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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4〕3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为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精神,制定本处置程序。一、适用范围本处置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及相关工作。二、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五)《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4号);(六)《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渝府发〔2002〕38号);(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三、事故分类(一)事故级别分类1.一般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2.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3.特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二)事故类别分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4〕6号)要求,现行安全事故种类分为:1.煤矿事故;2.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3.工商企业事故(含建筑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事故、其他工商企业事故);4.消防火灾事故;5.道路交通事故;6.水上交通事故;7.铁路运输事故;8.民航飞行事故;9.农业机械事故;10.渔业船舶事故;11.其他事故。四、处置原则(一)逐级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限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在得知情况后,半小时内报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及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市级部门如接基层的直接报告,也应迅速报市政府值班室;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6小时续报一次。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安监局接报后,立即报国务院值班室、国家安监局和市委值班室,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24小时续报一次。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二)统一指挥原则根据党委、政府指导和部署,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四)及时抢险原则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2.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迅速组织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3.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相关部门、救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五)属地管辖和分级处置原则按照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化和分级处置。1.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危害大、社会影响面广、性质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市政府领导决定,可由市政府直接牵头按本程序处置。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副秘书长应赴现场,市安监局、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要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同时,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及时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赶赴现场。3.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根据处置工作实际情况,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率市安监局、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赶赴现场,并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国务院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在国务院调查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六)妥善处理善后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对一”的包户安抚等措施,落实领导和人员,落实责任,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五、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处置。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1.现场处置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指定相关负责人)。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成员(按需要确定):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公安(交管、消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港航)、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机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政府救灾办、市煤监局、重庆海事局等部门负责人,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电力公司、电信及移动通信公司、供水企业、保险公司负责人。必要时,请武警部队、驻渝部队负责人参加。2.指挥部下设若干事故现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等。(1)综合协调组构成: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等。任务:接处事故报告,通知成员单位赶赴现场;传达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各工作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负责文字资料和现场报告、及时上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宣传报道。(2)抢险施救组(技术专家组)构成: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事故单位、事故涉及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公安局、武警重庆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市政府救灾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等。现场抢救组与技术专家组合署运作,两组组长为一人。任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勘察、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供现场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或相应清单;组织各方救援力量,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3)善后(医疗)组构成: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负有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职责的部门及保险公司等。任务:配合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安置临时疏散人员;进行理赔、安抚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4)安全保卫组构成:市公安局、武警部队、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事故单位等。任务: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危险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和防止发生新的次生事故;维护社会稳定。(5)后勤保障组构成: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事故单位等。任务: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组织提供救治工作所需医药物资;为临时疏散群众提供必需生活物资;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后勤服务。3.根据事故特殊情况的需要,经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可适当调整各事故现场工作组的构成单位和相应任务。(二)职责分工1.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值班室):接处事故报告,请示市政府领导启动事故处置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传达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处置的指示和批示。负责联系武警部队、驻渝部队援助工作。协助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3.市安监局: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组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4.市发改委:参与事故抢险处置相关工作,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帮助。5.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等。6.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等。7.市教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发生事故的教育机构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对教育机构事故处置中,负责对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教职员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情绪,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为事故处置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料、器材和物资等。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区域警力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维护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9.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所在地交警支(大)队启动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程序预案。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10.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所在地消防支(大)队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各种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工作。11.市监察局: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受灾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1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要求,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14.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负责工伤事
本文标题: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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