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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机构机构准入事项的基本政策和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一、机构准入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二、三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政策三、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涉及的准入政策四、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相关问题五、设立自助银行的相关问题六、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相关问题七、股份制改革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相关问题一、机构准入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简称“1号令”)--主要规定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审查决定期限(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2号令”)--主要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程序(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主要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材料目录清单(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主要规定银监会与银监局之间的权责划分(注:与2号令不一致的条款在2号令出台后失效,根据2号令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的设立、变更申请由总会决定)(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10月12日,简称《批复》)--明确了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职权划分等(注:新修订2号令出台后,该文件仍然有效)(6)《财政部关于政策性银行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财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88号)--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事项,应先取得财政部核准意见后,再由我会按监管职责分工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中,财金[2000]88号文中关于人员编制的审核许可被取消,但关于机构设置的许可仍然有效)(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8)《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相关问题(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64号)(11)《关于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有关问题回复意见的函)(银监会银行四部函[2010]10号)(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13)国发[1994]20、22、25关于组建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14)国发[2005]2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银监复[2006]484号(15)经国务院批准的开发银行、邮储银行、信达、华融公司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二、三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政策(一)关于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1)分支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2)在受理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监管人员在符合准入政策的前提下,通常要考虑机构的职能定位、发展战略、资本充足水平、同业竞争环境、业务量情况、财务可持续性、风险管控能力、制度建设和人员储备等情况。(3)具体而言,机构申请设立分行时,银监局应关注以下问题: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4、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盈利能力等重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此项已取消);6、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风险评级结果较好。在设立支行时,银监局应关注以下问题:1、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2、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3、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此项已取消);4、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关于营运资金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修订的2号令将取消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的审批,并将取消新设分支机构时对具体营运资金数额的要求,在其后关于分支机构开业条件的条款中亦将原《办法》“营运资金足额到位”修改为“营运资金到位”。(第22条、第26条)(二)开行机构准入相关政策(1)开行改制前后分支机构设立的不同程序根据财金[2000]88号,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设置须先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再由我会按监管职责分工履行准入手续。2008年12月,开行由政策性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故开行机构设置无须财政部正式批复,财政部作为股东主要通过派驻董事在董事会重大事项审议时的投票来表达其意见。(2)开行分支机构设置的特殊性◆中长期信贷银行◆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成本收益配比的原则◆避免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同质化竞争(3)开行境外分支机构设置的问题2011年底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外汇贷款银行,境外资产比重上升,境外资产管理和风险管控亟待加强。目前仅有香港分行、莫斯科、开罗代表处;2011年4月批设里约代表处。(4)开行近两年设立分行的情况2011年1月,西藏、厦门代表处升格为分行,至此开行在全国36个省(区、市)全部设立分行;2011年2月,我会批准开行设立苏州分行,按一级分行管理;2012年9月,开行申请在伊犁、三亚设立二级分行。(三)政策性银行机构准入相关政策按《财政部关于政策性银行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财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88号)的有关规定,其设立分支机构事宜需事先取得财政部核准意见后,再由我会按监管职责分工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农发行机构设置情况目前,农发行的分支机构已设到县一级。2008年,支持农发行按照强化支农、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现有分支机构数量规模内进行结构性调整,加大了对中西部落后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农发行新设分支机构应按照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2)进出口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设置情况近两年,进出口银行资产规模增长和境内分行增设的速度较快,资本充足水平、内部管理、风险管控和人才结构难以支撑这样快速的业务扩张。2012年9月,我会批准进出口银行在巴黎设立分行,这也是我国政策性银行第一次在境外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同时,相应放缓了进出口银行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节奏。(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准入相关政策我部对邮储银行的机构准入政策为:要求该行在二类支行改革到位和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前,不得新批设立支行或代理营业机构。如确系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的,可酌情增设代理营业机构,以解决部分县以下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缺失的问题。(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机构准入相关政策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信达和华融公司改制之后,机构设置无须财政部正式批复,财政部作为股东主要通过其派驻董事在董事会重大事项审议时的投票来表达其意见。由于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特殊业务属性,资产公司分支机构只设置到办事处(分公司)一级。三、二类支行改革涉及的准入政策邮银双方共管的二类支行是2007年邮储银行改制成为商业银行后遗留下来的特殊问题。银监会于2010年明确提出了二类支行改革的原则、路径和要求,主要是通过迁址设立一类支行(4133个,占比30%)、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1372,占比10%)、采取“名行实所”(8206个,占比60%)等三种方式,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离,以此理顺代理营业机构管理体制。需要强调的是,各省可根据改革的实际情况,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二类支行改革的计划在年度之间进行调整,确保每年改革的二类支行数量不超过改革方案中规定的年度计划数量。改革方案的调整,应由邮储银行省分行将此类调整计划报至邮储总行,总行批准后报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方能操作。方案调整后应及时报银监会四部备案。(一)迁址改革方式涉及以下四个注意事项(1)迁址的条件和程序问题(2)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的条件和程序问题(3)关于迁址改革的节奏问题(4)二类支行迁出后原址如不保留营业机构的相关问题(二)关于“名行实所”改革方式2012年6月,我会核准邮银双方关于“名行实所”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的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银监局应督促邮银双方对“名行实所”机构已开办的小额贷款业务、对公业务及其他资产业务,立即开展相关划转工作,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就近划转至一类支行。(三)关于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改革方式由邮储银行分批集中提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依据2号令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受理、审查验收合格后,可同意其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职责分工,我会主要协助公安部或其他部门认真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监管工作。安全、消防合格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开业条件,考虑网点物理条件对公众营业的社会效应,对于部分无法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的网点,各局不得放宽对其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的要求。2011年,我会已发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外部盗抢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4号),对邮储银行和邮政代理网点的安防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银监局要督促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对二类支行和代理网点的银行业务和邮政业务实施适当的物理隔离,确保资金安全。对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取得安防证和消防证的网点,要督促邮政企业和邮储银行尽快完成达标验收,否则应暂停业务开办。对无法完成达标验收的网点,应予以撤销并将相关业务转给就近网点。四、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相关问题(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行政许可规定变化根据国务院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新修订的2号令中,将取消中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审批。国务院取消迁址行政许可后,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迁址的监管工作,我会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鉴于二类支行和代理网点不属于邮储银行自营网点,在《通知》中,明确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和代理机构迁址不执行报告制,仍按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二)邮储银行机构的迁址问题1、二类支行的迁址问题已列入改革计划但尚未改革的二类支行除按照《指导意见》规定进行的迁址、更名外,不得进行其他迁址、更名等行政许可事项。2、代理网点的迁址问题根据《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代理网点迁址原则上只限于同城区或同乡(镇)内。五、设立自助银行的相关问题根据国务院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新修订的2号令中,将取消中资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审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离行式自助银行应由邮储银行直接经营和管理,“名行实所”机构或代理营业机构如需布放离行式ATM,需经邮储银行审批并以邮储银行的名义进行。六、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相关问题目前,《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修改稿)正在修改过程中,《修改稿》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一)《修改稿》进一步厘清了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类型,既顺应了商业银行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和流程再造过程中的合理诉求,又从法理层面做了必要的制度和监管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衔接,这对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明确了专营机构的属性,即专营机构应符合以下特征:一是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所设立;二是独立面向社会公众及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三是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总行内设部门或当地分支行。(三)我会对专营机构参照中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进行监管,其一级分中心参照二级分行进行监管,以下层级参照支行管理进行监管。(四)通过制度安排,避免商业银行非理性扩张机构: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机构发展规划,引导机构合理布局;二是不允许在商业银行无分支行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三是专营机构实行市场退出时不允许转变成为分支行。(五
本文标题:三类机构机构准入事项的基本政策和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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