危害性较大的大江大河和行洪区,由各工务段在汛前结合桥梁路基竣工资料,定期检查桥梁路基设备现状及桥梁上下游河道情况,评估不同洪水位值将对桥梁及台后路基设备安全产生影响的程度后提出修订意见,并报路局防洪办审定后由路局发文公布。3.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修订周期。第三章“五位一体”冒雨检查制度第7条“五位一体”冒雨检查是指当管内提速、普速铁路沿线降雨达到出巡雨量警戒值及以上时,相关车站应立即组织站区工务、供电、电务和公安人员按照专业分工对沿线设备实行冒雨检查,必要时添乘单机(或路用车)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隐患,确保行车安全。高速铁路冒雨检查执行第八章规定。1.接到强降雨等恶劣天气预报或防洪预警信息后,车站要提早通知工务、电务、供电和公安部门做好冒雨检查准备,各单位要指派胜任人员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当降雨量(时降雨量、日降雨量或连续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时:工务工区或车间要立即将雨量信息通知车站,车站立即组织站区工务、供电、电务工区人员进行冒雨巡查。冒雨巡查人员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技规》”)第326~329条规定,按照“先防护、后处理”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检—5—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任务返回后应执行“双汇报”制度,即分别向车站和各自上级部门进行书面汇报,汇报的内容应包括巡查人员、巡查区段(里程)、巡查时间(含出发时间和返回时间)、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3.当降雨继续,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或封锁警戒值时:车站应继续组织工务、电务、供电工区和公安(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时公安参加)立即安排人员进行“五位一体”冒雨地面巡查;区间限速时,车站值班员应通过无线列调通知进入区间行驶的列车司机按工务登记的速度运行并加强瞭望。同时工务部门要安排人员及时登乘机车(必要时开行路用车)进行添乘检查。检查完毕执行“双汇报”制度。4.结束巡守的条件:一般检查地段降雨结束后2小时,且经检查设备无异常。Ⅲ级防洪地点(含比照Ⅲ级防洪地点管理的未有效复旧的新生水害地段)按巡回图巡查,当时、日、连续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及以上时,巡查时间分别为降雨结束后3、12、24小时,且均应经检查设备无异常。Ⅱ级防洪地点(含比照Ⅱ级防洪地点管理的未有效复旧的新生水害地段)实行看守,当时、日、连续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及以上时,看守时间分别为降雨结束后48、48、72小时,且均经检查设备无异常,并可视设备状况、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及雨水影响程度,延长看守时间。5.冒雨巡查期间,各单位应做好驻站联络,加强雨量信息、—6—巡查信息的相互沟通。6.暴风雨天气,电务、供电和通信等单位要加强对通信、信号和供电设备的巡检,发生水害时要优先保证水害抢修地段的供电和通信,保证车站、机车以及水害地段和防洪看守地点的电台、电话通话良好;机务运用部门,要提前对司机出乘答示予以指导,对主要干线或重点区段,应加强添乘旅客列车。运行途中,机车乘务人员出乘时要加强瞭望,密切注意线路情况,严格按规定速度行驶,遇到前方情况不明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严禁臆测行车。一旦发生水害,应迅速投入抢险,险情排除后,在限速运行条件下,第一趟禁止放行旅客列车。7.地面检查人员两人一组,应携带防洪备品,防洪备品主要包括防洪专用电台、防护信号备品(信号旗、信号灯、火炬、响墩、自动闭塞区间包括磁铁式短路铜线)、清淤工具、雨具等。地面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安全规定,一般情况下必须在路肩上或路肩以外进行检查,并保证来车时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上道检查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护,确认安全时方可进行,并及时下道避车,确保检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第8条“五位一体”冒雨检查的重点内容:1.路堑地段线路上是否有落石、坍体、泥石流等障碍物,线路几何尺寸是否有明显变化;堑坡、山坡坡面及支护设施否有崩塌、溜坍、严重冲沟等现象,是否有开裂、错台等变形迹象;侧沟、天沟、截水沟、吊沟是否有开裂、断裂、拱起等变形,排水是否通畅。2.路堤地段—7—线路几何尺寸是否有明显异常,道床是否有沉陷迹象;路肩、路基边坡及支护设备是否有沉陷、溜坍、开裂、错台、严重冲沟等变形迹象和现象;沿河路堤坡脚冲刷淘刷是否严重;排水沟排水是否畅通。3.涵洞涵洞排水是否顺畅,涵附设施是否完好;涵洞上游是否有泥石流,沟内是否淤积严重;涵洞附近路堤是否有变化;涵洞是否损坏并影响线路稳定。4.桥梁与桥台联结路基部分是否变形、下沉;桥台护锥是否变形、损坏;桥梁墩台基础是否被冲刷影响桥基稳定;河床是否损坏并影响桥基稳定;是否有危岩落石或溜坍威胁墩台或梁体安全;桥梁墩台所处山体是否有滑坡现象并引起墩台滑移、变形,梁体线形是否发生变化;下穿立交泵房及其排水设施是否有砂土流失情况。5.隧道是否有排水不良、水淹道床;侧沟是否损坏、线路高低方向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发生严重漏水、射水现象,是否影响接触网;衬砌是否有变形、开裂、掉块、剥落、错台等现象;基底是否有涌水、涌砂现象。6.其它沿线是否有危树,是否侵限或影响电气化供电设备安全;接触网立柱及其基础是否稳固,是否有倒塌、变形迹象;栅栏网立柱及其基础是否稳固,是否有倒塌、变形迹象;电务设备、光电缆铺设保护装置是否稳固,是否被水淹没;周边环境是否有明显变化,是否对铁路设备安全形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等等。第9条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均应在每年汛期来临前组织进行防洪检查,全面排查和评估设备抗洪能力,据此确定汛期冒雨检查的重点区段、重点内容和应急防范措施;工务部门还应—8—根据汛期正线全区段包保、责任到人、不间断冒雨巡查的要求,制定汛期检查巡回图,安排足够人员严格按巡回图进行冒雨巡回检查。第10条检查信息汇报:1.发现灾情,各单位调度应立即向路局防洪办汇报,值班电话041-26975。2.每次发生雨量出巡、限速、封锁警戒的降雨过程,工务、电务、供电等运输站段应分别将冒雨设备检查情况(格式详见附件2)、车站将“五位一体”冒雨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于第二天6:00时前向路局防洪办报告。第四章降雨量临时限速、封锁办法第11条降雨量临时限速、封锁是指当管内铁路沿线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或封锁警戒值时,应及时对相关区段线路实行临时限速或封锁,以确保汛期行车安全。已安装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高速铁路执行路局有关防灾安全监控系统运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12条当车站雨量监测点降雨量达到限速或封锁警戒值时,临时限速或封锁地段范围为雨量计所在车站相邻的两个区间(以车站中心里程为界),并以公布的限速或封锁区段为界;当区间雨量监测点降雨量达到限速或封锁警戒值时,临时限速或封锁地段范围为雨量计所在区间(以车站中心里程为界)。第13条降雨量临时限速规定(无工区的车站雨量报警点—9—及无车站有工区的区间雨量报警点执行第15条规定):1.当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时:雨量报警点所在的工务车间或工区必须立即派员赶到车站,按规定填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申请相邻两个区间限速,登记格式为:“××站×时×分,时降雨量(或连续降雨量+时降雨量或连续降雨量)已达到限速警戒值,××站至××站间上(下)行线××Km××m至××Km××m列车应限速××km/h”。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在接到工务在运统-46上登记限速后应及时通知已经进入和即将进入限速区段列车的机车乘务员,待接到列车调度员的限速调度命令后再补交。进入限速区间列车的机车乘务员接到通知后要加强瞭望,严格按规定速度运行,发现险情及时停车。工务、供电、电务工区仍然执行冒雨出巡检查,同时工务部门要安排人员及时登乘机车(路用车)添乘检查,检查完毕执行“双汇报”制度。尤其是工务部门必须按防洪责任公里继续对工务设备进行不间断巡查,当发现影响线路稳定及正常行车的水害按相关规定另行申请水害限速;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立即拦停列车或通知车站扣车。2.当降雨趋缓,降雨量限速条件消失(因时降雨量达到警戒值限速和因连续降雨量+时降雨量达到警戒值限速的,为时降雨量小于10mm;因连续降雨量达到警戒值限速的,为24小时内—10—无降雨。),且经检查确认设备安全时,工务部门应及时到车站登记提速或取消限速;但若为山区铁路,对限速区间内的高堤深堑等汛期防洪地点区段,工务部门根据设备情况,可继续登记限速24小时,同时加强巡查和添乘,经检查确认设备安全后到车站登记提速或取消限速。3.限速警戒值,只要时降雨量、连续降雨量+时降雨量和连续降雨量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就可,多个条件均满足时,限速值应取较小者。工务部门应及时根据前述三种不同降雨量警戒值所对应的限速值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进行登销记。第14条降雨量临时封锁规定(无工区的车站雨量报警点及无车站有工区的区间雨量报警点执行第15条规定):1.当降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时:工务车间或工区必须立即赶到车站,按规
本文标题:61降雨量警戒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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