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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食品安全法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宣讲集团法规办2015年9月2015版食品安全法总体对比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154条2009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104条一总则2015版•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增加第三条,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总体修订纲领一总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增加企业诚信自律的要求一总则2015版•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2009版•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划分进行了重大调整,部门职责更加明确。由之前的分段管理,调整为由食药总局统一管理,食药总局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牌子。卫生部负责风险评估,及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口环节监管。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监管。一总则•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范围不再限于生产经营。并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12365质检总局举报电话12331食药总局举报电话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增加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条件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新增二十四、二十五两条,对执行标准进行统一,确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唯一强制性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除地方特色食品,不再制定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细化了标准公布的方式,企业标准可查询,所有标准可免费下载。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扩大增加“(三)、(四)、(十)”款删除旧版“(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见二十九条取消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统一实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新增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从专职或兼职变为应当配备,并要通过考核。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将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范围再另行制定规定,并将范围缩小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本文标题:XXXX版食品安全法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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