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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保险案例集保险及保险相关知识案例1:为推进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和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国家推出医疗保险,每人交十元的保险经费就可以享受优惠,王佳的妈妈在中国保险公司帮她买了一份价值十元的农村医疗保险,去年夏天,王佳因鼻窦炎需住院手术,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手术后王佳的妈妈拿着保险单和手术证明去保险公司报销的两千多元的住院费。分析:此案列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王佳的妈妈,受益人是王佳,这个案例体现了保险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体现了保险的补偿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负担。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二:2004年10月的一天,王先生去医院检查,医生告诉他得了胃癌,已经是晚期了,最多还有三个月的生存时间,王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去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期限是一年,不料,2005年2月因胃癌去世,死前他告知妻子自己买了一份保险,事后,王先生的妻子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索取保险费,经过保险公司的调查发现,王先生明知自己得了胃癌还去投保,王先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王先生的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调查,最终以其事实理由不充分撤销了其请求。分析:保险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即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保险合同,因此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付责任。保险的另一基本原则——补偿原则案例三,2010年10月20日,张先生在人寿保险总公司购买了一份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0000元的保险合同,2011年2月的一天,张先生意外受伤,经医院治疗后,共花掉了3000多元,事后,张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其进行赔付,经过保险公司的调查和核定,决定对张先生进行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了2000多元。分析: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原则,遵循了保险补偿原则的五个条件,即一是在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下;第二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以后;第三是必须在保险的范围内;第四是只能在保险的金额内进行补偿;第五是必须只能是针对受益人进行补偿。这个案例中张先生首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在其受到意外伤害后,张先生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在保险金额内对保险的而受益人(张先生)进行了赔付,通过这个案例可以了解到保险在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它有利于减轻投保人的劳合社启示录案例四:劳合社(Lloyd's),位于伦敦的英国劳合社总部大楼。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合社是一个名叫EdwardLloyd的英国商人于1688年在泰晤士河畔塔街所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来的。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英国的航运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当时,英国伦敦的商人经常聚集在咖啡馆里,边喝咖啡边交换有关航运和贸易的消息。由于劳埃德咖啡馆临近一些与航海有关的机构,如海关、海军部和港务局,因此这家咖啡馆就成为经营航运的船东、商人、经纪人、船长及银行高利贷者经常会晤交换信息的地方。保险商也常聚集于此,与投保人接洽保险业务。后来这些商人们联合起来,当某船出海时,投保人就在一张纸即承保条上注明投保的船舶或货物,以及投保金额,每个承保人都在承保条上注明自己承保的份额,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直至该承保条的金额被100%承保。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正式承认劳合社为法人组织,限制其成员专营海上保险业务。到1911年,英国议会取消了对劳合社经营范围的限制。目前,劳合社成员的承保业务大体分为四大类,即水险、非水险、航空和汽车保险。分析:纵观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可以知道当今世界保险最早起源于英国,由劳埃德先生创立,劳合社的成立开创世界保险业的新篇章,作为一个商人,劳埃德先生用其犀利的眼光和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保险这一新商机,从而开创了保险史上的辉煌成就,胜利的取得不仅需要自身的努力还要依靠机遇,遇到机遇善于抓住它,成功不是偶然的。在平时生活中要有创新精神,要用创造性的思维看待问题。CIF进口办理投保业务流程案例五:2009年12月10日,国内中兴外贸公司准备向美国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两公司于1月5号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外贸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30套机械设备,设备总金额为50万元,以CIF计价,随后买方向卖方开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卖方的货船从上海港到纽约港,装船期不能迟于1月20日,卖方收信用证后,根据买方要求,准备货物装船,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海上保险的一切险,保险加成10%,随后卖方将货物装船,同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随即办理了相关的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不料货船在路上遇见海盗,货物被全部洗劫一空,随后船方通知买方,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决定向买方赔偿全部损失。分析:CIF贸易术语即买方承担运费、保险费以及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CIF进口方按照要求办理进口相关事宜,卖方办理保险,在事故发生后,买方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也体现了保险的赔偿性。保险合同的终止案例六:2010年10月12日,张先生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受益人为张某的儿子,不料,11月的一天,张先生的儿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疾驰而过的车撞断了一条腿,住院共花去3万多元,事后,张先生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此时,保险公司正在办理破产程序,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按照合同赔付了张先生,并与张先生解除了合同。张先生不满,认为期限还没到,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随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以保险公司已破产,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分析:保险合同的终止有四种情况:一是违约,即有一方单方面违约,保险合同即终止,二是当事人一方已经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保险人破产,三是义务履行结束,四是双方签订协议,合同结束。上述案例体现的即是保险人破产,在其履行好义务之后,保险合同即可终止。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案例七: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分析:途中烧毁起火烧毁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海上保险救助费案例八:2009年10月,我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陶瓷品的价值为50万的CIF合同,有A公司办理保险和支付船费,随后B公司向A公司开出了一张信用证,要求B公司于2月10日至12日将货物装船,A公司按照要求于2月11日装船,并办理了相关的保险事宜,不料船在途中遇到大风暴雨,导致船进水,船方不得不将货物转移,于是船方向当地求救,经过抢救,除去掉进海中的,大多数货物还完好无损,共花去救助费5万元,货物的价值剩余价值为30万元。分析:瓷器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其中因抢救货物花费的费用属于救助费,它满足救助费用的所有条件。即被保险人或承运人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向第三方求救,第三方按照无效果不赔付的原则,救助合法并适当,救助必须在风险事故发生中,救助产生的费用不能超过被救助本身的价值,本案中,当货物和船遇到风险是,船方立即向当地求助,是大多数货物安然无恙,而且救助费(5万元)小于货物本身的价值(30万元)。平安险案例九:泰国专营大米的出口公司向中国进出口公司出售一批大米,合同规定以CIF作价,由卖方投保,随后中国进出口公司开来信用证,要求卖方于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将货物装船,并办理相关的保险事宜,卖方在规定日期将货物转船,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不料货船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狂风暴雨天气,使货船积水,使大半部分大米被海水侵泡而失去了原有的价值,事后,中国进出口公司拿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事件调查后,对该损失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分析:平安险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和推定全损,对单独海损不予以赔偿,该案例属于单独海损,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交货不到险案例十:中国新湖进出口贸易公司按CIF条件从中东地区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同时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是由于中东战争爆发,货轮于途中被扣押。之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对带损失作出不予以赔付的决定。分析:交货不到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同时,由于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范围有重叠之处,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此案例中货物是因为战争扣留而致损,不是偷窃原因,因而并非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赔是合理的。如果出口方在此案中加保了交货不到险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基本险的除外责任:(1)过失行为(故意行为)(2)投保之前已存在瑕疵(损失)(3)自然损耗案例十一:2009年5月24日,中国新兴进出口公司向墨西哥兴盛公司出口一批陶瓷制品,并以CIF作价,由卖方投保并负责货物的装船事宜,于是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于买方要货迫切,卖方在加工程序上省掉了一个环节,虽然制出来的陶瓷品在外观上没有多少差异。但质量有点差异,随后卖方用纸将陶瓷包好,并装入木箱,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陶瓷品破碎了,经检验发现其他货物也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买方拒收货物,随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以损失系卖方商品本身质量不合格及包装方式未按照信用证规定包装造成而拒赔。分析:该保险公司对货物不予以赔付是正确的,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这个案例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破碎是因为货物的质量本身存在缺陷以及卖方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包装货物造成,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ICC(B)的承保范围案例十二:2010年9月12日,中国宏鑫公司向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出口一批丝绸制品,合同规定以CIF伦敦作价,随后中国宏鑫公司就该批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110%的ICC(B),然后将货物装上货船,货船在途径索马里的时候,遭遇海盗的劫持,经过多方的努力与协调,伦敦公司终于拿回了货物,但是由此产生了延迟10天交货滞纳费和给海盗的费用共计30000美元。英国伦敦贸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遭到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保险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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