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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的案例分析【篇一:平等权的案例分析】案子的焦点、关键点理论支撑、分析并讨论是或不是,找案例来解答,并找出哪条规定or从哪解释一、平等权二、案情三、法学的案例分析应该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介绍你要具体讲的案件情况,要说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事件的经过,造成了什么后果,当事人的反应以及司法部门的反应。当然重要的是司法部门的认定和判决。第二:分析本案的争议点或者焦点是什么,这个就是按键的主要矛盾,这个案件要解决什么问题,这里就要写什么问题。第三:写上关于第二部分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以及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第四:那就是你的观点了,结合上述的分析谈谈你的看法。一、案情电视节目求职被换岗残疾人起诉平等就业权李某是一名视障一级残疾人士,2012年8月参加北京电视台某一职场节目。节目中,中网在线公司承诺为其提供录音方面的制作岗位。节目录制后,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为李某提供了后期制作方面的岗位。但最终,李某由于试用期未能完成考核而离职。一审中李某称,公司无法提供专门录音性质的岗位,而是将岗位调整为后期制作,但后期制作中对视频的要求成分较高。当时他提出自己的眼睛不好,不适合做视频,而且音频是自己的强项,但中网在线不同意调整岗位,其只能无奈答应。入职后,李某从事的主要是视频剪辑和录像带制作。2012年11月27日,中网在线告知其公司现在没有适合你的岗位,你的眼睛没法完成考核绩效,要求其当日办理离职手续。最后李某不得不在《离职证明》上签字。李某认为,中网在线公司明知其为视力障碍人士,却将岗位定位为视频后期制作,并最终以无法完成考核为由予以解聘,这不仅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了其就业的信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网在线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对此,中网在线则称,在录制职场节目前,公司就已将电视部的音频工作外包,由于参加招聘的是集团副总裁,她对此并不知情。为此,公司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告知此情况,并为其提供了两种选择。一是如果他还愿意继续选择该公司,公司可为其提供其它适合岗位,如客服部;二是如果他不考虑除录音师以外的岗位,则公司可以推荐其到录制节目中为他留灯的第二家企业工作。但李某表示不考虑与录音无关的工作,也只想到该公司的电视部工作。后双方协商,确定李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后期技术制作。李某入职后,考虑到其视力情况,公司不要求其考勤,并安排两位有经验的员工对其进行指导。此外,还大幅降低了考核标准,从普通员工每天完成6-8个视频剪辑工作量降到一天完成1个,最后甚至降低到实习期内只要求完成1个视频剪辑。但即便这样,李某实习期内1个视频剪辑也没有完成,在李某不同意转岗的情况下,经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中网在线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歧视或差别对待的问题,李某的社会评价也不会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变低,因此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1日,李某与中网在线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乙方(李某)同意根据甲方(中网在线)的工作需要,在中网电视制作部门,担任后期技术岗位工作,乙方须在合同期间按照甲方规定上述职位的岗位职责内容按时按量完成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另外,双方还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并根据试用期的评估结果,确认最终是否正式录用。2012年11月27日,李某向中网在线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表,表中辞职理由标记为身体不好,李某还手写注明试用期未满,由于视力原因结束与公司合作。同日,中网在线向李某出具了离职证明,李某离职。一审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益是求职者与具有相同条件的人相较不因民族、性别、残疾等其它因素而在求职过程中被区别对待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因未达本职岗位职业要求离职而主张平等就业权受损,以及中网在线实施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的违法性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着李某是否自愿改变岗位以及辞职等争议的焦点问题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李某的代理人称,李某是为了保住这个工作才接受了中网在线的调岗安排。事实上,开始工作以来自己一直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更换成与音频制作相关的岗位,而公司有合适的职位却不予提供。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到为其提供过客服部的工作,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另外,自己也不是自愿签署的离职申请表,而是在公司的胁迫下签的。其称,被上诉人当时已经决定了让上诉人离职,作为劳动者不离职也得离职,劳动者完全是被动的。而且,如果被除名可能对今后找工作有影响,不如自己离职更好。于是上诉人填写了离职申请表。中网在线公司则认为,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公司曾提出要给上诉人调整为客服部岗位,但对方不同意,而且客服部的工资和目前他的岗位工资是一样的,不存在任何侮辱和歧视。在被问及上诉人辞职的原因时,中网在线公司则表示:公司在各方面都给了上诉人很多帮助,包括找老师教他,可能是对方没有达到考核标准,也可能是视力的问题,上诉人想找其他工作。公司并没有说过要对其进行除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二、争议焦点李某自愿改变岗位及自动辞职是否构成了就业歧视。三、理论支撑分析及相关法条法学的问题即权利的问题我认为在本案中,中网公司的做法是对李某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理由如下:1、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与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平等权的固有含义;二是禁止差别对待与合理差别(对弱者给与特别保护)这是平等权的引申含义。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则具有合宪性。因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非是绝对的,一般认为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1,不提供平等机会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照顾少数几个人;2、限制条件必须是科学的;3,限制条件对所有人都一样,不存在差异。若是这种条件(如性别、身体状况等)不科学、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可能构成歧视,导致违宪。本案中对李某未进行合理差别对待,是对李某平等就业权的侵犯。2、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尽管世界各国关于残疾人的定义和残疾标准各不相同)。我们将残疾人就业平等权定义为残疾人享有的与普通人平等的就业权利,即任何一个公民不论其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差异,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除能力、技术等限制外,不得有其他限制,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公民,不能作出不同的待遇。可分为形式就业平等权和实质就业平等权,形式就业平等权是指就业机会平等,强调所有残疾人都有权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不允许对某一类人以优待或优先雇用,形式就业平等权很容易使残疾人在平等的名义下,反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与非正义。实质就业平等权则强调不同情况应被不同对待。即同等情况必须被同等地对待,不同等的情况必须按照不同等的程度被不同等的待。给优者以不利,或给劣者以优待,以便使能力不等的竞争者获得同等的机会,它恰能弥补形式就业平等权的不足,因而在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保护机制中通常采用实质就业平等权。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根据雇佣者歧视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直接歧视是指雇佣者直接而故意的歧视情形,其中最典型的是针对求职者的残疾因素而给予差别待遇,它是对形式就业平等权的否定。间接歧视是指某一表面看起来是中立的条款、标准或雇用行为,而实质上却将残疾人这一高比例的特殊人群置于一个基于残障而产生的不利地位,从而对其就业造成不利影响,在美国被称为差别影响,加拿大称为不利效果歧视。间接歧视不是看条件,而是看结果,它潜在的对某人或某类人产生不利的后果,是对残疾人实质就业平等权的否定。无论是直接歧视还是间接歧视,都是对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一种极大的侵害。平等就业的意思不仅是要对人一视同仁,而且对差异要采取特别的手段去照顾。在本案中,中网公司当初承诺为其提供录音方面的制作岗位,之后不仅未将视力弱势的李某提供其擅长的专门录音性质的岗位,而是将岗位调整为对视频的要求成分较高的后期制作。在李某提出自己的眼睛不好,要求调整岗位时,公司能为而却不为其调动合适的工作岗位,使李某处于不利地位最后导致被动离职,潜在的对李某人产生不利的后果,是对残疾人实质就业平等权的定。四、由弱势群体的歧视对我国平等权引发的思考(启示)残疾人常常由于众人的偏见和无知而遭到歧视,而且往往难以获得基本的就业。这是一种默无声息的危机,不仅影响到残疾人自己和他们的家庭,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人类潜能的一个重要的资源库被忽视了。在国外,反歧视就业歧视制度比较完善,如《美国残疾人法》规定禁止对具备资格的残疾人实施歧视。只要残疾人能够完成雇主工作的关键内容,雇主不得拒绝雇用雇员,同时有义务对雇员提供合理调整,使雇员可以从事工作的关键内容。又如在加拿大《就业平等法》第一部分就业平等中也规定了残疾反就业歧视制度该法第5条规定:雇主应当通过以下方面实施就业平等:(a)查明和消除针对本法适用的人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就业歧视;(b)采取积极措施和做法进行合理调整,以确保本法所适用的人群在雇主雇用的不同类型的员工占一定比例,实施就业平等义务不能要求雇主:(a)采取特别措施实施就业平等,该措施致使雇主造成难以担负的困难。在这里合理调适是一个关键的概念,负有合理调整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要努力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消除环境等因素所产生的对残疾人的就业造成的障碍,这种努力一直到以担负的困难的时候为止。受《平等就业法》规制的私人部门雇主,将被要求提供年度报告,不提供的或者提供年度报告不完全者,将会受到重罚。[8]当然需要合理调整的残疾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他必须要把因残疾或者其他方面原因而需要合理调整的这种需求提请有关人员的注意,而且要给雇主一定的了解和时间去满足他提供容纳的义务。(在加拿大宪法平等权的条款中专门设置纠正歧视行动计划条款,对平等权从侧面进行加强巩固。并通过《宪章》第28条的规定,经一部强调了男女两性平等的重要性。平等权是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实现的基础,宪法是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最坚固壁垒,从宪法实施角度寻求基本权利救济,也是弱势群体平等权保护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宪法平等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残疾人群体也是一个很大的人才库。残疾人能在广泛的领域贡献他们的才干、技巧和天赋。
本文标题:平等权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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