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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园区培训(09.8.11)
1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顾文斌2提纲1、劳动合同法概述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宗旨、目的、思路、适用范围、原则、证据规则)3、劳动争议处理概述4、劳动争议仲裁概述5、劳动争议案件评析6、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7、园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及联系方式8、劳动争议政策及业务操作答疑3一、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保障立法的完善劳动法(94.7.5人大常委通过,95.1.1施行)劳动合同法(07.6.29人大常委通过,08.1.1施行)、(实体法)就业促进法(07.8.30人大常委通过,08.1.1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07.12.29人大常委通过,08.5.1施行)、(程序法)社会保险法(拟订中)残疾人就业条例(07.2.1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07.5.1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07.12.7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08.1.1施行)企业工资条例等其他法规(拟订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08.9.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08.9.18施行)4(二)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评价多数肯定,也有不少批评批评意见中,有的是建设性意见,也有的是根本否定(主要是企业界和经济管理学者)本人观点:劳动合同法是“晚育”、“早产”2006年3月20日到4月20日期间,草案收集意见191849件,劳动者、内外资企业、政府、工会、国外在华商会等等均对草案提出意见,美国国会议员及工会代表等均发表了评论意见。草案被反复进行修改(三次大改),6.24,经过“山西黑砖窑”事件催生,6.29,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最后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分歧很大,意见又高度统一一致,体现了辨证统一)5(三)从根本上否定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及其理由一些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将导致用工机制僵化。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影响劳动者就业。一些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影响经济发展。一些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从根本上否定劳动合同法的原因认识方面的原因利益方面的原因观念方面的原因法治环境方面的原因新闻舆论方面的原因61、关于对用工机制的影响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是一个极端,而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另一个极端。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则是努力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与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的平衡。因此,全面、辨证地理解和实施该法,不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72.关于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的影响(1)制度设计的直接成本。包括:1)经济补偿成本。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的实际影响很小。2)试用期工资成本。影响有限。(2)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适当增加这方面的成本是合理、适当的。(3)纠正以往违法行为的成本。这种所谓成本增加,是对以往违法行为的纠正,是合理、适当的。(4)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成本。加大违法成本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合理、适当的,其对守法用人单位不会造成影响。(5)潜在的人工成本。潜在的人工成本提高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不会对当期造成大的影响;从长期看,这是符合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求的。83.关于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1)近期分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集中清退本单位部分劳动者。这又可以分为两类:1)一些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形而集中清退劳动者。这是违法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2)一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与以往不规范的临时用工、绩效和团队精神不佳的劳动者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涉及人数不多。当然从微观层面说,对于因此而失业的劳动者,确实会暂时遭受利益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其他方面,应当积极促进其再就业(2)长期分析。劳动合同规范、人工成本上升,既有可能使用人单位减少用工数量,也有可能由于劳动者素质和归属感、责任感提高,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进而使用人单位增加用工数量。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到底会造成什么影响,需要一段时期的观察和分析。从目前看,没有数据表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者就业总量造成不利影响。94.关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目前,一些地方确实有一些企业解散或迁移到国内其他地区或其他国家。企业解散或迁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目前看,没有数据表明以上企业解散或迁移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10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举措促进就业、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劳动保障立法的重要举措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需要以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基础.努力使全体人民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正是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如腐败、为富不仁、不守诚信、缺乏社会责任感、群体事件多发等,其根源之一就在于“公平、正义”的缺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最大的“公平、正义”。11(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既要公正,又要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救济途径,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实际情况,对劳动者有所倾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12(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处理体制(程序)不完善,解决劳动争议耗时长2.调解和仲裁力量不足3.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过短4.对仲裁机构缺乏监督5.经费不足,仲裁收费给一些劳动者造成经济负担13(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存在问题的主要思路1.针对处理体制(程序)不完善,解决劳动争议耗时长的问题(1)强化劳动争议协商解决、调解解决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在强调调解原则的同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程序(2)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14(3)劳动者对特定争议可以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4)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针对调解和仲裁力量不足的问题(1)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留下法律空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提高了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将曾任审判员的人员纳入仲裁员聘任人选,将劳动行政部门中的聘任人选应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提高到五年以上,对专家学者的职称和律师执业年限提出了要求163.针对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过短的问题(1)延长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74.针对对仲裁机构缺乏监督的问题(1)加大了对仲裁员的监督力度.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2)为进一步完善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留下法律空间.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185.针对经费不足,仲裁收费给一些劳动者造成经济负担的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19(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对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劳动争议受案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0(五)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及时原则4.着重调解原则21(六)证据规则1.举证责任(证明责任)(1)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特殊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释[2001]14号)2.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2三、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定义及其特征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的特征:1、劳动争议主体双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4、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23(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法院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司法(审判)机关。24(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程序协商—调解—仲裁—小额案件和劳动标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提起诉讼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仲裁(1)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民事诉讼程序。因支付拖欠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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