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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26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
第一节企业家与刑事犯罪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者企业家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伤害或者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公司、企业作为市场活跃的主体,在运行过程中不但面临着经营管理上的挑战,还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就是其一。而刑事风险一旦将“可能”变成现实,就会给公司或者管理者本人带来致命的打击。刑事风险和其他的风险一样,贯穿于公司、企业营运的整个过程,但由于刑事法律严肃性和确定性,刑事风险比其他的风险具有更可控性和可防性。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意识到刑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但无法识别刑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界限,因而无法有效地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改革至今,中国的企业家作为一个集财富与名望于一身的优秀企业经理人群体,无论是大型民营企业老板还是国企的成功企业家,触犯法律身陷囹圄的事件层出不穷。中国传统的仇富心理,也使得人们对那些依仗权利庇护、谋取万贯家财的商界名流的犯罪行为比普通的违法犯罪更加深恶痛绝。企业家的犯罪也更加被社会广泛关注。企业家犯罪的层出不穷也反映出中国的企业家们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他们不习惯用法律思维,在法制的框架下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企业老板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尽快调整市场策略和营利手段,在法律的轨道内管理企业,否则前方的路将有更多的陷阱。一、企业家刑事犯罪的特点1、国企高管涉嫌金额巨大最新数据统计,2009年一年就有近百例这样的知名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其中国营企业高管占据了近一半。作案的时间也不超过三年。而且其中查明的31名国企领导人人均涉案金额高达一亿以上,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30名国企高管人均贪污、受贿3000多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9位国企高管人均挪用公款1亿四千多万元。同样,有四十多位民营企业家在2009年落马。2、民营企业家普遍身价过亿元或者涉案金额过亿元的落马富翁多达36人以上。比如:国内首富黄光裕夫妇。黄光裕一审被法院判决为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福布斯富豪湖南首富吴志剑。3、政治地位较高国企企业家中,陈同海曾任中央候补委员,李经纬、张江岭曾任全国人大代表。4、集各种奖项荣誉于一身有曾经获得“中国房地产经济风云人物”的刘益良,有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向世全,有曾获得“年度经济人物”的“资本狂人”顾雏军。5、企业家所属企业规模及社会影响力巨大这些涉案企业家所属企业无论在业界还是在公众视野中颇为显赫、成功的著名企业,比如中国移动、国美电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集团6、国企高管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不同但罪名相对集中由于我国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同时并存,因此我们的企业家也通常分为国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两大群体。由于所有制不同,两大群体的企业家的行为特征也有所不同。国营企业家都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群体的犯罪行为大多说属于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民营企业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几乎完全一致,因此这些人触犯的刑法往往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如: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7、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比如国有企业的领导手中握有权力,但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对国有资产的侵占和滥用往往是如影随形。因此,国营企业的领导往往同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而民营企业家因为自身利益与企业高度一致,企业的不合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往往最终落在民营企业家一个人头上,尤其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要构成该罪,其手下的员工所参与实施的犯罪都要落到老板头上。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1、企业家自身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许多企业家往往在法庭上做最后陈述时说自己的犯罪原因时总会把“不懂法”作为一项理由,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但实践当中这种理由一般不会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实质上,即使不懂法,也应该懂得贪污、受贿在道德上也是可耻的,因此究其犯罪的根源是法律意识的淡薄,藐视法律。当然也存在一些确实是不懂法又缺乏必要法律意识的例子,无法预见或判断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结果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比如有“中国太阳能之父”之称的原清华大学教授、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薛祖庆将其他公司购买清华阳光股份的100万转入私人账户并借给亲属购房,并且一直没有归还,结果多年之后案发,被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据称其年薪和期权奖励高达800多万,却为了蝇头小利,挪用公司公款到其他公司炒股票,最终因此获罪。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往往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比如许多民营企业家分不清自己的个人资金和民营企业资金的差别,公款私款不分,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不分,利用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取用企业资金办自己的事情,结果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比如原健力宝总裁张海,原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总经理郁知非。还有的民营企业家无视企业的管理制度,在自己控制的多家企业之间,随意调拨资金,结果构成挪用资金罪,原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原深圳华茂实验学校董事长王庆茂、原爱多老板胡志标就是典型的代表。(2)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A官商勾结谋取不正当暴利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构成或者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占有很大的比例,行贿行为也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表现之一。B结交社会不正当势力,非法经营企业一些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必然渴望有强有力的势力作为后盾,以便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或许开始只是为了想方设法的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比如雇佣恶势力追讨欠款,到后来可能发展成利用这些恶势力垄断某一行业,进而触犯法律。(3)人性弱点:A亲情、廉洁不仅社会环境很重要,家庭环境也很重要。对国有企业领导来讲,如果没有一个廉洁的家庭环境,那么企业家要做到廉洁自律也很难。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妻子、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参与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现象十分普遍。国有企业负责人如果不能正确对待亲情,没有一个廉洁的家庭环境,也很可能陷入腐败的泥沼,不仅害了自己还毁了家庭。B、情感生活生活作风问题往往与腐败犯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企业家生活作风腐化,不仅自己挥霍大量金钱,而且还满足另一方异性对金钱、财物的巨大需求。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来满足这些非分的要求,于是便难免将黑手伸向了公款或收受贿赂。C陋习、一些国企的领导人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比如广东天龙集团总经理谢鹤亭,因参与豪赌贪污公款1020万元;原湖北省政府驻港奥办主任、宜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参与豪赌挪用公款。不仅赌输了自己的人生和前途,而且被判处死刑,赌掉了自己的生命。D虚荣企业家往往集名誉地位于一身,来自社会各界的吹捧难免使人飘飘然,所以有些企业家居功自傲心理失衡很容易走向犯罪的深渊。2、企业经营管理原因(1)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一些企业家经过多年努力,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王国,在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没有适时的调整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有些企业领导走向独裁、集中地管理模式,脱离了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管理权越集中,企业家的责任也越大,其触犯法律的概率也就越高。如三九企业集团创始人首席执行官赵新先,个人意志主导整个集团,企业最庞大的时候,三九拥有下属企业600多家,近400家企业实际成了他的包袱。三九集团最终陷入极大地困境,在赵新先不得不退出三九集团的管理层之后,在清查企业账目过程中,赵新先涉嫌滥用职权构成的犯罪问题也暴露出来。(2)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企业在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财物制度方面不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及其直接负责领导责任的企业家们将面临很多法律风险,轻则构成一般违法,重则构成刑事犯罪。2、企业级企业家外部原因(1)社会风气企业竞争日益激烈,难免有些人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官商勾结,拉拢官员。这些所谓有背景关系的竞争对手得到特别的关照,生意兴隆。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之下,一些原本想合法经营的企业,也可能为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不得不采取同样的手段。(2)政策及体制目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许多制度都在探索中,由于政策体制的不完善和不合理,导致扭曲人性的本能反应。尤其是国企领导,许多国有企业在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国企领导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是由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薪酬分配机制不合理,致使一些企业家心理失衡,怀着侥幸心理想捞回点。比如褚时健。第二节企业家面临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邓妍律师版权所有一、设立中的风险设立是公司、企业存续的起始阶段,也是公司企业成立的必经阶段。我国对公司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只有在取得合法登记,领取相关证照的前提下,公司的成立才属于合法成立。因此,在这个环节中,申报注册资本及出资是重中之重也是容易引发刑事风险的地带。这个环节中所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的风险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1996年被告人管桦为了能以公司名义加入乌鲁木齐典当行业,指使无业人员余某填写了一份申请开办仁立公司的表格。随后管桦盗用岳母的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其岳母胡某投资58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书面申请。又利用与新疆海华物业管理公司马某的业务关系,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马某的身份证、照片和公司印章编造了一份马某投资40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申请。后管桦又通过某银行行长马文学在“乌鲁木齐仁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账户”的证明上为其加盖公章。马文学出于为银行拉存款的目的,在虚假的资信证明上盖了章。管桦持此虚假的资信证明到新疆英特审计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见管桦持有的资信证明,未实际验资就出具了“仁立公司拥有资金100万元,其中胡某投资58万元,马某投资40万元,余某投资2万元”的验资证明。管桦还编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仁立公司的经营场所。此后,管桦利用上述一系列的虚假证明到乌鲁木齐市工商管理局申请设立仁立公司,该局根据管桦提供的书面材料认为符合公司注册登记条件,便给仁立公司发放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五金交电”。管桦随后以仁立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3个账户。仁立公司成立后,对外没有进行任何与“五金交电”有关的经营活动。1996年6月仁立公司和新疆金穗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各出资25万元,开办乌鲁木齐市华荣典当行,被告人管桦任董事长。典当行开业不久后,人民银行通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500万元才能继续营业。为使典当行的资本达到上述数额,管桦利用仁立公司的三个账户“倒账”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累计1215.2万元。1996年8月,管桦通过私人关系,从某银行行长手中得到3张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265467万元和42.47632万元的公款支票,将其中65.133787万元打到仁立公司账户,旋即又将入账款项中的25万元转到华荣典当行账户上,作为仁立公司的扩股资金。同年,9月管桦又从仁立公司账户提取现金40万元,其中25万元转入华荣典当行,作为另一股东的扩股资金。•管桦最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判处罚金两万元。•案例评析:•主体:管桦是设立仁立公司的申请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主体要件。•行为上管桦明知没有实缴资本却采用欺诈手段盗用他人身份证、照片和公司印章,编造他人入股的申请并通过编造银行的资信证明,骗取了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最后凭借上述虚假证明文件进行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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