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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020年公共基础知识测试第一部分高频考点【考点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1)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2/66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5.诉愿权《宪法》第4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1)劳动权3/66《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第4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3)物质帮助权《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文化权利与自由《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服兵役;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4/66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考点2】犯罪排除事由(一)正当防卫1.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1)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2)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具有防卫的意识;(4)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1)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2)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概念5/66《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构成条件(1)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2)时间:危险正在发生;(3)主观:具有避险意识;(4)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5)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点3】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1)概念:《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2)犯罪预备的特征:一方面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另一方面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3)处罚原则:《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未遂(1)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6/66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3)处罚原则:《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1)概念:《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2)处罚原则:《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考点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7/66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考点5】债发生的原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8/66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考点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15种文种及其适用范围序号文种适用范围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9/66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考点7】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1.质、量、度(1)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认识事物的质是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的依据。(2)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的排列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只有认识量才能更准确地认识质。认识事物的量是把相同事物区别开来的依据。(3)度是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限度。2.质变和量变的辩证关系(1)质变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发展的非连续性。(2)量变量变是一种渐进性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发展的连续性。10/66(3)质量互变规律质变和量变是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的辩证关系。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开始一个新的发展过程。②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在质变中有量的扩张。【考点8】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1.肯定与否定肯定和否定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或两种因素。肯定是保持事物存在,决定事物性质的方面。否定是促使事物灭亡,向它的对立面转化的方面。2.辩证的否定观(1)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自身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2)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扬弃”就是既克服又保留。(3)辩证的否定是发展和联系的环节。3.否定之否定规律内容(1)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否定之否定规律凸现了事物自我运动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两次否定、三个阶段:两次否定即对肯定的否定和对否定的否定,三个阶段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2)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又是曲折的、迂回的。11/66【考点9】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考点10】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二)中国梦的科学内涵本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考点11】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分两个阶段来安排。第一步: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步: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考点12】党的十九大报告1.报告名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大会主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本文标题:2020年公共基础知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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