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痕迹检验专业考试大纲
痕迹检验专业考试大纲第一章痕迹检验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熟悉痕迹的概念、种类和形成机理等基本理论,掌握痕迹检验的方法及检验鉴定的程序,理解痕检检验中的同一认定理论。第一节痕迹的概念与分类一、痕迹的概念痕迹是指事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印象或迹象,刑事侦查学科领域所研究的是同犯罪事件相关联的痕迹,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一)广义痕迹:指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一切宏观和微观的环境与物质的变化。人们依据这种变化的事实以及客观物质内在的因果联系,可以分析和再现犯罪的情景和过程。广义的痕迹包括:犯罪现场上原有物品和物质的所有变化、变动现象;犯罪现场上遗留的与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外来物;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物体相互接触,使某些物体在另一些物体上形成的反映形象;其他能揭示犯罪活动情节的物质或现象。广义痕迹可以提供研究犯罪实施过程,分析案件性质的材料,或提供进行检验鉴定的物质基础,它涉及整个刑事科学技术。而痕迹检验涉及的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狭义痕迹。(二)狭义痕迹:指两个客体在相互接触作用过程中形成并保留下来的反映形象。这个反映形象所反映的内涵,既可能是留痕客体的外部形态结构;也可能是留痕客体作用力特性的形态化;还可能是痕迹的承载客体自身固有的形态与结构特性(整体分离痕迹)。痕迹检验中常把狭义痕迹简称为痕迹。检验这种痕迹可以解决同一认定问题——即现场犯罪痕迹是何人,何物所留的问题。二、痕迹的四个基本特性(一)具有存在的普遍性。(二)具有物质的客观性。(三)具有同犯罪行为密切的关联性。(四)具有明显的直观性。三、痕迹对于侦查工作的意义(一)判断犯罪的实施过程及具体情节。(二)提供侦查方向、线索,划定范围。(三)可以为串并案件提供可靠依据。(四)证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人的重要证据。(五)痕迹可以建档储存,为侦破现行案件提供查询线索和证据资料。四、痕迹形成的基本要素立体痕迹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造型客体、承受客体、作用力。平面痕迹的形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造型客体、承受客体、作用力、中介质。(一)造痕客体。亦称造痕体、造型客体,是指两个客体相互接触、作用并形成痕迹的过程中,在其它物体表面留下自身表面结构形态特征的物体。即形成痕迹的主体。造型客体可以是人体的局部,也可以是物体。造型客体本身的形状、体积、硬度、弹塑性及分泌、吸附能力,可直接影响到反映形象痕迹的特征反映。(二)承痕客体。亦称承痕体、承受客体,是在痕迹形成时反映造痕客体特性并承载痕迹形象的客体。即形成痕迹的被动体。承痕客体的密度、硬度、塑性、表面光洁度、表面干湿度等也会影响到客体对造痕客体外表形象特征的反映程度。(三)作用力。指加载于承痕客体的载荷。作用力使造痕客体与承受客体在接触中产生相互作用,这种作用或改变了物体的运动状态,或改变了物体的局部形状,形成痕迹。作用力的大小、方向和角度以及作用力的分布面积与作用方式等因素都会对痕迹的形态和特征反映产生影响。(四)介质。又称中介质,是形成平面痕迹的必需物质。平面痕迹是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在接触过程中,附着其表面的一些物质发生转移,从而形成痕迹。中介质在造痕体与承痕体之间转移的方向决定了平面痕迹加层、减层性质。中介质本身的物质成分、密度、粘度、色调等直接影响痕迹的形成及特征反映。五、痕迹的分类(一)依据痕迹的自身表现形式分类1、立体痕迹与平面痕迹立体痕迹:在外力的作用下,造痕客体破坏承痕客体的表面结构,在该接触范围内出现塑性形变而形成的痕迹。平面痕迹:在造痕客体作用于承痕客体时,并不破坏承痕体的表面结构,而是在接触面上发生介质的转移而形成的痕迹。平面痕迹根据介质转移的方向又分为平面加层痕迹和平面减层痕迹。2、显在痕迹与潜在痕迹显在痕迹——不需借助其他方法和仪器,直接凭肉眼可以观察到的痕迹。如立体痕迹、与承受客体有明显反差的平面痕迹。潜在痕迹——无法凭肉眼直接观察到,必须借助于仪器或特殊方法予以显现才能看到的痕迹。如无色汗液手印。3、静态痕迹与动态痕迹静态痕迹: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在接触作用过程中,接触部位不发生相对位移,痕迹直接反映造痕体局部原有形态的特点。动态痕迹: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在接触作用过程中,接触部位发生相对位移(滑动),造痕体表面的点状特征滑动成线状反映,故又称“线状痕迹”。(二)依据造痕客体的类别分类1、人体痕迹。或称人的痕迹,由人体的某个部位留下的痕迹,如手印、赤足迹。2、物体痕迹。或称械具痕迹,由某个物体局部留下的痕迹,如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三)依据痕迹特征所反映的内涵分类1、外部形象痕迹。痕迹特征反映的是造痕客体局部的外表形态结构特点。2、动作习惯痕迹。即在痕迹形象中反映出来的人或动物动作习惯特点。3、整体分离痕迹。某一完整的客体被分离成若干部分,在分离缘上保留下来的,互为衔接吻合的形态。第二节痕迹检验的理论与方法一、痕迹检验(一)痕迹检验的概念痕迹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科学的一部分,是运用本门学科的专门理论和方法检验案件中的痕迹,确定痕迹与案件的事实,痕迹与一定人或物的关系的一门科学技术与司法鉴定工作。通常将痕迹检验简称为“痕检”。(二)痕迹检验的对象痕迹检验的对象是案件现场上,犯罪行为所遗留下来的各种形象痕迹。诸如:犯罪活动中触摸客体遗留的手印;在现场行走过程中遗留的足迹;破坏或侵害客体时留下的工具痕迹;枪支射击出现的枪弹痕迹;以及牙齿痕迹、纺织品痕迹、牲畜蹄迹、车轮痕迹、开破锁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等特殊痕迹。(三)痕迹检验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痕迹检验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是运用本门学科的专门理论、方法,通过发现、提取、分析、鉴定现场上的犯罪痕迹,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1、为分析案情提供材料。2、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3、为查缉案犯提供有效手段。4、为发现、显现、提取、固定痕迹提供技术方法。5、为侦查破案、起诉、审判提供重要证据。二、发现、显现、提取及固定痕迹(一)寻找发现现场痕迹的重点部位1、在犯罪活动的中心现场与相关地点寻找。2、在受破坏(侵害)的客体上找。3、在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工具器械上找。4、在犯罪来往行走路线上找。(二)发现痕迹的方法1、直接观察发现痕迹对于立体痕迹和平面有色痕迹,用肉眼在普通光照下仔细观察即可,对于在透明物体或有光泽物体表面,也可通过不断调整视线的方向、角度观察无色痕迹。2、特殊光源检验发现痕迹对于不能用肉眼直接观察到的光滑或有光泽的非渗透性客体表面的痕迹,可借助紫外灯、多波段光源、紫外观察系统、激光器等设备进行观察,以便发现甚至显现出潜在的痕迹。(三)显现痕迹的方法有一些痕迹是潜在的或直接观察不到的,需要采取某项技术措施使其显现或增加反差。显现痕迹的手段主要可归为两大类:1、物理的方法在不改变痕迹物质成分的前提下,增加痕迹色差,使其显现的方法。主要有附着法、镀膜法、光致荧光法和不可见光摄像法。2、化学的方法通过化学反应的方法改变痕迹物质的成分和化学性质,使其显色的方法。主要有颜色反应法和沉淀反应法。现场痕迹有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发现、显现痕迹应本着先无损、后有损,先选用对痕迹物质破坏小的方法、后选用对痕迹物质破坏大的方法的原则,基本的发现、显现痕迹的程序是:光学检验法、其它物理显现法、化学显现法顺序应用。(四)提取固定痕迹的方法1、转移法:将痕迹物质转移到专门载体上的方法。如用透明胶带将粉末显现的汗液指纹从承痕体上转移到白色或黑色硬纸背上。2.制模法:通常用石膏液、硅橡胶或牙科打样膏灌入立体的痕迹中,制作立体痕迹模型。3.复印法:常用于粉尘形成的痕迹提取。如用静电吸附的方法提取粉尘足迹。4.原物提取法:凡是体积较小,载体和痕迹不易变形损坏的,尽量提取原物,可以更全面地保存痕迹原貌特征。5.照相法:对所有痕迹都普遍、必须采用的方法,它既是提取痕迹的方法,也是固定痕迹的方法,而且又是在采取其他方法之前必须先行采取的保险措施。三、常用的痕迹检验仪器研究细小的痕迹或痕迹的微观形态、结构时,单靠眼睛的直观不易分辨,往往要借助一些工具或仪器。痕迹检验领域中常用工具和仪器有以下几种:(一)放大镜(二)立体显微镜(三)比较显微镜(四)荧光显微镜(五)金相显微镜(六)电子显微镜第三节痕检中的同一认定理论★一、痕检中的同一与同一认定“同一”是指事物同其自身相一致,即同一是客体的自身同一。痕迹检验中的同一是指造型客体自身的同一。同一认定是通过发现、比较和评断被比较客体(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的特性,查明二者是否同一的检验过程。它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的一种基本理论和方法。同一认定的任务是证实留下痕迹的客体是不是某个嫌疑客体。二、同一认定的主体在痕迹检验过程中,同一认定的主体是指从事痕检鉴定工作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痕检鉴定员应具有的条件是:(一)具有从事痕迹检验工作的专业知识,首先是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能胜任痕检鉴定工作;(二)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接受侦查或司法机关的委聘,获得痕迹鉴定的合法权利。痕检鉴定员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痕检鉴定员具有的权利是:(一)有权了解案情、查阅有关案卷,必要时可以勘验现场和进行侦查实验;(二)有权要求补充检材和样本,了解检材和样本提取保管和运送过程;(三)根据检材和样本条件,修改和补充鉴定项目与要求;(四)在不具备鉴定条件时有权拒绝委托;(五)独立从事鉴定活动,不受非法干涉。痕检鉴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一)对接受委托的案件应及时检验,提出鉴定意见;(二)应公正、客观地进行检验鉴定,不得作虚假结论;(三)应妥善保管送检材料,鉴定后及时发还委托单位,倘若必须消耗检时,应事先通知送检单位并做出说明;(四)根据审判需要和法院要求,出庭就鉴定中的问题予以说明和解释。三、同一认定的客体客体是与主体相对而言的,是指被检验的对象。痕检同一认定的客体分为被寻找客体、受审查客体、供同一认定客体、被同一认定客体。(一)被寻找客体被寻找客体又称被查找客体。是指在现场勘查阶段,在犯罪现场留下犯罪痕迹的人或物。如犯罪人、犯罪工具等。在同一认定的检验过程中,被寻找客体是未知的,对它的特性的分析研究是通过它的反映形象来进行的。通过检验,未知的被寻找客体与已知的受审查客体被查明为同一客体,得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后,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则被称为“被认定同一客体”。(二)受审查客体受审查客体是指在案件侦查阶段,查找到的可能留下犯罪痕迹的嫌疑人或嫌疑物。如被怀疑留下犯罪指印的嫌疑人或搜查到的可疑工具。在检验中,对受审查客体特性的认识,既可通过检验客体本身解决,也可通过检验该客体的反映形象解决。(三)供同一认定客体供同一认定客体是指被寻找客体遗留的犯罪痕迹与受审查客体的反映形象,即现场痕迹与样本痕迹。因为这些反映形象反映的是被认定同一客体的特性,在同一认定中具有专供分析研究被认定同一客体特性的意义,因而被称为“供同一认定客体”。检验鉴定过程,要正确地寻找、分析、利用现场痕迹的各种特征,正确地采集样本或按要求制作实验样本,通过检验现场痕迹与样本痕迹——即检验供同一认定客体,才能做好鉴定工作。(四)被同一认定客体被同一认定客体是指经过鉴定而认定的留下现场痕迹的人或物。即是同一认定过程中的“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的合称。在做出同一认定结论之前的整个检验过程中,被认定同一客体都被作为互相比较的两个客体对待,其意义在于:1.不至于把供比较的反映形象同所要认定的对象混淆;2.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具有不同的诉讼本质,前者具有确定的证据意义,后者只有根据同一认定才能确定其证据意义;3.有助于更客观地寻找和比较二者的异同点,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科学的解释。四、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一)被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定性是同一认定的客观基础(二)被同一认定客体的稳定性是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三)供同一认定客体的反映性是同一认定的保证条件(四)同一认定主体的认识能力是同一认定的主观条件第四节痕迹检验鉴定的一般步骤受理鉴定后,根据具体的检验对象和鉴定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手段进行检验并做出鉴定结论。痕迹检验鉴定的一般步骤为: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得出结论并制作鉴定书。一、预备检验预备检验是
本文标题:痕迹检验专业考试大纲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273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