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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工伤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达到安全生产和预防职业病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标准。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质量检验、发放原则、发放范围、发放使用等管理内容与要求,以及检查、考核办法。二、本标准所引用上级文件与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1956年制定)《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2〕9号)《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劳人护〔1988〕1号)《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颁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89〕商日联字第156号)三、基本术语及要求(一)本标准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二)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因此,采购特种劳保用品必须要求供应方提供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制度)。(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品种范围包括:1.头部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2.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3.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炉窑面具,炉窑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4.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5.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质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6.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三种手套,绝缘、耐油、耐酸三种靴,盐滩靴,水产靴,用种种材料制作的低电压绝缘靴,耐油鞋,防静电,导电鞋,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用品。7.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8.经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四、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体制(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部制定下达;(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三)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情况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计划由物资供应部、安全环保部进行控制和检查。五、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一)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绝不是一种福利待遇。(二)劳动保护用品是按照岗位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不得乱发放和任意修改发放标准。(三)凡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一定要发。(四)在不同单位,但劳动条件相同的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五)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六、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的基本原则(具体岗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由公司另行确定):(一)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的职工使用。并按照需要可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披肩帽、草帽等。(二)防护服。应当发给有强烈辐射热、有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等职工使用。对于易燃易爆、烧伤及有静电发生的作业场所的员工,禁止发化纤防护用品。(三)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胶手套等)。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的职工使用。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备用。(四)防护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砸、防烫、防刺割、防滑、防触电、防水和防腐蚀的工种的职工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鞋、绝缘鞋、防水和防腐蚀的胶鞋等。(五)防护面具。防护面罩: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的喷砂伤害的工种的职工使用。防毒面具:应当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职工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的职工使用。(六)听觉防护用品耳塞:应当发给长时间在90分贝(A)以上或短时间在115分贝(A)的环境中的工种的职工使用。耳罩:应当发给在频率为250赫以上的环境中工作的工种的职工使用。安全带:应当发给高处作业的工种的职工备用。雨衣:应当发给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的职工使用或备用。(七)其它防护用品七、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一)发放到个人手中的防护用品,由个人负责保管,以便在生产劳动中使用。如不慎丢失损坏,按使用时间和可用价值赔偿后,才可重新领用。(二)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否则有关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并扣发其奖金。因没有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而造成的事故者,要严肃处理。(三)各二级单位无权擅自批、发劳动保护用品。在特殊情况需临时领用时,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物资供应部方能发放。(四)物资供应部不得随意拖延发放时间,更不能私自发放定额外的防护用品,属临时性突击任务,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应另行审批。(五)新进厂职工,按人力资源部所出示调令中的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的工种变动后,凭人力资源部出示的工种变更函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六)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出单位只收备用的防护用品,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不收。(七)职工调出公司时,供应部应回收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否则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调出手续。(八)凡属于备用的防护用品,各单位应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管理。如发生丢失损坏情况,保管人应根据情况折价赔偿。(九)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的职工,应停止发给月用防护用品。临时借调或脱离本工作岗位搞其它工作超过二个月以上者,按所在单位的工种发给月用防护用品。八、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起草并负责组织检查。
本文标题: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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