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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中学关于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加强师德建设,增强全体教职工依法治教的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有关规定。一、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二、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嫌弃。三、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甚至打骂学生,不准采取罚站、罚款、罚作业、罚扫除、面壁等办法,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四、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对学生停课,私自撵走学生或以种种手段迫使学生退学。五、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得披露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隐匿、毁弃、私自拆开学生信件。六、对违犯以上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评选先进,不晋升职称和工资,扣发津贴和奖金,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等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关于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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