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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压力容器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察管理的设备之一,它的管理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并遵守的关压力容器现行规程标准和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设计第二条新到的压力容器都必须有相应资格单位设计,并在蓝图上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否则不能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和使用。第三章制造与安装第三条制造与安装:(一)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在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并在蓝图上加盖制造许可证的印章。(二)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三)制造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容器的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四)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五)制造单位应有严格的材料入(出)库管理制度和材料标记转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制造单位应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探伤记录、水压、气密等完整资料。(六)压力容器必须的完整的出厂资料,内容如下:(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2)产品合格证(3)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4)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5)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6)焊缝射线检测报告(7)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8)渗透检测报告(9)磁粉检测报告(10)热处理检验报告(11)压力试验检验报告(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13)钢板、锻件超声波检测报告(14)焊缝射线检测布片评定表(15)产品监检证书(16)产品竣工图(17)进口压力容器应经商检并出具商检证书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四条使用与维护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逐台登记,取得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全过程负责,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要经压力容器常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程、制度;定时、定点、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提高原设计规定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运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详细的运行记录,当容器检验和发生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地记录并存入资料档案。压力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1)操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2)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时;(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缝开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4)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5)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第五章检修与修理第五条检修与修理(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进行检验。(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国家授权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结果负责。(三)经过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评定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经检验员和技术总负责签字后生效,同时指明压力容器可否继续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监护使用等措施。(四)压力容器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后保证受压元件原有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修复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供详细修复资料和报告,使用单位将其存档。第六章安全附件第六条安全附件要求:(一)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要进行定压检验一次,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定压、气密试验、耐压试验,并做好详细记录,出具安全阀定压报告,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有日期的铅封,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和安全部门人员参加试验。(二)爆破片应每个大检修周期更换一次。(三)压力表每年必须检验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铅封。(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铁路罐车和液化气汽车罐车,每年年初必须在本厂机动处报检验计划,年底报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本制度的解释权属XXXX。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4、程序:4.1总则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4.2.2使用与管理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1、第三类压力容器。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3、蒸球。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6、医用氧舱。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3、安全附件失效。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过量充装。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9、其他异常情况。4.2.3修理改造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4.2.3.1.2.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FS:PAGE]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4.3检验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
本文标题:压力容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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