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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只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管理。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为建设单位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公众查询提供信息工作平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在中标备案或核准直接发包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进行记录;任职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暂停其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资格,任职数量减少到规定限额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库、从业人员库、项目库建立联—2—动机制,实现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数量信息共享。第五条施工单位不得任命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但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第六条项目经理任职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直接发包申请核准之日;(三)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在外省或外系统承揽的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第七条有关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一)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二)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单位出具了竣工报告,且监理单位出具了质量评估报告,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三)非施工单位原因,中标(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核准)后,超过120天没有进场施工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四)非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仍无法施工的,建设、监理单位已经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因上述原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3—工程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告知备案。备案登记部门核实后,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任命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1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不得超过企业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范围。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监理单位承揽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第九条项目总监任职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直接发包通知书核准之日;(三)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在外省或外系统承揽的工程项目也应当计入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第十条有关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入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一)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二)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经全部完工,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建设单位已经书面同意该项目总监另行任职的;(三)非监理单位原因,中标(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核准)后,超过120天仍没有进场实施监理的,或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建设单位已—4—经书面同意该项目总监另行任职的;因上述原因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需要另行任职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告知备案。备案登记部门应当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告知备案手续。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且专业相符。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申请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二)调离本企业或劳动合同期满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三)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或长期出国、学习的(3个月及以上),职务变动、辞职、达到退休年龄等不能履行职责的;(四)因违法违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责令停止执业或暂停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资格以及注销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五)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5—(六)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应出具以下材料:(一)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下载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并上传备案表及相关附件;(二)更换属于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文件;(三)更换属于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职务变动文件、辞职批准文件或调离的证明材料;(四)更换属于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具体的住院、休养时间;(五)更换属于长期出国、学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出国和学习的证明文件;(六)更换属于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七)新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第十三条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6—第十五条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登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办理相关变更事宜,打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各执一份备查,并由变更单位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后的备案表复印件提交给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时限为1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办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将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变更单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备案的,应当将原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该工程项目的任职记录继续保持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该工程的业绩记入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原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业绩取消。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变更后未进行告知备案的,中标(承包)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我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扣分;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一个周期内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达12分的,依法从严处理,并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查询栏目”,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检举台—7—帐,对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中标(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登记受理,核实后依照第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第十八条《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信息,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信息为准;系统以外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信息以实际查证的信息为准。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附件—8—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申请单位:(盖章)项目编号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中标(承包)时间开竣工日期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原中标(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级:注册号:变更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级:注册号:变更事由申请单位经办人: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单位印鉴)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备案部门意见(部门印鉴)经办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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