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解答
第一章绪论1.简述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所惬意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就是秩序的固定化和强制化。国家、法人、个人互相之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有许多互利的合作,也有许多矛盾和冲突。经过反复多次的合作、斗争和妥协,逐步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此同时,在各国统治阶级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维护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串着保持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这些斗争,往往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之后又产生新的争斗,如此循环往复不已,每一次循环往复,均是螺旋式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一经形成和确立,就能更有效地彻底变革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更有力地巩固和加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2.简述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法。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相应地,国际经济法也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惯例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在这段历史时期里,先后陆续出现了许多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它们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如果缔约国双方的国力存在巨大的强弱悬殊,其中一方主权并不完整独立,因屈服于各种威胁或暴力而被迫缔约,条款内容是片面特惠的,这就是不平等条约。在这段历史时期里,西方强国之间签订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和协定,属于前一类;西方列强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众多弱小民族之间签订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专项商务协定或含有商务条款的其他国际条约,则属于后一类。各种不平等条约中片面的经济特惠条款以及贯穿着弱肉强食精神的各种国际习惯或惯例,也是当年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就西方列强与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之间的经济关系而言,则是当年国际经济法主要组成部分。与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并存的,还有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在上述这个历史阶段中被用来调整列强与众多弱小民族之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条约、协定和国际习惯或惯例,都贯串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除了双边性商务条约和协定之外,在这个历史阶段的后期,又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为了减少和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误会和纷争,缩短商事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提高国际商务活动的效率,有些国际性的商人组织或学术团体,往往归纳和整理商务活动中的某些习惯做法,制订和公布各种商务规则,供各国商事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条款时自由选择采用。这些规则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经济行为规范。除了上述各种现象以外,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这也是在前述这个历史阶段中国际经济法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3.试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历史进程展望其发展前景。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第三世界作为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斗争,导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在1962年底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它们为发展中国家彻底摆脱新、旧殖民主义的剥削和控制,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据。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倡议和大力推动下,1964年底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专门机构。发展中国家通过这个组织,依靠自己表决权上的优势,专门针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方面的问题,逐步制订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新原则、新规范,从而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一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年12月,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宣言》和《宪章》的通过,是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30年来团结斗争的重大胜利。它们的出现,是战后多年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是这些正当要求开始获得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有力证明,也是国际经济法新旧更替、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这些纲领性、法典性国际文献所确立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法律拘束力势必日益加强,并定将进一步发展成为新型的、完整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值此人类跨入21世纪和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之际,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远未根本改变,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也远未真正确立。因此,国际经济秩序的破旧立新,依然任重而道远;南北之间的交锋,正在进入新的回合,方兴未艾。相应地,国际经济法所面临的新挑战及其¡螺旋式上升¡的不断更新进程,可谓¡路漫漫其修远¡,有待人们继续锲而不舍地¡上下而求索¡。4.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简论国际经济法的科学涵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即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从当代的客观事实来看,国际经济交往以及由此产生的在经济领域中的国际法律关系(以下简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从来就不局限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属于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为主体的一方或双方,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来往,愈来愈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某些经济领域,甚至还担任主角。因此,显然不能不承认个人、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综合观察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并探讨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时,如果把眼光仅仅停留在纯粹以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上,全然无视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之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那就是无视大量事实,势必严重脱离实际。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技术转让等方面的经济关系,应由国际公法规范加以调整和制约,这当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当代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并日益增多的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国际经济关系,则不但受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的调整和制约,而且受有关的国际私法规范、各该交往国家的国内民商法规范以及国内涉外经济法规范的调整和制约。在调整和制约此类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公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往往同时发挥作用,并互相渗透,互为补充。而且,东道国的国内法往往占有主导的地位。由此可以看出: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5.试分析举出10种具体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各国经济法规范以及国际商务惯例,说明这四类行为规范与国际经济法规范之间的明显区别和紧密联系。国际公法规范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公约》等,国际私法规范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冲突规范的规定等。各国经济法规范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国际商务惯例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四类行为规范与国际经济法规范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例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从各自的总体上看,它们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上、调整的对象以及法律规范的渊源各有不同,具有各自的质的规定性,但是它们在部分内容上却又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而各国国内经济法规范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商务惯例作为调整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人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它却有着重大的独特之处,二者并不能互相替代。6.简论中国当前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是对中国历史上对外经济交往优良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世界各国在经济方面的相互合作、相互依赖和相互竞争日益加强。顺应着这一历史趋向和时代潮流,中国从1978年12月以来坚定地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已取得显著的、重大的成就。1993年3月,中国宪法作出新的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郑重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同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经济合作,发挥中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发展开放型经济,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正在进一步扩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以更加勇敢的姿态进入世界经济舞台,更加积极地实行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开展对外经济竞争。在中国,实行对外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不但有着充足的现实根据,而且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作为东方的文明古国和大国,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可以说是源远流长的。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优良传统,曾经遭受过严重的扭曲、破坏,并引起种种误解。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生命力又使得它不断冲破险阻,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焕发出新的青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正是中国历史上对外经济交往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7.深入领会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现实意义,举例评析当代中国法学学人的历史职责。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或法学学人,认真地学好国际经济法,才能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本领,更自觉地努力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支持和正确参与对外经济交往,即善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知识,做到依法办事,完善立法,以法护权,据法仗义,发展法学。第一,依法办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条件下,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互相依赖和互相合作日益紧密,互相竞争也不断加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有关当事国或当事人的利害得失也常有矛盾冲突,彼此之间的经济交往就十分需要借助于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中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自需深入了解,才能自觉地¡依法办事¡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解答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042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