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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10万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万元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拖欠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罚款。2、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罚款。23、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5倍罚款。4、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10万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对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8万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罚款。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10万元罚款。注: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标准:1、节水设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2、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3、建设项目没有建设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6、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1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2万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1千立方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5万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2千立方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8万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10万罚款。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县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5万元以下3罚款。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2、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5千-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1千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1万-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2千立方米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8、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处罚种类: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交水资源费,处2-1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尚未取水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4万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1千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6万元罚款;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日取地表水1万-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2千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8万元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10万元罚款;9、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10万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细化标准: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超出限制量10%以下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10%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罚款;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超出限制量10%-20%的,或者未4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10%-2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罚款;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超出限制量20%-30%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20%-3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6万罚款;4、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超出限制量30%-50%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30%-5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万罚款;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超出限制量50%以上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50%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罚款;6、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0、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法律依据:《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10%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千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10%-20%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千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20%-30%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30%-50%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5千元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50%以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6、违反上述规定,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1、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细化标准:1、不按规定内容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千元罚款;2、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3、拒不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4、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细化标准:1、弄虚作假应付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2、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3、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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