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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讲师:朱克实博士目录•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二、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三、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分摊缴纳与汇缴规定•四、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对相关费用扣除标准的限定•五、总分机构的特别征管规定•六、总分机构的税收规划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一)2008年以前,合并与汇总同时存在•1.《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2.《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等。•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二)2008年以后的规定,汇总纳税代替合并。•1.过渡时期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所便函[2008]27号)•(2)2009年1月1日起,原批准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不再合并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2.直接上缴中央库(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3.直接上缴中央库(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注:绿色是改名,蓝色是增加,红色是减少(相对于28号文件)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4.汇总纳税及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4)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5)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6)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3号)•(7)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8)2009年12月2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从2013年1月1日起代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代替了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结论:目前生效文件有三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预【2012】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三)纳税变化•1.合并汇算取消,少部分企业直接缴纳中央的企业所得税。•2.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取消了审批。•(1)汇总纳税带来了好处!•(2)汇总纳税的后遗症:古井贡酒案例及•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9]380号)二、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人代替原来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1.按税收管理权划分:1.1居民企业纳税人(1)依照中国法律成立或(2)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解释: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注意:实际管理机构:国税发[2009]82号规定:•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5.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某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深圳公司合属办公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友商网记账系统(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2.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1参加汇算清缴: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问题:183天与半年有什么不同?(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2.2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2.3扣缴不汇缴•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发【2009】3号)(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二)按经营期限划分: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按国税函【2010】79号)必须有收入才可以,注意与开办期的区别)。2.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上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三)按征税方式划分:1.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2.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3.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得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还须要年终汇算清缴吗?•【案例1】河南利丰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2009年,河南利丰公司取得通晶公司4%的股权,投资成本50万元,同时还取得鑫利公司5%的股权,成本40万元。2011年8月河南利丰公司将持有的通晶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转让价为80万元;2012年10月将持有的鑫利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转让价为6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河南利丰公司按应税所得率10%征收企业所得税。•【要求解答】:•①河南利丰公司2012年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2012年7月税务稽查时对2011年股权转让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案例解答】•①2011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因此,河南利丰公司在转让通晶公司股权的应纳税额即为:80×10%×25%=2万元•②对于2012年,即使当地税务机关出台有核定征收政策,也应当停止执行,因为在地方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之间,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应当优先执行。•③2012年河南利丰公司转让鑫利公司股权时,即使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了,但仍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0-40)×25%=5万元•④相应地,如果企业对2011年转让股权行为未作处理,税务机关稽查发现时也应当如下处理:•(80-50)×25%=7.5万元•为什么不是80×10%×25%=2万元?•【案例总结】(请看法规)•一是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终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不得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2.哪些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
本文标题:企业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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