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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看得见的正义》后感最近看了《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起因其实很简单,思修课上的读后感作业,要求三本书任选一本。之所以选这本书是因为百度后发现它跟法律有关,而我又是个法盲,想了解一些关于法律的知识。当我真正读了这本书后,确实了解了许多法律知识,但它带给我的远不止这一点儿枯燥的内容,它带给我更多的是对当今中国司法界的许多思考,许多感悟,它带给我了许多心灵上的震撼。《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全书总共有二十四个章节,大都以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格言作为标题,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讲解了程序正义。正义究竟是什么,程序正义又是什么?我抱着随便读读的心态翻开了第一章,却立马就被它给难住了。陈瑞华教授告诉了我,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体现在程序法中,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与许多法律原则相适应。而后者却与裁判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有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看得见的正义”。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大都指的是前者,大家追求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但阅读本书,让我同样认识到了后者的重要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中我印象最深刻的,便是知道了所谓司法,就必须向人们展示出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仅仅结果的公正、合理,是不够的。如果司法机构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得不到人们的认可,他们判决的结果又如何能使人信服。许多人或许觉得程序无关紧要,曾经的我也这么认为。但这本书告诉了我,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书中有一句话很好的总结了程序正义的宗旨: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做目的,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对待。除此之外,书中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一章,可以说是进一步刷新了我的观念。这里着重所讲的其实是司法裁判的中立性、无偏私性,只有裁判者成为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站在一个中立、超然的角度,才能保证为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才可能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结论。也只有使裁判者对案件保持中立、无偏私的地位,才可以使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论具有公信力,才能取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和尊重。从这里来讲,如果法官与案件本身有关,或是跟控辩某一方有非正常关系时,就应该主动退出裁判过程。虽然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法官担任与自己有牵连的案件的裁判官,不仅不被谴责和禁止,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得到容许和鼓励。因为如果这个法官有足够的道德勇气,并能够展示其道德自律性的话,由他审判其近亲属的案件,是足以做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的。但实际上,这种事件的出现,要求法官本身有极高的素质和个人道德自律基础,这实际上已超越了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此外,就算法官真的做出了这种判决,也很可能因他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而受到他人非议,试问一个不了解案情、不熟悉裁判者人品的人又怎么能相信他能做到不偏不倚呢?不仅如此,这对于裁判者本人来说,也使他陷入了两难境地,无论裁判者如何做,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其审判通常无法取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信赖和接受。这是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些与案件有某种特殊关系的法官,其中立形象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其参与裁判案件的动机也无法取得人们的信任。尤其当法官不能做到最基本的“避嫌”时,可以说,由那些存有偏私的法官所主持的审判,即使在裁判结论上完全符合实体正义的理念,也无法令人们心服口服。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做出切实可行的回避制度。此外,书中还强调了司法审判的速度与正确性问题。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一章中说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司法裁判的及时性一般有两个看似矛盾的要求:一是裁判的形式不得过于迟缓,二是司法程序的运作不得过于急速。实际上这里讲究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过慢和过快构成了两种极端。司法裁判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裁判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出现就必须启动再审,然而书中一章却说一事不再理。这看似矛盾,实则要求司法审判必须绝对正确,至于为何拒绝再审制度?陈瑞华教授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再审的结果往往会受到上级的内部指令或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的独立性遭到了破坏(法官惟一的上司就是法律,必须听命于法律本身。但实际上不只是再审,当今中国的整个司法系统几乎都受制于行政,不能独立,这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审判的正确性讲授将受行政的影响,也因此许多重大案件还要受到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相当于法院代行了检察机关的职能;除此以外,再审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司法裁判的终结性原则,可能存在的无休止的刑事追诉将对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双重危险。最后要说的是,中国社会从来都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审判结果的正确与否,对于过程却从未有过多的关注。但实际上“重实体、轻程序”只是表象。当我们在各种行政机构办理各种证件时,便会发现程序的复杂。这种程序不仅繁琐,而且耗时耗力,甚至是专门限制。其实,不论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象,还是重程序的实际都只反映了国家机构“重权力,轻权利”的本质。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公平审判权;行政机关通过繁琐的程序打击、压制人民的权利。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极度倚重和对个人权利的轻视。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做目的,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对待。这正是社会正义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就缺乏的权利观念。法治的社会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而这则需要我们有极高的法律意识,在此,我呼吁人们努力地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为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而奋斗!
本文标题: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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