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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1]1号各设区的市建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厅二○○一年一月九日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文,以下简称新定额)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工期定额的管理工作,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工期定额执行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期定额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期定额执行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第三条新定额及本规定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为定额工期,适用于本省民用建筑、工业及其它建筑、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的新建、扩建工程以及整体更新改造的装修工程;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军事建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第四条定额工期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订承发包双方合同工期及施工赔偿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确定投标工期参考的依据。第五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不及时而影响主导工序、资金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引起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法和合同规定给予签证、赔偿和工期顺延。第六条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工期,应以定额工期为基础,并在以下规定范围内调整,超出以下规定的,即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1、8层以下民用建筑工程,合同工期不得比定额工期低10%。2、8层以上12层以下民用建筑工程,合同工期不得比定额工期低20%。3、12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合同工期不得比定额工期低30%。4、合同工期确需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须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新定额的有关调整:1、工期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我省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2、砖混结构工期(不含桩基工期)按新定额工期乘1.10系数。3、单项(位)工程±0.00以上层数不同,无变形缝时,按最高层数以总建筑面积计算工期。4、别墅、公寓工程的装修必须达到新定额规定的高级住宅的装修标准,其工期才能按相应住宅总工期乘以1.2系数。5、±0.00以下无地下室工程如需打基础桩时,其工期按±0.00以下无地下室工程工期乘0.8系数加相应桩基工程工期之和计算。±0.00以下有地下室工程,打基础桩可以增加工期,工期可以按新定额第三部分专业工程中桩的相应工期计算。打护坡桩工程,护坡桩施工的工期可以增加,但增加天数一般不超过50天;特殊需要时,承发包双方可按施工方案确定增加天数。预制桩基工期不包括该桩的现场预制工期,承发包双方可按实际所需天数确定增加工期。桩基工程工期不包括桩基的检测、验桩工期。第八条招标人在定额工期允许范围内,要求工期提前时,承发包双方应以定额工期为依据,计算提前工期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第九条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监督与检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布署,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理。把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编制情况作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内容之一。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工期要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监理等单位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必须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发现有违反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导致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有关工期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影响的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及需要编制补充工期定额等资料,要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以便及时调整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水平,编制补充工期定额,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实行。发布时间:2001年01月09日
本文标题:福建省工期定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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