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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哈耶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制度与理性——对哈耶克命题的讨论顾自安(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325003)华人哈耶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目目目目录录录录一、引言.............................................3二、维系自由的秩序:自发演化的还是理性设计的...........5三、进化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13四、制度进化中理性的使命与边界........................16五、我们能“设计或创造”制度吗..........................20六、制度演化及主体性控制的认知根源....................22华人哈耶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一、引一、引一、引一、引言言言言作为20世纪最为重要的西方自由主义代表之一,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是对西方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转向和发展,以及当前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开拓,做出重大贡献的思想家。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中,提出的有关“自然”、“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制度现象的三分观,不仅对此前“自然-社会(人为)”的二元制度观构成了尖锐的批判,而且还将这种批判推进到对法律形式的制度现象的认知领域。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原理,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自笛卡儿以降,在人类关于制度认知方面存在的(受唯理主义支配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论”,将人类社会运作过程中真实存在的“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制度和规则排除在外的误解。正如邓正来指出的那样,“哈耶克所阐发的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为我们反思那种基本上构成了现代性图式之一的‘视立法为唯一的法律’的观点和实践提供了一个颇为重要的纬度,进而也为我们进一步追问现代社会在唯理主义意识形态的支配下,将原本不可通约的文化传统经由立法一元化而统合起来的那种观点和实践的正当性提供了一个知识基设。”1尽管在西方思想史上没有人像哈耶克一样倍受争议,但约翰·格雷还是高度评价了哈耶克的思想。他指出,“哈耶克的论著阐发了一个思想体系,其抱负之宏大完全可以与穆勒和马克思的思想体系相媲美,但却远不如它们易于受到批判,因为哈耶克的体系是以一种在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之范围和限度的观点为基础的。……仅依据上述理由,哈耶克的论著就有资格命令哲学、社会理论和政治经济学研究和学习者给予其批判性的关注。”2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曾将他自己四十年的研究和思考总结为这样一个最终结论:“我们所习得的经验足以让我们认识这样的道理,即对于试图通过将自生自发秩序置于权威当局指导之下,来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并摧毁我们的文明的做法,都必须予以抵制。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否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这是我……现在给我就这些问题的四十年的研究所下的最终结论。”3在本文中我将哈耶克毕生关注的“维系人类自由价值的秩序(制度)的形成与人之理性”这一重大课题称作“哈耶克命题”。尽管哈耶克在他的最终结论中给出了一个看似有力的结论,但对其命题做个分解对于我们深入探讨这一命题是有助益的。邓正来教授将哈耶克理论的核心命题归纳为三点4:(1)华人哈耶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第一命题认为,所有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自生自发的;后者是组织或是人造的秩序。(2)第二命题则指出人类社会中存有大量的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它们都是“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结果”。但这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中存在两种秩序类型:一是行动结构,二是规则系统。(3)第三命题是关于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中“文化进化”的命题。社会规则系统的文化进化不仅规定行为者在默会知识下遵循规则而行动,并且还设定了社会规则秩序自发演化的性质。换言之,行动者经过对他们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系统的“文化进化”的选择,而达致自生自发产生秩序的过程。这三个命题共同构成了哈耶克学术研究的“核心命题”。哈耶克关于秩序与自由的社会理论,是在他关于“知与无知的知识观”的基础上展开的。这使得哈耶克命题的另外一个展现形式,可以转换为关于“制度与理性之关系”的表达。以下我们将就哈耶克命题的这一形式进行讨论,通过对哈耶克知识观在其自发秩序原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评价,来指出制度与理性所可能存在的联系和悖论。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节简要介绍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所区分的三种秩序类型:自发演化秩序、理性设计的秩序,以及自发秩序与立法的性质及其特征;此后,我将讨论引向与不同秩序类型对应的知识观和认知论问题。第二节就自发秩序与理性设计秩序在哲学上的认知观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支撑自发演化的进化理性主义和支撑理性设计的建构理性主义方法,我将打破进化理性与建构理性的严格分界,并指出二者在现实中需要实现的一种融合。第三节在哈耶克知识论的基础上,重点讨论认知理性的独立性及其在社会行动中参与制度演进的目的性问题。我将指出的一个真实问题是:我们只要承认了认知和意识的独立性,就无法将其从制度型构的历史过程中排除出去。尽管哈耶克客观地指出了知识存在的分立状态,但个人知识在互动行为中经过交流所产生的群体认知,是一切正式制度产生的认知前提。实际的分歧恰恰在于如何理解群体认知对于社会秩序进化的作用,即群体理性对一般性规则的“阐明”与自然法则所限定的演化,是如何彼此作用于对方的。第四节我将讨论个人理性在互动交流中达成群体理性从而参与制度演进的过程。并指出,如果我们无法排除群体理性参与制度变迁过程的有意识倾向,那么群体理性在从事正式制度的阐述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前提,则是首先应予以明确的。此外,我将重申哈耶克关于群体理性设计制度的风险以及该问题的重大意义。最后一节中,我将讨论社会主体和群体在独立意识的状态下,随认知进化的提升参与社会制度演进的可能与合理方式。群体理性参与制度设计的实现结果,严格依赖群体理性的准确程度和对信息的把握,以及群体理性应用于社会秩序型构时,恰当处理人之理性与自然规则的协调问题。尽管哈耶克的结论有些悲观,但他诉诸法律来维系社会秩序的自由理念,仍然没有跳出理性自华人哈耶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由主义的界限。此外,他的知识论思想与其说是对制度与理性问题的回答,到不如视为从知识论角度对这一问题的现象学描述。一个真正的回答,则需要我们进入认知进化的领域来寻找答案。二、维系自由的秩序:自发演化的还是理性设计的二、维系自由的秩序:自发演化的还是理性设计的二、维系自由的秩序:自发演化的还是理性设计的二、维系自由的秩序:自发演化的还是理性设计的哈耶克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是一个极为繁杂的理论体系5,在6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他从不同角度追问着关于自由之基本价值维系的各种命题,并试图通过一种跨学科的方法对自由进行探究。“为了达致个人与社会秩序间关系的认识,哈耶克采取了一种——倾向于探索一种能使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得到最佳发展的框架——的社会理论研究策略,并且宣称:对社会秩序的阐释,最终必须依凭的乃是对人性和社会世界性质(亦即他所谓的自生自发秩序所具有的理性不及性和个人理性因内生于社会进化进程而具有的限度)予以阐释的社会理论。”6正如邓正来指出的那样,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研究引发了当代社会哲学进程中的两种重大转向:一是认识论转向,二是进化论转向。前者在进化论意义上将行为规则系统视为承载着有关个人与社会知识的工具,而后者则是将社会秩序的型构与自生自发的秩序理论紧密关联的文化进化理论。哈耶克明确指出“自发社会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是进化而非设计的产物,而且这种进化的过程乃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因此任何社会中盛行的传统和规则系统都是这一进化过程的结果”7。作为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之核心概念的“自生自发秩序”,被认为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也是对斯密“看不见的手”思想的继承。罗切(G.C.Roche,1977)、德里斯科尔(G.P.O’Dricoll,1991)以及布坎南(J.Buknan:中译本,1989,pp116-117)等人甚至将其视为经济学的第一原则。哈耶克最早关于自发秩序的思考是指向一个具体的经济学难题的,即“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是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任何单个人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个人的分立的知识而存在的”。8显然,哈耶克所关注的这一问题,以及此后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指向锁定为“自由”这一人类生存的基本价值的维系的初衷,与我在博士论文《制度演化的逻辑——基于认知进化与主体间性的考察》9的第2章中指出的斯密和达尔文对社会进化的关注是一致的。哈耶克将他的自发秩序理论立基于一种特定的知识论基础上,而与此不同的是,斯密强调了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的协调整合作用,而达尔文则基于基因遗传机制的自然选择理论对此做了阐释。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知识论基础,乃是他所区分的“进化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华人哈耶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框架,这一知识论基础我将在本文第二节做专门讨论。依据他所提出的知识论框架,哈耶克对社会秩序做了类型学的划分。他将所有结社、制度和其他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秩序”,而后者则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10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关于社会秩序的类型学划分,与其知识论基础的“进化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框架在逻辑和结构上是严格对应的。邓正来教授将哈耶克的秩序分类及其知识论的联系归纳为三个方面11,这对于理解哈耶克的理论体系是个有益的参考。首先,从哈耶克所持有的进化论思维来看,个人认知到群体认知的过程,决定了这种秩序分类在进化论意义上是有序展开的。即自生自发秩序不是理性设计或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未明确意识到其行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个人行为的非设计产物;相反,组织或人造秩序中的有序性则是一致行动的结果,它们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组织或共同体内部的合作与和谐。后者乃是集中指导、权力结构和行政命令的结果。其次,两种秩序所依赖的协调手段不同。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秩序的维系必然涉及行为对一般性规则的遵循,即“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性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12。但这些一般性规则并不总是以明确可辨的形式存在,而经常是以默会知识的形式存在,因此,自发秩序的型构带有一种主体适应和要素自组织的特征。与此相反,组织或人造秩序赖以运行的协调手段,在组织或共同体内部对劳动分工和资源分配的社会结构,则主要通过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来实现,这种命令详尽地规定了每个成员的具体活动。13第三,从秩序目的的可欲性及其实现来看,自发秩序为系统内部个体目的的实现提供了一种自发(自组织)的条件,它可以大大节约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相反,组织或人造秩序则通常是在实现集体行动之前,就明确存在的某个具体目的的集体工具。从协调方式上看,前者的行为规定是“否定性”的,即只界定行为的合理空间;而组织协调的命令则力图明确界定主体的行为空间和具体方式。就其研究思路的延展来看,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及其秩序类型的划分,旨在实现社会理论研究对象从“行为”到“规则”的转换。14他试图表明这样一种理论洞见:即一种明确显见的秩序规则,并非人类智慧在行动之前有目的设计的产物,也并非一种神秘的、超验的、或超自然的智能设计,而是一种适应性进化的结果,其过程表现的形式就是自发秩序的型构和规则的文化进化。如果说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尚未明确阐释自己的思想,那么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这一巨著中似乎做的更为出色。正如他自己指出的,“如果我早在出版《TheConstitutionofLiberty》一书时就知道,我应当着手本书所试图进行的研究工作,那么我就会把那部著作的标题留下来,用在现在这部书上。我当时采用华人哈耶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constitution’一词时,是在该词的广义上使用这个词的,亦即指称人的适宜的状态。只是在现在这部书中,我才致力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安排,即
本文标题:98制度与理性:对哈耶克命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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