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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广西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推动广西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广西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借款人采用房产、土地、林权等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创业就业的贷款。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的贷款管理模式。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2-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5、大学生“村官”。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6、华侨农林场人员。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3-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第四条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第五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章贷款程序-4-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七条个人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贷款项目企划书;4、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6、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同-5-意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可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四)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应向申请人阐明理由。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明理由。第八条企业及合伙经营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其中,妇女合伙经营申请贷款可先向所在地妇联提出申请,再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需提供以-6-下材料: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5、贷款项目企划书;6、验资报告。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7、抵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提交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7-(三)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及经办银行核贷。担保机构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提交经办银行审定。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中请人阐述理由。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述理由。第九条经办银行在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第十条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以及贷款展期,应按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平台,应承担协助经办银行对所推荐并发放的贷款实施贷后管理,对产生的不良贷款协助催收。第四章贷款利率与贴息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8-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二条贷款贴息。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手续费补助、呆账损失补贴、贴息资金拨付管理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贷款担保基金第十三条自治区、市、县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专户存储,自治区本级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各市、县财政担保基金根据贷款需求可划拨到相关经办银行存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并专项用于小额贷款的担保。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同级财政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第十四条自治区、市、县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及运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六章担保机构及其运作管理第十五条各市、县财政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应委托同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级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9-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第七章担保和反担保方式第十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土地、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一)房产、土地抵押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产、土地产权人以及共有人同意,林权抵押要求其抵押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产权清晰,符合我区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的要求。用房产、土地作担保的,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产权评估金额的70%。用林权作抵押,必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金额与林权评估金额的比例按我区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执行。(二)质押所提供的银行存单、股票等有价证券必须真实、有效,且实际价值应大于申请的贷款金额。(三)保证人担保可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时,可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一种担保或反担保方式。-10-第十七条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信用社区常住居民进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贷款。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第八章担保基金风险管理及代偿责任第十九条各地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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