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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包括农村公路)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名称定义】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为途径,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直接监管部门,包括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含港口、港务,下同)主管部门,以及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四条【建设内容】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等。第五条【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直接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其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它公路水运工程的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总体要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和施工班组管理标准化建设,实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班组管理系统化,并持续改进。第七条【安全生产条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人员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严格施工场地布设、“两区三场”(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混凝土拌和场、钢筋加工场)建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第十条【安全风险管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第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闭合管理,防范化解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内容,逐级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按照规定对隐患排查、登记(报备)、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其中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备,并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方案制定、整改治理、专项验收与评估、申请销号。第十二条【应急救援管理】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向监理、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过程中,当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自合同段开工后到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对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合同段整改,并抄送建设单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责令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直接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应当建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自纠,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直接监管部门报送。第十六条【直接监管部门】直接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时,应当将所管辖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每年对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不少于10%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抽查应当覆盖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安全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和施工班组建设情况等。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第十七条【考核标准与结果处理】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以对照《标准》的评价得分体现。评价得分按照百分制计算,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价得分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自评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复评申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应当全部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直接监管部门和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不合格惩罚】直接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的督导力度,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合格等问题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合格奖励】直接监管部门应当按年度总结分析本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并可将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段、监理合同段树为年度典型,及时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并通过信用加分等方式予以激励。第二十条【典型项目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树立为省级平安工地建设年度典型:(一)各单位组织的历次考核评价结果得分均在90分以上,且被直接监管部门树为年度典型;(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规定要求,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行;(三)建设项目年度完成实体工作量10%以上且累计完成实体工作量30%以上;(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明确、措施可行、组织得力、经验突出,开工以来未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年度未发生过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五)参与当年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监督检查的项目,其综合评分高于同一组织部门所有检查项目综合评分的平均分;(六)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经直接监管部门推荐。第二十一条【典型项目树立与取消】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监管情况,按年度择优树立省级平安工地典型建设项目,并予以公开。瞒报、被举报并经核实,或者媒体曝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取消省级平安工地典型建设项目称号。第二十二条【直接监管部门考核情况报送】直接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通过由交通运输部建立统一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将上一年度本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总结报告、监督抽查情况(见附件2)、经公示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省级典型建设项目申请资料与直接监管部门推荐意见(见附件3)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监管人员管理】直接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附件1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1适用范围1.1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农村公路)参建各方、直接监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等工作。1.2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本辖区或者所在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本标准基础上,制订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在不改变相对权重的前提下,可对不带“*”的考核内容适当增减或细化,删减内容原则上应为本地区或所在工程项目不包含的施工环节或单位工程等。2考核评价程序2.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程序按照《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3考核评价方法3.1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包括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附表A1、B1),以及施工、监理、建设等从业单位考核评价(附表A2至附表A5、附表B2至附表B5)两方面。3.1.1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附表A1.1、B1.1),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附表A1.2、B1.2)两部分。3.1.2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包括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附表A2、B2),以及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附表A3、B3)两部分,其中施工现场考核评价由通用部分(附表A3.1、B3.1)和专业部分(公路工程为附表A3.2、B3.2,水运工程为附表A3.3、B3.3)两部分组成。3.2考核评价计分采取扣分制,扣分
本文标题: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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