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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权利变动•第三节代理•相关法条:民通第四章第二节63—70•民通意见:78—83•合同法48、49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第396———413条。•一总说•(一)概念。书169。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从第三人处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三方参加人;三方法律关系。•1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间须有代理权关系;•2代理人与相对人(第三人)须有代理行为;•3相对人(第三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效力归属关系。•实例:某甲9岁,继承其父某栋房屋,其母乙以甲之名义刊登出租广告,丙公司的业务员见报后,即与乙联络,在授权范围内以丙公司名义订立租赁契约。•甲(本人/被代理人)——租赁契约——丙(本人/被代理人)•||•|法定代理权|意定代理权•||•乙(法定代理人)——丁(委托代理人)•以甲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以丙的名义为代理行为•(租屋要约;受领承诺)(受领要约;租屋承诺)•丙(本人)丁(代理人)甲(相对人)•甲(本人)乙(代理人)丙(相对人)••(二)代理制度的功能:与私法自治密切相关。•1意定代理的作用在于扩张私法自治•克服本人时间、空间、知识等方面的限制。比如代理商。根源于现代分工的社会,从事交易活动,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假手他人,很有必要。•代理制度的发达与近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财产归属与财产管理的分化,有密切关系。•2法定代理的作用在于补充私法自治•自然人为民事主体,即享有权利能力,且一律平等。但是为保护其意思能力之不足,民法设置行为能力制度,保护的同时意味着限制。因此,法律为避免架空权利能力平等,特设法定代理,使无、限行为能力人可参与社会活动。以收无、限行为能力人权利能力平等之实效。•(三)代理制度的特征:书第171页。•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权限范围内具有独立意思能力•2以被代理人名义:区分以自己名义的无权处分。•3代理行为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友请客不是民法意义上代理。•4代理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由本人享有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四)代理与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1代理人与使者(教材中称传达人: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两者区别:•(1)代理人须有行为能力;使者可为无行为能力•(2)代理人意思表示瑕疵的有无,其事实应依代理人决定之;使者系传达他人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应就表意人决定之。•(3)身份行为不可代理,但可由使者传送其意思表示。如甲男欲与乙女订婚,羞于表示,可由10岁的表妹传达其订婚的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独立为或受意思表示;使者无,只是传达而已(喉舌)•2代理人与代表人•法人必有代表人。如公司法人之董事长为其法定代表人。两者区别如下:•(1)代理人系自为意思表示,仅效果归属于本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为之行为,系法人自身行为。•法律性质不同,但功能类似,故民法关于代理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代表。•(2)代理限于法律行为;代表除了法律行为外,还兼及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代理人使用诈术而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本人不因其代理人而负侵权责任;代表人使用诈术与相对人订约时,法人应负侵权责任。•书170,代理与行纪;代理与委托;代理与代位权区别待民法分论中涉及。•二代理的分类:书172—176•(一)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依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进行的分类。•民通64(二):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二)实体法代理与程序法代理•书174。参加人不同。前者是三方;后者是原告、被告、代理人、人民法院•(三)一般代理、特别代理•一般代理(全权代理,概括代理);特别代理(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实践中,未指明范围者,为一般代理。此与民事诉讼法59条规定刚好相反。•(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1代理权属于一人单独代理(被代理人为一人+被代理人为数人)•2代理权属于多人共同代理(被代理人为一人+被代理人为数人)•规则:•共同代理中:各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若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79(一)•另外,单独代理及共同代理中,若被代理人为数人,则适用民通意见79(二),“被代理人为数人,其中某被代理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五)本代理与再代理(或者称“复代理”)•转委托场合处理本人——代理人——再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法定/指定•甲(本人)——————乙(代理人,本代理人)•|•|转委托•|•丙(复代理人)•本代理:基于被代理人选任或依法律规定或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1再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乙选任•(2)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本人即丙。•(3)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不可超过原代理权之范围:乙转托,丙享有之代理权限不得超过乙原先享有的代理权限•2三种代理中的再代理:•(1)委托代理中的再代理:代理人原则上不可以转委托,但有下列例外:A本人同意的(事先授权或允许;事后的追认;B紧急情况下,勿需本人同意。比如代理人突然患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代理人无法代理又不能与本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会给本人利益造成损害或会导致损害扩大者。民通68。•(2)法定代理中的再代理:法定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即可转委托。书176页。•(3)指定代理中的再代理:指定代理人原则上不享有复任权,即不可转委托。书176页。例外:A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同意;B紧急情况下。•(六)直接代理、间接代理•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又称显名代理。•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又称隐名代理。•合同法40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七)积极代理、消极代理•1积极代理: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的代理•2消极代理:代理人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八)有权代理、无权代理•1有权代理:基于代理权限而发生的代理•2无权代理:非基于代理权限所进行的代理•(1)狭义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三代理的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一)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权•2法律行为上意思表示•3以本人名义为之(间接代理除外)•4代理人其人的要件•5代理行为的容许性(书172)•1代理权:作为代理的首要条件,在于保护本人之利益,避免他人任意介入或干预其事务。•(1)代理权之性质:代理权是使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得直接归属本人的法律权能,该权能是一种资格或地位。不是权利,也不是能力。•A代理权非为代理人利益而存在,而是为本人利益进行的设计代理权非代理人权利•B代理权不是使代理人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而是在扩大本人的法律上交易活动代理权非代理人能力•(2)代理权的种类:书177: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委托代理权、表见代理权(合同法49)。•2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即代理行为,要符合有关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之条件,自不待言。•3显名原则: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1)显名原则与隐名代理:显名原则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使其知道本人究竟是何人;但是判例和立法适度承认隐名代理。A相对人明知,合同法402条;B相对人不明知,合同法403条。•(2)冒名行为:行为人假冒他人之名。冒名不等于以其名义。甲谎称自己为乙——甲以乙之名义。•A姓名不具有区别意义,则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为自己订立契约而假冒他人之名,相对人也愿意与行为人订立合同,而对法律效果究竟归属何人在所不问,即姓名不具有区别性意义时,该契约对冒名的行为人生效。比如,明星某甲向乙承租乡间小屋休闲,为避免干扰,使用其弟某丙之名订立合同,则甲与乙之间仍成立租赁关系。(冒名签订保险合同案)•B相对人对被冒名之人有一定联想,而意在与其发生法律关系时。比如甲冒某收藏家乙之名向丙订购某画,丙因慕乙之名而同意出售该画,则原则上类推无权代理之规定。又比如某甲以歌星刘德华之名签订演出合同,则属于无权代理。•4代理人其人的要件•民通69,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委托代理终止;•民通70,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终止。•台湾民法104,“代理人所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理由,A在委托代理中,符合当事人利益,代理的效力直接归属本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利,对本人而言,其是否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代理人,自有权衡,法无禁止之必要。B若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可为代理人,因为法律不欲让其参与法律行为;C法定代理人,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5代理行为的容许性•原则上任何法律行为均可代理,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但是排除下列行为:•(1)身份行为:结婚、离婚、立遗嘱等。问:法定代理人可否代理离婚?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侵权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先占、拾得遗失物)•(3)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如加工承揽、建设、演出、写作、讲课等合同。•(二)代理的法律效果及实例分析•1代理行为效力的归属:•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其法律状态与本人自为者同。•2代理行为的瑕疵:•代理行为限于法律行为,即意思表示。若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等情形,则:•(1)此事实之有无,应就代理人决定之。例外:代理行为系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为时,如依照本人指示向某人购买某车,承租某屋,于此情形,意思表示的瑕疵,应就本人而决定,与代理人无涉。•(2)此效力之主张,应属本人。如代理人受欺诈而租屋时,其撤销权为本人享有,代理人可否撤销,要视本人是如何授权的。但是民法上代理与民诉法上代理不同,若授权未特指,则民法上代理为全权代理;民诉法上代理为特别代理。•3实例分析:•甲年20周岁,购买福利彩票中奖20万元,知其友人乙年19周岁,精通电脑,故甲授权乙去帮忙买一台电脑。乙到北京中关村丙电脑公司,由丁业务员接洽,乙以甲名义购买A电脑,丁以丙名义为承诺。乙取得电脑后,详加检查,发现该电脑有重大瑕疵,即通知丙,乙并于1周后向丙请求返还所支付价金,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甲(本人)——买卖契约——丙(本人
本文标题:ppt8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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